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主,指事情的主謀;刑事案件中的被害人。見清 沈德潛《百一詩》之四:“事主訴縣官,縣官不願聞。”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事主
- 拼音:shì zhǔ
- 注音:ㄕㄧˋ ㄓㄨˇ
- 解釋:事情的主謀、刑事案件中的被害人
基本解釋,引證解釋,
基本解釋
(1) [the victim of a crime]∶刑事案件中的被害人。
事主訴縣官。
(2) [chief instigator]∶事情的主謀。
(3) [wedding or funereal family]∶辦理婚喪喜事的人家。
引證解釋
1. 事奉大夫。
《左傳·襄公十九年》:“ 宣子盥而撫之曰:‘事吳,敢不如事主!’” 杜預 註:“大夫稱主。”
2. 事奉君主。
漢 禰衡《鸚鵡賦》:“女辭家而適人,臣出身而事主。” 唐 杜甫《暮春題瀼西新賃草屋》詩:“事主非無祿,浮生即有涯。”
3. 猶言事情的主要決策者,謀劃者。
《晉書·何無忌傳》:“ 無忌 曰:‘ 桓氏強盛,其可圖乎?’ 毅 ( 劉毅 )曰:‘天下自有強弱,雖強易弱,正患事主難得耳!’”《太平廣記》卷一二九引《冥報志·王范妾》:“ 王范既為事主,當先殺之。”
4. 指刑事案件中的被害人。
元王惲《玉堂嘉話》卷七:“ 遺山 ( 元遺山 )嘗與張噥齋論文。見有竊用前人辭意而復加雌黃者,遺山 曰:‘既盜其物,又傷事主,可乎?’”《元史·成宗紀二》:“詔強盜奸傷事主者,首從悉誅;不傷事主,止誅為首者,從者刺配,再犯亦誅。”
5. 指一般民事糾紛中雙方當事人。
趙樹理《李家莊的變遷》一:“村里人有了事是請社首說理。說的時候不論是社首、原被事主、證人、廟管、幫忙,每人吃一斤烙餅,趕到說完了,原被事主,有理的攤四成,沒理的攤六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