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構職能
(二)組織指導全市植樹造林、國土綠化和重點工程項目建設;指導全市森林公園的建設和管理;參與管理森林旅遊事業。
(三)組織指導、監督、檢查和協調全市森林防火工作;對森林防火業務進行指導。
(四)負責全市木材採伐、審批、發證、運輸、經營等管理工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及有關法規,負責林權、林地管理;按國務院和省有關規定的許可權,負責徵用、占用林地的初審、報批,指導全市森林資源有償使用並監督林地開發利用。
(五)負責全市林業公安隊伍建設;協調、監督、查處破壞森林資源和野生動物資源的重大案件。
(六)負責全市森林病蟲害防治和森林植物檢疫工作。
(七)組織編制全市《森林經營方案》,審批基層《森林經營方案》;負責全市林木種苗管理工作;執行上級業務部門下達的營林生產、林木採伐、森林撫育、調查設計等林業生產技術規程。
(八)負責全市國有林場、基層林業工作站建設管理工作;指導集體林場建設工作。
(九)負責全市林業產業開發建設、監察工作,培育林產品市場。
(十)負責全市林業宣傳教育工作和林業人才的培訓工作,大力開展林業系統精神文明建設工作。
(十一)負責黨委和局機關人事勞資工作,指導局直屬企業、事業單位的人事勞資管理工作。
(十二)監督、檢查林業系統安全生產;管理局直屬企業、事業單位的養老保險基金和醫療保險基金的收繳工作。
(十三)配合有關部門做好水土保持、環境保護、農村能源建設、農業綜合開發、扶貧等工作。
(十四)完成市委、市政府,省林業廳,哈爾濱市林業局交辦的其他工作。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市林業局設7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協助局領導對有關工作進行綜合協調和督促檢查;負責機關政務運行和各項管理制度的起草並組織實施;負責以部門名義下發檔案的審核、制發工作;負責重要會議的組織和會務工作;負責秘書事務、文書檔案、公共關係、提案和議案辦復、信息安全、保密、保衛工作;負責辦公自動化工作;負責機關公共事務和行政後勤管理工作。
(二)人事股
負責局機關及所屬單位的人事、工資、機構編制、職工培訓、專業技術職務評聘的管理及申報工作;負責局機關及所屬事業單位的目標管理工作;負責全系統遺屬的審批和管理工作;負責全系統職工的檔案管理工作;監督檢查林業安全生產工作。
(三)財務股
負責組織編制局所屬單位的財務預算、決算;負責所屬單位的財務和固定資產管理規章制度建設;負責對下屬單位國有資產管理工作進行指導;及時上繳林業基金、預算外資金收入和罰沒收入等專項資金管理、撥付使用的檢查監督工作。
(四)資源林政股
負責全市林地、林權管理,協調處理林地、林權爭議;監督檢查國有、集體限額採伐執行情況;負責徵用、占用林地的申報、補償費用徵收、管理及林地開發利用工作;負責林政案件的查處,抓好木材檢查站的達標建設和政治、業務、作風培訓、管理工作;負責全市木材調運、木材加工點的監督、管理和發證工作;執行全省野生動植物保護、管理和利用的有關方針、政策和法令;組織管理各類林業調查、規劃、設計及其成果的審查;監督森林經營方案的實施;管理林業用地,制定林業用地利用規劃、林種區劃、林種規劃和熟化土壤管理,處理林地糾紛和非法占用林地等案件;負責制定、調整和監督執行批准的年森林採伐限額;負責各類作業設計成果的審批,審核發放“林木採伐許可證”,處理濫伐案件;負責造林、更新、撫育、低產林改造的監督檢查驗收和新成林資源驗收、審核發放“合格證”;組織對森林資源中長任期目標責任制的考核和森林資源審計;負責木材“三總量”(採伐、運輸、銷售)的審計、監督;負責森林資源檔案管理和森林資源的統計分析工作。
(五)稽查室
負責監督林業有關執法部門,對執法人員違紀提出處理意見;對木材加工廠、點進行檢查監督,對違法經營和手續不全的加工廠、點進行查處;對林木生產、資源開發、木材銷售進行監督,查處濫伐、內部職工倒賣木材案件;複議、糾正、裁決有異議的林政案件。
(六)森林防火辦公室
負責監督、檢查、指導全市森林防火工作;貫徹執行國家森林防火工作方針、政策、法規和重大行政執行措施的實施和落實;負責監督、檢查各級護林防火責任制的落實情況;承擔市政府森林防火指揮部日常工作。
(七)審計股
負責本單位和所屬單位審計監督,定期或不定期的進行監督檢查;對所屬單位的資金、財產完整、安全進行監督檢查;對本單位和所屬單位的財務收支、經費預算、生產、信貸、基建、經濟契約及其執行情況進行監督和檢查;對各單位會計報表、年度決算的真實、正確、合法進行審計;對嚴重違反財紀法紀的行為進行專案審計;對重要經濟契約的簽訂、承包租賃經營以及執行中的有關事項進行監督檢查,參加本單位和所屬單位召開的與經濟活動有關的會議。對場(站、隊)長(主任)離任經濟責任審計。對所屬單位領導、經濟崗位的工作人員的調轉、晉升、入党進行責任鑑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