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過之疵,是在司法審判活動中,《呂刑》要求的司法人員遵循“其罪惟均,其審克之”的辦案原則,嚴禁出現“五過之疵”即徇私枉法,出入人罪的五種情況,如犯“五過之疵”,與罪犯同等處罰。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五過之疵
- 出處:呂刑
- 五過:惟官、惟反、惟內、惟貨、惟來
- 適用人群:司法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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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處
“五罰服,正於五過”(《尚書·呂刑》)。
五過介紹
一為惟官:秉承上意,依仗權勢。
二為惟反:利用職權,報私恩怨。
三為惟內:內親用事,暗中牽制。
四為惟貨:貪贓受賄,敲詐勒索。
五為惟來:接受請託,徇私枉法。
懲罰方法
如犯“五過之疵”,與罪犯同等處罰。因“五過”而枉法裁判,罰不當罪,甚至出入人罪,司法官必須承擔罪責相當的法律責任,甚至“其罪惟均”,即以犯人之罪來處罰司法官,體現了西周統治者對司法腐敗的監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