交割頻度是定出一定的交割期,以某一確定日子的實際利率和所規定的最高利率或最低利率比較後計算出雙方得失並進行交割,一般是1個月、3個月或6個月交割一次。所確定的交割日期也就是該交易的支付日期。交割是買賣股票所必須履行的繳款券的義務。
指證券投資人在委託買進股票,成交後必須繳納買進價款,領取所買進的股票,同樣,投資人委託賣出的股票,也必須在成交後繳出所賣出的股票,領取所應得的賣出介款。證券交易所對交割有一系列規定。而在交割日的規定時間內,買方應將價款,賣方應將證券送達清算公司;賣方將證券交付買方時,意味著相應的權利轉讓;證券商不得因客戶的違約而不進行交割;證券商違背交割義務時,證券交易所可在交割日當日收盤前一定時間內指定其他證券商代為賣出或買進。價格上發生的差額以及經紀人佣金及其他費用,應由違背交割義務的證券商負擔,若交割日收盤前無法了結交易,則應由證券交易所從證券商中選定3~5人為評價人,評定該證券的價格,作為清算證據。證券商違背交割義務時,其經手的已成交但尚未交割的各種其他買賣,可由證券交易所指定其他證券商代為了結,應歸違背交割義務的證券商負擔的款項,證券交易所可將其營業保證金與其應付款項相衝銷,沖銷後若尚有餘額,可將其償還;若不足,證券交易所可向違約證券商追債。證券商在違背交易義務的案件尚未了結前,不得進入證券交易所進行交易,也不得接受客戶的委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