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介紹
- 中文名:五城都察院
- 類型:官府機構
- 時間:清代
- 最高指揮:兵馬司指揮
職能,賑恤政令,歷史評價,
職能
順治三年(公元1646年),為防止各地來京官員“鑽營囑託”,“交通賄賂”,定“由五城御史督令司、坊官員時加訪緝”①。十年(公元1653年)更定:“五城御史各率所屬,辦理地方之事,厘剔奸弊,整頓風俗”②。其具體職掌是:稽察京師十坊之境。十坊分隸情況是“中城分中西、中東二坊;東城分朝陽、崇南二坊;西城分關外、宣南二坊;南城分東南、東坊;北城分靈中、日南二坊。每城由副指揮、吏目分掌二坊。凡人命案件,由五城指揮相驗。盜竊案件,由副指揮、吏目察看現場和審解。其餘詞訟案件,由指揮報巡城御史審斷。杖罪以下案件,自行完結,徒罪以上,送刑部定案。
賑恤政令
五城察院還“掌賑恤之政令”。五城共設有 6個棲流所,10個粥廠,10個糶米廠, 1個普濟堂, 1個育嬰堂等,作為賑恤流民的機構。康熙二十年(公元1681年)於五城地方設廠15處,由僉都御史督同五城御史給滿、漢軍民人等發帑金,並令太醫院醫官施藥。二十一年改為東、西、南、北四廠。至四十年(公元1701年),每年均遵例賑民。雍正七年(公元1729年)設五城鋪司巡檢各 1人,管理街巷柵欄的啟閉。乾隆元年(公元1736年)裁五城鋪司巡檢,由五城察院及步軍統領酌派兵役專司街巷柵欄之啟閉。
歷史評價
順治十六年(公元1659年),五城各設公所,於每月朔望吉日,由御史、司坊官組織鄉約(即地方官選擇的耆老),宣講皇帝誥誡官民的詔令(順治頒布的“六諭民”、康熙頒布的上諭十六條、雍正的“聖諭廣訓”十六條),其目的是使民“共知向善”,“以敦風化”。實際上是要人民做馴服的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