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吳互爭田產案

三吳互爭田產案,此案發生於南宋時期。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三吳互爭田產案
  • 發生年代:南宋
  • 涉及人物:三吳
  • 出處:《名公書判清明集》卷四
案件詳情
南宋寧宗嘉定十二年,吳肅立契,稱典到吳鎔田,約限九年,亦已投印,契約上還單獨說明該產已打亂了祖先傳下的產業的結構,可能是一契分為二、三契,所以上手契不能使用。五年以後,吳檜遽來爭占,吳肅入詞,官府追索乾照。吳檜拿出一張紹興十年其祖吳武成賣與吳鎔之曾祖吳四乙的赤契,契上空紙後“批作淳熙八年贖回,就行租賃與元佃人耕作”。官府認為,當初所立赤契是真可以有證,但後面的批作真實與否又以何為證呢?況且原契為絕賣文契,其後豈容贖回,這是明顯的矛盾。即使批作為真,自淳熙八年至嘉定十七年,已歷時四十餘年,為何不曾交業,同時也排除了“就行佃賃”的可能。依據宋法:“諸典賣田宅,已印契而訴畝步不同者,止以契內四至為定;其理年限者,以印契之日為始,或交業在印契日後者,以交業日為始。”“諸理訴田宅,而契要不明,過二十年,錢主或業主死者,官司不得受理。”吳檜所持契照已四、五十年,超過了訴訟時效,“田照吳肅交易為業。該案至此尚未了結,主審官范西堂分析了爭產的原因“實以吳鎔不曾繳納上手,尋將與元出產人吳檜通同昏賴。吳檜乃吳鎔之叔,同惡相濟,為謀已深。彼吳肅故為聚斂之家,前後交易未必無違法之契”,吳鎔、吳檜對自己昏賴奪田的行為招供無遺,各勘杖六十,廢契毀抹入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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