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介紹
- 中文名:二級註冊消防工程師
- 外文名:Level 2 Certified Fire Engineer
- 頒發機構:省、自治區、直轄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主管部門頒發
- 所屬行業:消防
- 性質:職業資格
報名條件,相關規定,執業範圍,能力要求,考試相關,
報名條件
(一)取得消防工程專業中專學歷,從事消防安全技術工作滿3年;或者取得消防工程相關專業中專學歷,從事消防安全技術工作滿4年。
(二)取得消防工程專業大學專科學歷,從事消防安全技術工作滿2年;或者取得消防工程相關專業大學專科學歷,從事消防安全技術工作滿3年。
(三)取得消防工程專業大學本科學歷或者學位,從事消防安全技術工作滿1年;或者取得消防工程相關專業大學本科學歷或者學位,從事消防安全技術工作滿2年。
(四)取得其他專業相應學歷或者學位的人員,其從事消防安全技術工作年限相應增加1年。
相關規定
根據《註冊消防工程師制度暫行規定》:
第十七條 國家對註冊消防工程師資格實行註冊執業管理制度。取得一級、二級註冊消防工程師資格證書的人員,經註冊方可以相應級別註冊消防工程師名義執業。
第十八條 公安部消防局是一級註冊消防工程師資格的註冊審批部門。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為二級註冊消防工程師資格的註冊審批部門,並負責一級註冊消防工程師資格註冊的初步審查工作。
第十九條 取得一級、二級註冊消防工程師資格證書並申請註冊的人員,應當受聘於一個經批准的消防技術服務機構或者消防安全重點單位,並通過聘用單位向本單位所在地(聘用單位屬企業的,通過本企業向工商註冊所在地)的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提交註冊申請材料。
第二十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在收到申請人的註冊申請材料後,對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噹噹場或者在5個工作日內,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對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註冊申請,均應當出具加蓋本級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專用印章和註明日期的書面憑證。
第二十一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機關消防機構自受理註冊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按規定條件和程式完成一級註冊消防工程師資格註冊申請材料的初步審查工作和二級註冊消防工程師資格的註冊審批工作,並將一級註冊消防工程師資格註冊申請材料和初步審查意見報公安部消防局審批。
公安部消防局應當自收到省級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報送的申請材料和初步審查意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批准的決定。
在規定的期限內不能作出批准決定的,應當將延長的期限和理由告知申請人。對作出不予批准決定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並告知申請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第二十二條 註冊審批部門應當自作出批准決定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頒發、送達相應級別的註冊證。
第二十三條 註冊證的每一註冊有效期為3年。註冊證在有效期內是相應級別註冊消防工程師的執業憑證,由註冊消防工程師本人保管、使用。
第二十四條 申請初始註冊的,應當自取得一級、二級註冊消防工程師資格證書之日起1年內提出申請。逾期申請初始註冊時,須符合本規定繼續教育要求。
初始註冊、延續註冊、變更註冊、註銷註冊和不予註冊等註冊管理的具體辦法,由公安部另行規定。
第二十五條 繼續教育是註冊消防工程師延續註冊、重新註冊和逾期初始註冊的必備條件。在每個註冊有效期內,各級別註冊消防工程師應當按照規定完成相應的繼續教育。
第二十六條 註冊審批部門應當及時向社會公告註冊消防工程師註冊有關情況,建立註冊消防工程師誠信檔案,對其執業活動實行信用管理。
第二十七條 各級註冊消防工程師資格的註冊管理部門,應當嚴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有關規定。
執業範圍
2. 除250米(含)以上高層公共建築、大型的危險化學品單位外的消防安全管理;
3. 單體建築面積4萬平方米及以下建築的消防設施檢測與維護;
4. 消防安全監測與檢查;
5. 省級公安機關規定的其他消防安全技術工作。
能力要求
1. 熟悉國家消防法律、法規、規章及相關規定,具有一定的消防安全技術工作經驗;
2. 熟練運用消防相關技術標準、規範和手段,及時發現和解決一般性消防安全技術問題;
考試相關
二級註冊消防工程師考試責任主體:
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消防救援機構組織實施。
二級註冊消防工程師考試時間:
二級註冊消防工程師資格考試分2個半天進行。《消防安全技術綜合能力》科目的考試時間為2.5小時,《消防安全案例分析》科目的考試時間為3小時。
二級註冊消防工程師資格考試設《消防安全技術綜合能力》和《消防安全案例分析》2個科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