亞洲及太平洋統計研究所章程

基本介紹

  • 條約分類:外交
  • 簽訂日期:2005年07月26日
  • 條約種類:其他
  成立
1.亞洲及太平洋統計研究所(下文簡稱“本所”)於1970年5月成立,當時稱亞洲統計研究所,根據經社會1994年4月13日第50/5號決議和1995年5月1日第51/1號決議,被賦予亞洲及太平洋經濟社會委員會(下文簡稱“亞太經社會”或“經社會”)附屬機關的法律地位,本所將依據本章程的條款繼續存在。
2.向經社會全體成員和準成員開放參與本所的培訓和其他活動。
3.本所具有亞太經社會附屬機關的地位。
目的
4.本所的目的是通過對官方統計人員進行務實的培訓,加強本區域的發展中成員和準成員以及轉型經濟體在收集、分析和散發統計資料方面,以及製作可以用於經濟、社會發展規劃的及時的、高質量的統計資料的能力,並且協助這些發展中成員和準成員以及轉型經濟體建立或加強其統計培訓和其他有關活動的能力。
職能
5.本所將通過履行以下職能來實現上述目的:
(a)利用成員國現有的培訓中心和機構,培訓官方統計人員;
(b)與其它國際組織和主要利益攸關方聯網並結成夥伴;
(c)傳播信息。
地位和組織
6.本所將設一個理事委員會(下文簡稱“理事會”)、一名主任和工作人員。亞太經社會將為亞太統計所單設賬戶。
7.本所位於日本東京都市區。
8.本所的活動應符合聯大、經濟及社會理事會和經社會所通過的相關政策決定。本所應遵守《聯合國財務及工作人員條例和細則》,以及適用的行政指示。
理事會
9.理事會應由日本政府指定的一名代表和經社會推選出來的亞太經社會其他成員和準成員提名的八名代表組成。由經社會選出的成員和準成員任期五年,但可連選連任。亞太經社會執行秘書或其代表應出席理事會會議。
10.本所所長擔任理事會秘書。
11.應亞太經社會執行秘書邀請,下列代表可參加理事會會議:(a)非理事會成員國,(b)聯合國機關和專門機構及相關機構,(c)理事會認為合適的其他組織,以及理事會感興趣領域的專家。
12.理事會應每年至少開會一次,並應通過其本身的議事規則。理事會會議應由亞太經社會執行秘書召集,執行秘書可以主動建議召開理事會特別會議,並須應理事會半數以上成員的要求召開特別會議。
13.理事會會議的法定人數是其成員的過半數。
14.根據本章程第9款組成理事會的九名成員各有一票表決權。理事會的決定及建議應以協商一致方式作出,或如無法達成協商一致意見,則由出席並參加表決的過半數成員作出。
15.理事會每屆常會應選出一名主席和一名副主席,主席和副主席的任期至理事會下屆常會為止。主席或(當主席缺席時)副主席應主持理事會會議。如果主席無法做滿其當選的任期,副主席則應在該任期的剩餘時間代理主席的職責。
16.理事會應審議本所的行政和財務狀況以及其工作方案的實施情況。亞太經社會執行秘書應向經社會的年會提交一份經由理事會通過的年度報告。
17.理事會應審議和核准與工作方案一致的年度和長期工作計畫。
主任和工作人員
18.本所設一名主任及工作人員,他們均為根據適當的聯合國條例、細則和行政指示任命的亞太經社會工作人員。主任職位空缺一旦宣布,將請理事會提出候選名單、並酌情提出建議。經社會其他成員和準成員也可為該職位提名。主任和專業工作人員的全部任期原則上不超過五年。所有的任命均為定期任用,限於在本所服務。
19.主任向亞太經社會執行秘書負責,主管本所的行政事務、年度和長期工作計畫的編寫以及工作方案的實施。
本所的資源
20.鼓勵亞太經社會的全體成員和準成員對本所的業務運行提供定期年度捐助。聯合國應為本所管理一個第6款所提及的共同捐款信託基金,這些捐款將在遵守本章程第21款的情況下存入該基金並專用於本所的活動。
21.還鼓勵聯合國機關、專門機構和其他實體對本所的業務運行提供自願捐助。聯合國應為技術合作項目的資源捐款或本所活動的其他特別自願捐款維持單獨的信託基金。
22.本所的財政資源應按照《聯合國財務條例和細則》進行管理。
修訂
23.對本章程的修訂應由經社會的一項決議予以通過。
本章程未涉及的事項
24.如果出現本章程或理事會根據本章程第12款所通過的議事規則未涉及的任何程式性事項,應適用亞洲及太平洋經濟社會委員會議事規則的相關部分。
生效
25.本章程在經社會通過之日起生效。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