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關注的是法律作為規範體系與生活世界如何形成互動的問題。因而,所謂的“規範”意指法律作為一種規範體系而存在,並與價值(即規範本身的正當性或有效性問題)密切相關,“事實”則指稱生活世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事實與規範之間:從被害人視角對刑事實體法體系的反思
- 外文名:Between Factand Norm:Rethinking the Structure of Substantive Criminal Lawin the Victim's Perspective
- 作者:勞東燕
- 作者單位:清華大學法學院
- 文章分類:法理學
- 期刊名稱:《中外法學》
- 期刊年份:2006年
- 期數:第3期 總第105期
- 法寶引證碼:CLI.A.14182
- 頁碼:294
作者簡介,內容簡介,
作者簡介
勞東燕,法學博士,清華大學法學院講師。
內容簡介
本文曾在北大法學院的Workshop例會上宣讀,與會的朱蘇力、沈巋、趙曉力、翟小波、王成等諸位前輩與同仁的批評與意見,不僅促成對本文的修改,對筆者進一步思考被害人問題也頗有助益。此外,與慕尼黑大學博士研究生劉家豪兄的交流,也使我受到諸多啟發。在此,謹致謝忱。
標題套用了哈貝馬斯著作中的兩個範疇(即“事實”與“規範”),但並沒有在哈氏指涉的意義上使用。哈氏在運用這兩個範疇時,詮說的則是價值判斷所面臨的困境,認為這種困境只能運用程式來解決;民主商談程式為法治國提供了正當性根據。
標題套用了哈貝馬斯著作中的兩個範疇(即“事實”與“規範”),但並沒有在哈氏指涉的意義上使用。哈氏在運用這兩個範疇時,詮說的則是價值判斷所面臨的困境,認為這種困境只能運用程式來解決;民主商談程式為法治國提供了正當性根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