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和環孢素口服液

二和環孢素口服液

二和環孢素口服液,適應症為預防和治療同種異體器官移植或骨髓移植所發生的排斥反應或移植物抗宿主反應; 經其他免疫抑制劑治療無效的狼瘡腎炎、難治性腎病綜合症等自身免疫性疾病。環孢素可逆的、特異的作用於淋巴細胞,不抑制紅細胞生成 ,不影響吞噬細胞功能,與其他免疫抑制劑相比,患者感染髮生率較低。

基本介紹

  • 藥品名稱:二和環孢素口服液
  • 是否處方藥:處方藥
  • 劑型:口服液
  • 是否納入醫保:納入
  • 批准文號:國藥準字20093010
作用類別,成分,性狀,適應症,規格,用法用量,不良反應,禁忌,注意事項,孕婦及哺乳期婦女用藥,兒童用藥,老年用藥,藥物相互作用,藥理毒理,藥代動力學,有效期,執行標準,生產企業,

作用類別

其他免疫抑制劑

成分

化學名稱:[[(E)-(2S,3R,4R)-3-羥基-4-甲基-2-(甲氨基)-6-辛烯醯]-L-2-氨基丁醯-N-甲基甘氨醯-N-甲基-L-亮氨醯-L-纈氨醯-N-甲基-L-亮氨醯-L-丙氨醯-D-丙氨醯-N-甲基-L-亮氨醯-N-甲基-L-亮氨醯-N-甲基-L-纈氨醯]
分子式:C62H111N11O12
分子量:1202.63

性狀

本品為淡黃色或黃色的澄明油狀液體。

適應症

1. 用於預防和治療同種異體器官移植或骨髓移植所發生的排斥反應或移植物抗宿主反應。
2. 經其他免疫抑制劑治療無效的狼瘡腎炎、難治性腎病綜合症等自身免疫性疾病。

規格

50ml:5g

用法用量

採用專用細管正確吸取每次所需藥量,最好採用飲料(請勿用葡萄柚汁)稀釋搖勻後口服,再以少量飲料清洗容器內剩餘藥液,一併服下。
當室溫低於20℃本品若出現絮狀物時,須將本品置於25-30℃溫水中,待本品恢復原狀後再吸取服用。本品打開後須在2個月內用完。
本品需在醫師的指導下用藥。
1.器官移植
採用本品的治療套用於移植手術前12小時開始,10-15毫克/公斤/天,分二次給藥。此劑量維持至術後1-2周。再根據血藥濃度調整劑量,逐漸減量,每兩周減量0.5~1毫克/公斤/天,維持量約為每日2~6毫克/公斤/天。在整個治療過程中必須在醫師的指導下進行血藥濃度的監測並個體化用藥。當環孢素與其他免疫抑制劑合用時,開始劑量為3-6毫克/公斤/天,分二次給藥。
2.骨髓移植
移植前一天開始用藥,最好採用環孢素注射液靜脈滴注。如果開始移植前口服本品,則應於移植前一天給藥,推薦用量為12.5-15毫克/公斤/天,分兩次口服。維持劑量約為12.5毫克/公斤/天,持續3-6月(最好為6個月),然後逐漸減量,直至移植1年後停藥。胃腸道疾病患者可能減少藥物的吸收,該類患者需要加大劑量或經靜脈滴注給藥。
3.環孢素口服溶液與新環孢素口服溶液的轉換,可參考以下資料:
國外資料報導:環孢素口服溶液與微乳化環孢素口服溶液以1:1轉換後,全血環孢素谷值無明顯改變。然而,在多數病例中,其峰值濃度(Cmax)和藥物暴露(AUC)均有所提高。在少數病例中,這些變化更為明顯且具臨床意義,這些變化的程度與患者以前使用的不同環孢素不同劑型的吸收程度密切相關。因環孢素口服溶液生物利用度變異性較大,某些患者(例如膽囊纖維化患者,膽汁鬱積和膽汁分泌減少的肝移植患者、小兒或某些腎移植受者)因環孢素吸收不良或不穩定,而造成環孢素谷值變化大或用量極高,這類患者轉換微乳化環孢素口服溶液後,吸收程度可能獲明顯的改善。因此,當他們以1:1由環孢素口服溶液轉換成微乳化環孢素口服溶液後,其環孢素生物利用度所提高的幅度可能比其它患者更為顯著。故微乳化環孢素口服溶液的劑量應根據預期的谷值濃度作相應的降低。
需要強調的是,與環孢素口服溶液比較,微乳化環孢素口服溶液的環孢素吸收變異性較小,且谷值與藥物暴露(AUC)之間的相關性亦較密切,這就使環孢素谷值成為更穩定和更可靠的指標。
由於環孢素口服溶液轉換成微乳化環孢素口服溶液可能導致藥物暴露增加,故轉換時應遵守下列原則:
移植
微乳化環孢素口服溶液的起始劑量與以前套用的環孢素口服溶液相同,轉換後的4-7天內應開始監測環孢素谷值。此外,在轉換後2個月內亦需對臨床安全性指標如血清肌酐和血壓進行檢測。若環孢素谷值處於治療劑量範圍之外,以及/或臨床安全性指標發生變化,則必須相應地調整劑量。
非移植適應症
微乳化環孢素口服溶液的起始劑量應與以前套用的環孢素口服溶液相同。在轉換前,環孢素口服溶液在某些病例中的療效降低,對患者而言,這可能是一種明顯的危險。轉換後,若發生不良反應,則應相應作出劑量調整。在那些醫生認為短暫的療效降低是可以接受的病例中,微乳化環孢素的起始劑量應為2.5毫克/公斤/天,再根據療效和安全指標,對劑量作調整。
在轉換開始後的1個月內,應每周測定血壓和血清肌酐,以後每隔1個月測定一次。
若不止一次地測得血壓明顯超過轉換前的數值,或者血清肌酐值超過轉換前的30%以上,應減少劑量。若某些患者的血清肌酐超過基線值的20-30%,應反覆測定以排除暫時性非腎源性血清肌酐增高的可能。為防止環孢素的意外中毒或藥物治療無效,也應監測血環孢素谷值。

不良反應

下列在本藥在套用過程中所觀察到的副作用,在套用本品時也可能發生。它們通常與劑量相關,降低劑量即可減輕。這些副作用可發生在所有適應症的患者中。由於器官移植受者的起始劑量較高,故相比其它適應症患者,在他們中發生的機會較大且較嚴重。
最常見的副作用:腎功能損害(發生率:10-50%)、高血壓(15-40%)、震顫(10-20%)、多毛(15-40%)、胃腸功能紊亂(食慾減退、噁心、嘔吐、腹痛、胃炎、胃腸炎及腹瀉:20-40%)、牙齦增生(10-30%)、肝功能損害(約20%)、感染(15-35%)、疲勞(約15%)、頭痛(約15%)及感覺異常(手足灼熱、常見於治療的第一周:10-50%)。
較少發生的副作用(約1-3%:痤瘡、皮疹(可能與變態反應有關)、高血糖、高尿酸血症、高血鉀症、低血鎂症、貧血、消化性潰瘍、水腫、體重增加、驚厥、可逆性痛經或閉經。個別葡萄膜炎患者發生眼和其它部位出血。
其它副作用(小於1%):發熱感、瘙癢、肌肉痛性痙攣、肌無力或肌痛、高脂血症、淋巴增生紊亂(尤其以良性淋巴細胞浸潤和B細胞淋巴瘤多見)。白細胞減少、血小板減少、缺血性心臟病、胰腺炎、精神混亂、意識受損、聽覺和視覺障礙、體溫過高、男性乳腺過度發育、結腸炎。特別是在肝移植病例,腦病症狀、視覺和運動失調以及意識受損曾見報告。在極少數病例中,可以發生血小板減少,部分病例伴血管溶血性貧血和腎功能衰竭(溶血性尿毒症)。由於山地明可引起輕度的可逆性高脂血症,故在山地明治療前的1個月內,應作血脂測定,發現血脂升高者,應限制脂肪進食,並考慮適當減量。
腫瘤和淋巴增生紊亂:惡性腫瘤和淋巴增生紊亂也見發生,其發病率及分布與那些接受其它免疫抑制劑的病例相似。

禁忌

1. 對環孢素及其任何賦形劑過敏者。
2. 嚴重肝、腎損害、未控制的高血壓、感染及惡性腫瘤者。

注意事項

1.處方醫師應具有免疫抑制療法的經驗,並能對患者進行必要的隨訪(包括定期體檢、測量血壓以及實驗室化驗)。移植受者應在實驗室條件和醫療設備充足的醫院內接受治療。負責治療和隨訪的醫師應當擁有完整的患者資料。
2.與其它免疫抑制劑合用
除了皮質激素外,本品不應與其它免疫抑制劑合用。儘管某些中心對移植受者聯合用硫唑嘌呤和皮質激素,或其它免疫抑制劑(均為小劑量),以期減少對腎功能或腎組織的不良作用。若採用聯合用藥,則切記此法可能造成免疫抑制過度,會導致感染機會增加和淋巴瘤的發生。
3. 對腎功能的影響
潛在的副作用為血清肌酐和尿素氮升高,常發生於本品治療的最初幾周。雖然這類改變與劑量相關,且通常在降低劑量後逆轉。在長期用藥過程中,用可能發生腎結構的改變(如腎間質纖維化),倘若發生在腎移植受者中,必須與慢性排斥反應引起的變化相區別。
4. 對肝功能的影響
可引起劑量相關的可逆性的血清膽紅素升高,偶然也可見肝酶升高。故應定期檢測肝、腎功能,必要時降低本品用量。
5. 環孢素血藥濃度監測
測定全血環孢素濃度時,建議採用一種特異性的單克隆抗體。此外,高效液相色譜法(也用於測定母藥)也可套用。若測定血漿或血清中的藥物濃度,則應採用一種標準的分離(時間和溫度)方法。在對於肝移植病例早期血藥監測中,應單獨採用特異性單克隆抗體、或者同時採用特異性和非特異性單克隆抗體平行測定方法,以確保所用試劑具有適當的免疫抑制作用。
應當明白,全血、血漿或血清的環孢素濃度僅是影響患者臨床情況的諸多因素中的一個單項指標。因此在所有臨床和生化指標中,它們僅對臨床治療具有一定的指導作用。
6. 血壓測定
套用本品期間應定期測量血壓。若發生高血壓,應給予適當的治療。
7. 生化改變
由於環孢素偶爾可引起輕度可逆性的高血脂症,故在治療前一個月內作血脂檢查。發現血脂升高者應限制脂肪攝入,並考慮適當減少劑量。接受環孢素治療的患者應避免高鉀飲食、含鉀藥物或可引起鉀瀦留的利尿藥。
由於本品可能引起或加重高血鉀症,或者造成低血鎂症,故應對嚴重腎功能不全的患者作血清鉀和鎂的檢測。
8. 藥物配伍
在本品治療期間,疫苗接種的效果可能減弱,並避免使用減毒活疫苗。
9. 淋巴組織增生紊亂和實體惡性腫瘤的早期診斷。
淋巴組織增生紊亂和惡性腫瘤(特別是皮膚的)也見發生,其發病率與接受其它免疫抑制劑的病例相似。故應對本品長期治療的患者作密切監測,以確保能早期發現上述病情。若發現癌變或癌前變情況,則應停用本品。
10. 對紫外線照射的暴露
由於接受本品治療的患者存在皮膚癌變的潛在風險,特別是那些正接受本品治療的銀屑病和異位性皮炎的患者,不應過度暴露於陽光下卻無足夠的保護措施。同時他們應避免同時進行UVB和PUVA的治療。
11.本品應置於兒童拿不到的地方。

孕婦及哺乳期婦女用藥

動物生殖研究顯示,本品無致畸作用。但尚缺乏臨床用於孕婦的對照試驗。現有器官移植受者的資料表明,與傳統的治療相比,本品對患者的妊娠和分娩並無增加副作用的危險,但是,尚缺乏對孕婦進行充分和完善的對照研究。因此,只有在藥物的療效明顯超過其對胎兒的潛在危險時,孕婦方可接受本品治療。
環孢素可經母乳分泌,故服用本品的母親不得哺乳。

兒童用藥

本品用於兒童的資料有限,故對16歲以下非移植患者,除腎病綜合症外,不作任何推薦。

老年用藥

尚無老年患者的有關環孢素吸收資料。

藥物相互作用

已見許多藥物與本品相互作用報告。下列相互作用是根據大量資料總結而成,並被認為具有臨床意義。
1.可增加腎毒性的藥物
阿昔洛韋、氨基糖甙抗生素(包括慶大黴素和妥布黴素)、兩性黴素B、環丙沙星、速尿、甘露醇、苯丙氨酸氮芥、甲氧卞氨嘧啶(+磺氨甲基異惡唑)、萬古黴素、非甾體類抗炎藥(包括雙氯酚酸、吲哚美辛、萘普生和舒林酸)。應密切監測腎功能(特別是血清肌酐)。在腎功能明顯受損的事件中,其它藥物的劑量應降低,或考慮交替給藥治療。
2.可降低環孢素血藥濃度的藥物
巴比妥酸鹽、醯胺咪嗪、苯妥英鈉、新青黴素III、磺胺二甲嘧啶靜脈注射劑、利福平、奧曲肽、普羅布考、磺氨甲基異惡唑靜脈注射劑。
在器官移植受者中,應經常測定環孢素血濃度,特別是在聯合用藥的開始和結束時,必要時,對本品劑量進行調整。
在非移植適應症患者中,由於本品的量效關係尚未被確證,故環孢素血濃度的測定並非必須。在本品與可提高環孢素血濃度的藥合用的病例中,較頻繁地監測腎功能以及密切觀察環孢素的副作用,可能較測定環孢素的濃度更為合適。
3.可提高環孢素血藥濃度的藥物
氯喹、大環內酯類抗生素(紅黴素、交沙黴素、普那黴素)、酮康唑、氟康唑、伊曲康唑、地爾硫卓、尼卡地平、維拉帕米、甲氧氯普胺、口服避孕藥、達那唑、甲潑尼龍(高劑量)、別嘌醇、胺碘酮、膽酸及其衍生物、強力黴素、普羅帕酮。
4.其它相關藥物的相互作用
在本品的治療期間,疫苗接種的效果可降低,並應避免套用減毒活疫苗。與單獨使用本品相比,合用硝苯啶可致齒齦增生率升高。
已發現本品與雙氯芬酸合用,可造成後者的生物利用度明顯升高,並可導致可逆性腎功能損害。這種升高很可能因雙氯芬酸的高首過效應減弱所致。本品與具低首過效應的非甾體類抗炎藥(例如乙醯水楊酸)合用時,它們生物利用度的升高通常與聯合用藥無關。本品可降低地高辛、秋水仙鹼、洛伐他汀和潑尼松龍的清除率。這可導致地高辛中毒以及增加洛伐他汀和秋水仙鹼對肌肉的潛在毒性(引起肌肉疼痛和無力)、肌炎和橫紋肌溶解。
在某些病例中,若必須套用那些與本品具有相互作用的藥物,則應密切配合下列基本措施:
在套用本品期間,發生齒齦增生的患者應避免使用硝苯啶。
在本品與具高首過效應的非甾體類抗炎藥合用時,後者應採用較抵的劑量。
若本品與地高辛、秋水仙鹼或洛伐他汀合用時,必須仔細地進行臨床監測,從而及早發現毒性作用,以便減少劑量或停藥。
本品與西柚汁同時服用時,可提高環孢素的生物利用度。

藥理毒理

藥理作用
環孢素是一種強效免疫抑制劑,能特異性地抑制輔助T淋巴細胞的活性,但並不抑制T淋巴細胞,反而促進其增殖。本品亦可抑制B淋巴細胞的活性。本品還能選擇性抑制T淋巴細胞所分泌的白細胞介素-2、γ-干擾素,亦能抑制單核、吞噬細胞所分泌的白細胞介素-1。在明顯抑制宿主細胞免疫的同時,對體液免疫亦有抑制作用。能抑制體內抗移植物抗體的產生,因而具有抗排斥的作用。本品不影響吞噬細胞的功能,不產生明顯的骨髓抑制作用。
毒理研究:
本品為免疫抑制劑,可能導致易感染和腫瘤的發生。在腎、肝和心臟移植患者本品將和其他免疫抑制劑合用,免疫抑制作用的增強將提高易感染和腫瘤的發生。
致癌性研究資料表明:為期78周動物實驗表明雌性鼠易發生淋巴癌,小鼠肝細胞腫瘤發生率高於對照組。在為期24個月的研究表明,高劑量(0.96mg/kg)組小鼠發生胰島細胞腫瘤高於低劑量組(0.06mg/kg)。
動物實驗表明,環孢素無致突變性,本品無致畸作用。但尚缺乏用於孕婦的對照實驗。

藥代動力學

吸收:生物等效性研究表明,微乳化的新環孢素口服溶液較原處方的環孢素口服溶液吸收更快,其峰值濃度(Cmax)和藥物暴露(AUC)值均有所提高。口服後達峰時間約為2小時。其生物利用度高於原處方的口服液;研究表明微乳化的新環孢素口服溶液峰值濃度(Cmax)和藥物暴露(AUC)值與新山地明軟膠囊等效。
分布:環孢素主要分布於血管外的全身各組織中與血漿蛋白的結合率可高達約90%,主要與脂蛋白結合。環孢素主要分布於血管外全身各組織中,脂肪內濃度最高,其次為肝、腎上腺和胰腺。本品在血液中有33%~47%分布於血漿中,4%~9%在淋巴細胞,5%~12%在粒細胞中,41%-58%則分布在紅細胞中。
代謝與排泄:本品由肝臟代謝,經膽道排泄至糞便中排出,僅有6%經腎臟排泄,其中約0.1%仍以原形排出。

有效期

24個月

執行標準

《中國藥典》2010年版二部及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標準YBH00792010

生產企業

魯南厚普製藥有限公司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