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持股份

互持股份是若干個獨立股份企業相互持有或收買對方股份企業的股票,並由此參加對方企業經營管理和業務決策活動的一種形式。互持股份不受行業、地區限制,且購取對方股票數也可伸縮,有利於不同企業互相呼應,調節盈虧,分散風險。在實際過程中互持股份又有三種方式:(1)相互推舉董事,即互持股份各方,推選本公司董事為對方的董事候選人,於股東大會上當選為對方的董事後,即可憑其董事身份參加對方決策等活動,使彼此密切聯繫配合,共同對外;(2)共同推舉董事,組成董事會,在共同的董事會下統一經營;(3)單方面推舉董事。即由一公司單方面購進另一公司的若干股票,並派人參加後者的董事會,使兩公司在業務上密切聯繫,謀取更大利潤。

互持股份是相互持有股份,股份的收回包括無償收回和有償收回兩種。無償收回是指股份有限公司無償地收回已經分派的股份。例如,股東自願無償地交回已分派的股份。有償收回又稱“收買”、“回購”,是指股份有限公司按一定的價格從股東手中買回股份。公司減少公司資本,可能會影響該公司的股票在市場上的價格。因此,《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三條規定,公司不得收購本公司股份。但是,下列情況除外:
(1)減少公司註冊資本;
(2)與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併;
(3)將股份獎勵給本公司職工;
(4)股東因對股東大會作出的公司合併、分立決議持異議,要求公司收購其股份的。公司因減少公司註冊資本、與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併和將股份獎勵給本公司職工等原因收購本公司股份的,應當經股東大會決議。公司收購本公司股份後,屬於減少公司註冊資本情形的,應當自收購之日起10日內註銷;屬於與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併和股東因對股東大會作出的公司合併、分立決議持異議,要求公司收購其股份情形的,應當在6個月內轉讓或者註銷。公司因將股份獎勵給本公司職工而收購本公司股份的,不得超過本公司已發行股份總額的5%;至於收購的資金來源,應當從公司的稅後利潤中支出;公司收購的股份應當在1年內轉讓給職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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