亞馬遜河合作條約

基本介紹

  • 條約分類:環境(資源能源)
  • 簽訂日期:1978年07月03日
  • 條約種類:條約
  • 簽訂地點:巴西利亞
  玻利維亞、巴西、哥倫比亞、厄瓜多、蓋亞那、秘魯、蘇利南和委內瑞拉諸共和國,
意識到其國內的亞馬遜(Amazon)地區作為國家領土的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對於本國的重要意義,
在各國的領土範圍內以及相互間為促進亞馬遜區域的和諧發展,並在各締約國之間公平分配發展所得的利益,以提高各國人民的生活水平和使亞馬遜地區與本國經濟相融合而聯合努力的共同目標的鼓舞下,
意識到在促進區域發展方面分享各國的經驗是有益的,
認為,為實現各國的亞馬遜地區的全面發展,有必要在經濟成長同環境保護之間保持平衡,
意識到社會經濟發展和保護環境均系各國主權所固有的責任,而締約國之間進行合作為繼續和擴大亞馬遜地區的生態保護而共同努力,將有利於履行這些責任,
堅信拉丁美洲國家在共同有關的專門領域進行合作,將有利於促進整個拉丁美洲在走向一體化和團結一致的道路上前進,
堅信本條約將是對各締約國和對整個亞馬遜區域有利的合作進程的開始,
決定簽署下列條約。
第一條
各締約國願採取共同行動和努力以增進各國的亞馬遜地區的和諧發展,使之產生公平互利的結果,使環境受到保護,使這些地區的自然資源得到保護和合理使用。
為此,各國將交換情況並準備可以付諸實行的協定和必要的法律檔案,以實現本條約規定的目標。
第二條
本條約將適用於各締約國的亞馬遜流域地區,以及各締約國境內與流域地區的地理、生態或經濟特點有密切關係的其他任何地區。
第三條
在遵照和不違背單方面法令所給予的權利,締約國之間所簽訂的雙邊條約的規定,以及國際法原則與法規的情況下,各締約國在對等基礎上相互保證亞馬遜河及其國際河段的商業航運完全自由,但須遵守各國現行的和將要制定的稅務和治安條例。這些條例應儘可能統一,並有利於航運和貿易。
本條規定不適用於“沿岸航運”。
第四條
締約各國聲明對其本國領土範圍內的自然資源的獨享使用是各國主權的固有權利,除國際法規定的限制外,不受其他任何限制。
第五條
各締約國考慮到亞馬遜河及其支流在該流域地區的經濟和社會發展進程中所起的各種重要作用,將努力使其水資源得到合理利用。
第六條
為使亞馬遜河水系成為締約各國之間以及通向大西洋的便利通道,並使航運暢通無阻,沿岸國在情勢需要時可以採取國內的或雙邊、多邊的措施以改善航運,提高可航程度和處理有關問題。
為此,締約國應研究消除航行障礙和解決經濟與財務問題的最有效的措施。
第七條
各締約國認為有必要對開發亞馬遜河區域的動植物資源進行合理規劃,以維護區域內的生態平衡和保護生物種類,為此決定:
1.促進各締約國的科學研究工作,交換情報以及有關機構之間的人員交流,以便更深入了解亞馬遜地區的動植物資源,防止並控制病害。
2.建立經常性制度交流各國在亞馬遜地區已經或將要採取的保護性管理措施的情況,各國應提出年度報告。
第八條
締約各國決定加強協調當前各國亞馬遜地區的衛生工作,採取改善這些地區的衛生條件的適當措施和防治流行性傳染病的最有效的方法。
第九條
締約各國同意在科技研究方面建立密切合作,以創造條件加速區域的經濟和社會發展。
為實現本條約之目的,各締約國將在技術和科學合作方面進行下列工作:
1.共同進行或協調研究計畫和開發規劃;
2.建立研究機構或中心以改進生產和試製新產品;
3.組織討論會和學術講座以交流情況和資料,並組織傳播。
締約各國在認為必要和適當時,可要求國際機構,根據本條第1款規定的科技合作方式參加研究、規劃和擬定項目。
第十條
各締約國認為應在各自國家建造能適應要求的基礎物質設施,特別在交通運輸方面。各國將研究如何最和諧地建設和改進道路、水道、航運和通信聯繫,從而推動各國的計畫和規劃實現其優先目標,使亞馬遜地區同本國國民經濟達到完全融合。
第十一條
為了更加合理利用各國亞馬遜地區的人力資源和自然資源,各締約國將鼓勵進行聯合研究並採取共同措施以促進上述地區的經濟和社會發展,採取相應措施以加強各國的國家計畫中規定採取的行動。
第十二條
各締約國認為,通過適當的雙邊或多邊安排,根據平等互利條件,在亞馬遜邊界地區發展供地方消費的產品零售商業是有益的。
第十三條
締約各國將合作發展旅遊,在亞馬遜地區吸引更多本國的和第三國的旅遊者,但不能違反各國保護當地文化和自然資源的規定。
第十四條
各締約國將共同合作保證採取切實有效的措施保護亞馬遜區域的人種學和考古學方面的財富。
第十五條
各締約國將在相互之間,以及同拉丁美洲合作機構,在本條約所涉及的領域範圍保持經常的情況交流和合作。
第十六條
各締約國根據本條約所作出的決定和承諾,不得妨礙各國根據國際法和友好鄰國之間公平交往而執行的規劃和事業。
第十七條
各締約國將倡議研究制訂共同開發亞馬遜地區的計畫,從總的方面實現本條約所要求採取的行動。
各締約國將特別考慮較不已開發國家提出的,需要各締約國共同努力和聯合採取行動的倡議。
第十八條
本條約不限制各締約國就一般性事務或專門問題簽訂雙邊或多邊協定,但不能違反本條約所規定的實現亞馬遜區域合作的共同目標。
第十九條
簽署和實施本條約並不影響締約國各國之間現在生效的國際條約,也不影響各國之間有可能在領土許可權方面的差異;簽署和實施本條約亦不得解釋或援引為接受或放棄、確認或變更、直接或間接、明示或默示各締約國對上述問題所持的立場或所作的解釋。
第二十條
各締約國的外交部長將在適當時間當舉行會議制訂共同政策和基本方針,對總的發展情況或亞馬遜合作進程進行審議和估價,並為實現本檔案規定的目標作出決定。外長會議今後有可能更加經常化。
任何一個締約國都可以要求召開外長會議,但這個要求至少須得到四個締約國的支持。
第一次外長會議將在本條約生效後兩年內舉行。會議地點和日期將由各締約國的外交部長商定。
會議東道國將根據國名字母排列次序,輪流由締約國擔任。
第二十一條
亞馬遜合作理事會由高級外交代表組成,每年召開一次會議,其任務為:
1.保證實現本條約的宗旨和目標;
2.負責執行外長會議的決定;
3.向締約各國建議召開外長會議的合適時間,擬訂會議的議事日程;
4.考慮締約各國提出的倡議和計畫,決定雙邊或多邊研究項目及規劃,再由各國常設委員會具體執行;
5.評價雙邊和多邊計畫的執行情況;
6.制訂理事會的工作條例及規則。
在任何一個締約國提出建議,並獲得多數國家支持時,理事會可以召開特別會議。
理事會將按國名字母排列次序在各締約國輪流舉行例會。
第二十二條
暫定由每屆例會的下一屆東道國執行秘書處的任務。
臨時秘書處應將有關檔案寄給各締約國。
第二十三條
各締約國將成立各國常設委員會,負責在其各國內執行本條約的各項規定,執行外長會議和亞馬遜合作理事會的決定,但不得影響國家交給的其他任務。
第二十四條
各締約國在必要時可以設立特別委員會研究同本條約宗旨有關的專題和專門事項。
第二十五條
根據第二十條和第二十一條舉行的會議,必須經各締約國一致同意才能作出決定。按照第二十四條規定舉行的會議,亦須經參加國一致同意才能作出決定。
第二十六條
各締約國同意對本條約不作解釋性保留或聲明。
第二十七條
本條約將無限期生效,不開放加入。
第二十八條
本條約應經全體締約國批准,批准書送存巴西聯邦共和國政府。
本條約將在最後一個締約國送交批准書30天之後生效。
締約國如欲廢止本條約,須在正式向巴西聯邦共和國政府發出廢止條約通知書前最少90天通知其他締約國。在正式通知廢約一年後,該條約對廢約國不再生效。
本條約用英文、荷蘭文、葡萄牙文和西班牙文寫成,各種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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