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聯費是指當用戶使用兩家或兩家以上通信公司的網路通話時,向用戶收費的公司應付給其它接續公司補償其提供接續服務的費用。互聯費按照其補償成本發生方式的不同一般可分為四類,即物理連線費、互聯使用費、輔助性費用和補充性費用,有時還包括第五類—接入虧損和普遍服務補償費。
中文名稱 | 互聯費 |
英文名稱 | interconnection charge |
定 義 | 一個公眾電信運營商因互聯而向另一個公眾電信運營商支付的費用。 |
套用學科 | 通信科技(一級學科),政策、法規與管理(二級學科) |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互聯費
- 外文名:interconnection charge
構成,定價方法,定價分析,方法介紹,
構成
(1)連線費,專門補償為提供互聯而發生的直接工程成本,主要指交換機及配套設施,一般為一次性費用; (2)接續費,指為完成非主導電信公司的呼叫而收取的費用,一般按呼叫時間計費,並和互聯點(POI)位置相關; (3)電路租費,非主導電信公司向主導電信公司租用電路的費用; (4)輔助服務費,這是指和通話接續無關的輔助服務的費用,如提供緊急呼叫業務、查號、話務員輔助、號碼翻譯、主叫號碼顯示等方面的費用; (5)接入赤字補償費(ADC),也叫普遍服務補償費,這部分費用主要是對市話務的虧損、以及主導運營商向落後地區提供普遍服務的虧損進行補償。
定價方法
在世界範圍內,關於互聯費定價的方法主要有兩大類:基於非成本的互聯費定價方法和基於成本的互聯費定價方法。
基於非成本的互聯費定價方法
(1)由呼叫方保留全部收入法(SenderKeepAll,SKA)
該方法優點是可以把互聯過程最大程度的簡化,互聯的雙方不必對雙方交換的流量進行非常準確的測量,使得運營和談判的成本都非常低;其缺點在於它要求的條件都比較難滿足,由於互聯雙方提供業務所付出的成本和用哪些指標來衡量互聯雙方在市場中所處的地位都很難判定,因此該方法的套用也受到比較大的限制。
(2)以零售價格為基礎制訂網間互聯費
這種方法將要求互聯的公司視為用戶,直接採用普通用戶資費或在此基礎上打一個折扣。該方法的優點在於操作簡便易行,節省時間,通常在競爭初期採用;其缺點在於業務的資費有可能是偏離成本制定的,可能導致公司之間利益分配的扭曲。
(3)收入分成法(或稱資費法)
收入分成法指新的市場進入者按照一定的分成比例,向主導運營商支付一部分從實現互聯的服務(或者全部服務)中獲取的收入。從理論上來說,如果收入分成與網路互聯成本大體相等時,那么利用這種方法可以得到成本導向的網路互聯費用。該方法比較簡單,不需要通過成本分析來決定網間互聯費用,但是通常被認為是一種不透明的方法。
(4)國際資費比較法(Benchmarking)
國際資費比較法是對本國互聯費的制定與國際上其它國家比較的方法。有些國家尚未確定互聯費的計算方法,或已經確定了方法但有關數據資料尚不完整,可以採用此方法。
基於成本的互聯費定價方法
(1)有效元素定價法(EfficientComponentPricingRule,ECPR)
有效元素定價法最早由鮑默爾(Baumol)、斯達克(Sidak)和威廉(Willing)提出。他們認為新進入運營商向主導運營商支付的互聯費用應該包括兩個部分:第一部分是邊際成本,即主導運營商為新進入者提供接入服務所增加的成本;第二部分為機會成本,即主導運營商因為給新進入者提供接入而損失的利潤。有效元素定價法是一個最優定價法則,它以社會福利最大化為目標。
該方法的缺點是在實施時候需要一定的假設條件,且其假設條件很難滿足。當任何一個條件不滿足時,都將導致資源配置以及動態情形下的非效率。另外,由於邊際成本和機會成本都很難界定,所需社會需求、運營商的運營成本以及不同服務之間的交叉彈性等數據信息量較大、不斷變化、很難捕獲,因此無論從理論上,還是從實際運用上,有效元素定價法都存在致命缺陷,不是一個可取的定價法則。
(2)完全分攤成本法(FullyDistributedCost,FDC)
完全成本分攤法是以使用歷史成本數據的完全分攤成本作為基礎,是“平均成本資費決定方式”在電信資費定價實踐中的具體套用。這種方法在美國已有幾十年的套用歷史,也是各國經常採用的方法。
完全成本分攤法的核心思想是將共同成本分配給不同的業務或模組,與專屬成本一起構成每種業務或模組的完全分攤成本,以此作為制定資費的依據。
由於FDC方法是制定互聯費用時常用的方法之一,且經過了長期的發展和完善,比較成熟,操作性較強,可以對公司所有歷史成本進行補償,因此,受到主導運營商的青睞。但由於使用歷史成本,可能會將歷史上一些低效率的投資和運營費用通過互聯費用轉嫁給互聯單位,不利於競爭,使其適用性受到了管制機構和新進入市場的競爭者的批評。
(3)長期增量成本法(LongRunIncrementalCost,LRIC)
增量成本是從邊際成本概念發展而來的,是指在現有技術和生產水平條件下,企業增加特定產出量(容量或業務量),所導致的成本增加額。長期增量成本考慮在一個很長的時期內,確實是為增加產出量而導致的成本增加額。此成本不僅包括短期內變動的可變成本,也包括短期內不發生的變化,對長期而言卻是必需的固定投資。
LRIC法的優點是對主導運營商以前的投資和過時的技術所形成的成本不進行補償,新進入的企業不必被迫支付這些額外成本和過期成本,因此可以有效促進競爭,同時激勵主導運營商努力降低成本。其不足之處一方面是涉及到基於重置價值的預期成本,相關的成本數據的客觀性難以保證;另一方面,LRIC必須對技術進步率進行估計,這必然涉及到較多的估計和預測,由於數據缺乏,在很多情況下必須採取變通的處理方法,受人為因素影響較大。
定價分析
綜合以上分析可以看出,由呼叫方保留全部收入的方法適用於互聯雙方從互聯中得到的收益大體相當的情況,然而,在現實中,很少存在這樣的情況。有效元素定價法則是最不可取的,它不但計算複雜,所需的成本較高,而且依此制定的價格還會成為主導運營商排擠新進入者的工具。以零售價格為基礎的定價方法,也只能作為在競爭引入初期的一種過渡性的定價政策。相比之下,完全分攤成本和長期增量成本法更符合對一個合理接入和制定互聯價格的要求,但這兩種方法也不是十全十美。目前,世界上還沒有一種完全合理、科學、通用的互聯費定價方法。
方法介紹
世界各國由於電信市場格局不同,所以管制機構規制的重點也不盡相同,互聯費定價方法也有很大的差異(如表所示)
從表1中我們可以看出,基於歷史成本原則的完全分攤成本法(FDC)和增量成本法(LRIC)在很多國家得到了套用。其中捷克、日本、韓國、尼泊爾、英國、荷蘭、瑞士、美國等採用了FDC法;澳大利亞、加拿大、哥倫比亞、丹麥、法國、香港、秘魯、英國、美國、委內瑞拉等採用了LRIC法;日本、英國、美國、中國香港等國家和地區是從FDC法過渡到LRIC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