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介紹
釋義,解釋,
釋義
我執在小乘部派佛教里有各種說法。有部設人我、法我二我,否定作為個體生命的我(人我),但認為有構成存在要素的實體的我(法我)。犢子部、正量部等認為有一種非即非離蘊的我,這種我既非帶有五蘊假合而成的個體(蘊),也非五蘊以外稱為我的(離蘊),而是同五蘊非即非離的我。經量部又有勝義補特伽羅之說。《成唯識論》卷一把佛教以外以及部派佛教里的各種我的說法分成三類:即蘊我(世間一般說法),離蘊我(數論、勝論、經量部等),非即非離蘊我(犢子部、正量部等),並一一予以破斥。
大乘佛教不僅否定人我,而且也否定法我。五蘊諸法,但有假名,如幻虛假,無有定實,說人法二無我,一切皆無自性空。《成唯識論》把我執和法執各分為俱生起和分別起兩種。俱生起,指無始以來薰習於虛妄分別,由此為內因,出生後存於六、七二識,起任運妄執。第七識的妄執相續不斷,第六識的妄執時有間斷。分別起,指由非理學說和見解而起的妄執,存於第六識的妄分別。
《成唯識論》卷五:“補特伽羅我見起位,彼法我見必現前。我執必依法執。” 又《成唯識論掌中樞要》:“有法不帶人,人用必帶體。人執定有法。”即法執迷於諸法的體,我執迷於諸法的用。
解釋
因為同一煩惱有我執和法執兩個方面,所以分別立為煩惱障和所知障。即迷於諸法的體者謂所知障,迷於諸法的用者謂煩惱障。比如,有情皆為五蘊假合,如果對之而起貪愛,這就是對五蘊如幻虛假不能通達。由此不能通達便對五蘊假合的有情,和對起貪愛產生惑障,前者是迷於法體的法執,即所知障,後者是迷於法的用的我執,即煩惱障。如果悟覺五蘊之體如幻虛假,那么對這假合的有情也就不會起貪愛了。因此說我執依法執而起,煩惱障依所知障而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