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惠待遇原則,是處理國家之間雙邊關係的一種原則和方法,一般是指國依其國內法或國際條約,只有在他國給予本國民以優惠待遇的條件下才給予該他國國民以相當的優惠待遇。
在《第二銀行指令》正式實施之前,關於第三國銀行進人歐共體市場的條件和程式問題,一直受各成員國內法規則的支配。雖然《第一銀行指令》規定了第三國銀行在歐共體內設立分行的特遇標準,但它完全未涉及第三國銀行子公司問題。這樣,各成員國對第三國銀行在其境內設立子公司的許可條件及互惠要求具有完全的自由裁量權。單一銀行許可原則的確立,不僅加速了建立單一銀行市場的進程,而且使第三國銀行進人歐共體市場的條件及其後經營的法律環境發生了重大變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