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手車增值稅

國家稅務總局在其官方網站上發布了《關於二手車經營業務有關增值稅問題的公告》。這份公告指出:經批准允許從事二手車經銷業務的納稅人按照《機動車登記規定》的有關規定,收購二手車時將其辦理過戶登記到自己名下,銷售時再將該二手車過戶登記到買家名下的行為,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規定的銷售貨物的行為,應按照現行規定徵收增值稅。

基本介紹

概述,徵稅方法,

概述

根據現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對有償轉移貨物所有權徵收增值稅的規定,納稅人銷售二手車的前提條件是擁有該貨物的所有權;同時,《機動車登記規定》明確規定,車輛所有權變更必須辦理過戶手續。因此,納稅人將收購的二手車辦理過戶登記到自己名下,在擁有該二手車所有權後,再銷售時將該二手車過戶登記到買家名下的行為,屬於銷售二手車的增值稅應稅行為。
除二手車直接銷售以外,納稅人還可以接受購買方委託代購二手車以及接受銷貨方委託代銷二手車。在我國增值稅營業稅並行的情況下,對於納稅人接受購買方委託代購二手車徵收貨物勞務稅的問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增值稅、營業稅若干政策規定的通知》(財稅字[1994]026號,以下簡稱026號檔案)中已明確,代購貨物行為,凡同時具備以下條件的,不徵收增值稅;不同時具備以下條件的,無論會計制度規定如何核算,均徵收增值稅。第一,受託方不墊付資金;第二,銷貨方將發票開具給委託方,並由受託方將該項發票轉交給委託方;第三,受託方按銷售方實際收取的銷售額和增值稅額(如系代理進口貨物則為海關代征的增值稅額)與委託方結算貨款,並另外收取手續費。因此,代理銷售二手車同理於代購,判定納稅人開展的該類業務是視同銷售徵收增值稅還是屬於代理服務業徵收營業稅,應按照026號檔案相關規定確定其徵稅原則。

徵稅方法

公平價統計二手車主要涉及按適用稅率徵收增值稅、按4%徵收率減半徵收增值稅、減按2%的徵收率徵收增值稅、免徵增值稅等幾種情形,但不管哪種情形均開具普通發票。以某納稅人銷售一輛二手車,價格是50000元(含稅)為例,增值稅處理辦法及應納增值稅的計算如下:
1.按適用稅率徵收增值稅。適用情形為:一般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2009年1月1日以後購買的按規定可以抵扣進項稅額的二手車。2008年12月31日以前已納入擴大增值稅抵扣範圍試點的一般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在納入試點以後購買的按規定可以抵扣進項稅額的二手車。應納增值稅=50000/(1+16%)×16%=6896.55(元)。
2.按4%徵收率減半徵收增值稅。適用情形為:一般納稅人銷售自已使用過的屬於規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進項稅額的二手車。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納入擴大增值稅抵扣範圍試點的一般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購買的二手車。2008年12月31日以前已納入擴大增值稅抵扣範圍試點的一般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在納入試點以前購買的二手車。一般納稅人銷售非自己使用過的二手車(如銷售抵債方式取得的二手車)。從事二手車經銷的一般納稅人和小規模納稅人銷售的二手車。應納增值稅=50000/(1+4%)×4%/2=961.54(元)。
3.減按2%徵收率徵收增值稅。適用情形為:小規模納稅人(除其他個人外)銷售自已使用過的二手車。應納增值稅=50000/(1+3%)×2%=970.87(元)。
4.免徵增值稅。其他個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二手車免徵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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