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官

明代因事故而謫降、罷免的官員。事故有四種:其一簡稱極刑,指五服內小功以上親屬乾犯極刑的官員,清查後離職或調邊方敘用。其二簡稱老疾,指自告老病,或託疾歸里,病癒不赴任所的官員,查實後令其致仕、養病或罷免。其三簡稱紀錄,指犯有公私罪,處以笞、徒、流、杖的官員。均由吏部紀錄過犯名目。其四簡稱行止,官員一經任命,應將自身履歷、有無極刑等事項填寫清楚,以憑稽考。填寫不實,為行止事故。清黃時揭其貼黃,另填事故名冊,以憑存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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