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付法

公債發行的主要方法之一。政府在需要支付經費時,對於債權人不付給現金,而是以公債券支付,交付方法的實行,是由於該項支付數額甚大,國庫一時無現金可以支付時,乃以交付公債代替,猶如普通商業往來的支付期票,以後按期還本付息。發行這種公債有如下幾種理由:①財政理由。比如公債的調換,以新公債收回舊公債;又如英國曾有人建議將遺產全部收歸國家,而將其中準予繼承的部分由國家付與公債券。不過這項提議並未付諸實施。②經濟理由。如政府收買私有產業或土地之類的財產,對於原所有者付於公債券;又如國內農產品過剩,由國家收買一部分以維持價格的穩定,因而在收買時對於賣主支付公債券,使將來國家從這些財產中獲得收入時再予以償還。③行政理由。如軍人死傷者的撫恤金,官吏退職後的退休金,以及社會事業的基金,如果國庫一時不能付給現金的,都可以支付公債券而代替之,用以供這些人維持生活,或維持該項事業的運行。公債券的支付,政府僅需付出一些印刷費用,發行極為容易。但也需要慎重考慮,因為公債除償還本金以外,還需要支付利息,如過份發行這種公債,將對財政和國民經濟形成過份的負擔。而從公債承受人方面看,如果該項經費只是用於特種用途的,含有年金性質,這種公債是可行的,對承受人經濟活動不會產生過大的不利影響;如果該項經費只是承受人的平時需用經費,交付公債券的償付方式,將使以貨物提供政府的人處於不利,是一種不公平的強制支付,必導致承受人的不滿和怨恨,對於國家從根本看是沒有好處的。所以應避免經常運用這種方法為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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