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爭田產案,此案發生於南宋年間。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互爭田產案
- 發生年代:南宋
- 涉及人物:黃子真
- 出處:《名公書判清明集》卷四
案件詳情,案件分析,
案件詳情
南宋理宗寶慶元年,“余焱有狀經縣,訟黃子真盜買叔余德慶戶土名東陂、小陂田產,合用親鄰收贖法,黃子真執狀出頭,謂余德慶元買黃文萬土名東陂、小陂田產,今復賣與本家,自是祖產,不應更問親鄰”。此案由縣及州,經過幾番審理,判決都是違法交易,黃子真受錢退業,最後案送通判范西堂,厄援引宋法律“諸典賣田宅,具帳開析四鄰所至,有本宗緦麻以上親,及墓田相去百步內者,以帳取問”,認為余焱與余德慶系緦麻以上親,在三年之內要求退贖合於情理,而黃氏自有祖墳在側,據所畫圖,未必皆實。只照余德慶元所立契,明言東至黃子真墓為界,即合墓田相去百步之法”。在雙方都有合乎法律規定的理由的情況下該如何決斷此案呢?范西堂分析了“取向親鄰”立法之本意在“父祖田業,產孫分析,人受其一,勢不能全,若有典賣,他姓得之,或水利之相關,或界至之互見,不無扞格。曰親曰鄰,止有其一者,俱不在批退之數,此蓋可見。墓田所在,凡有鋤鑿,必至興犯,得產之人儻非其所自出,無所顧籍。故有同宗,亦當先問,墓田之於親鄰兩項,俱為當問。然以親鄰者,其意在產業,以墓田者,其意在祖宗,今舍墓田,而主親鄰,是重其所輕,而輕其所重,殊乖法意”,故判“照元契備交錢業”。
案件分析
在此案的審理中,范西堂依據封建綱常禮教對“取問親鄰”之法作了更深刻的解釋,使得法律條文本身難以顧全的錯綜複雜的尊卑遠近關係,上上下下司法官吏無法解決的疑難案件得到了合情合理的裁斷,可見審判官個人的儒學造詣和道德信念在彌補法條不足方面起了重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