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敏殺奴案,此案發生於唐代。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于敏殺奴案
- 發生年代:唐代
- 涉及人物:于敏
- 出處:《通鑑》《舊唐書》《新唐書》
案件詳情,案件分析,
案件詳情
唐憲宗元和二年(公元807年)十二月,山南東道節度使於頔入朝,被憲宗授以司空、同平章事之職。於頔因久留長安,鬱郁不得志,令其子太常寺丞于敏用錢財賄賂一個名叫梁正言的人,請他求權宦梁守謙為自己謀方鎮(節度使)之職。過了許久,不見回音,梁正言之詐漸露。于敏要他歸還財物,梁置之不理。于敏乃誘梁正言家奴,令手下奴僕將其殺死並肢解其屍,棄於廁中。元和八年正月,于敏家奴王再榮至銀台門告發其事。有司即日逮捕於頔屬下孔目官沈璧及家奴十餘人,押往宮中內侍省監獄,由宦官進行審問。繼而將一干人犯出付御史台獄。憲宗命御史中丞薛存誠、刑部侍郎王播、大理寺卿武少儀為三司使,共審此案。法司按犯人的招供,在於頔宅中搜出死奴屍體,人證、物證俱在,三司使便予以結案。三司結案後,憲宗貶於頔為恩王傅,並絕其朝謁;其子于敏長流雷州,未過秦嶺而賜死,於季友追奪兩任官,餘子左贊善大夫於正、秘書丞於方並罷現任官;於頔屬下孔目官沈璧被杖四十而流封州,受于敏指使動手殺梁正言奴僕的於頔家奴犀牛、劉乾,交京兆府杖殺;梁正言亦付京兆府杖殺。依唐律:平民故意殺死他人部曲者,處絞刑,故殺他人奴婢者,流三千里。又規定:凡謀殺人者,身雖不行,指使別人殺者,仍為謀殺首犯,以謀殺治罪。
案件分析
此案中,于敏雖未親手殺死梁正言的奴僕,但作為故意殺人的主使者,按律仍為謀殺案首犯。依律,故意殺死他人奴者,流三千里,故于敏被遠流嶺南。至此,此案一直是依法審訊定罪,量刑適度的,但憲宗又將于敏中途賜死,則有些用刑不當。此案對於於頔一家的處理有些過嚴,其原因在於,於頔原為藩鎮時,對朝廷並不恭順,復又請託,求再為藩鎮,憲宗正為消除叛藩,重建朝廷權威而努力,故對於頔父子嚴加懲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