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月法令,文化鬥爭時期普魯士政府於1873年5月11—14日頒布的一系列反教權法令。共包括四項:《關於教士的培訓和授職法》(5月11日)、《關於教會的懲戒權和建立王家法庭處理教會事務法》(5月12日)、《關於教會行使懲罰手段和訓練方法的許可權法》(5月13日)以及《關於退出教會法》(5月14日)。規定教士必須在國立大學學習,國家對教士的授職保有否決權,教會對下屬的懲戒權只限於德國的教會機關,並設立負責教會事務的王家法庭來處理不服教會機關的裁決而提起抗訴的案件。這些法令在1875年又被帝國所接受,它們的實施使“文化鬥爭”達到高潮。1876年至80年代初被逐漸廢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