乳酸脫氫酶測定試劑盒註冊技術審查指導原則

為加強醫療器械產品註冊工作的監督和指導,進一步提高註冊審查質量,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組織制定了乳酸脫氫酶測定試劑盒醫療器械註冊技術審查指導原則。

本指導原則旨在指導註冊申請人對乳酸脫氫酶測定試劑盒註冊申報資料的準備及撰寫,同時也為技術審評部門審評註冊申報資料提供參考。

本指導原則是對乳酸脫氫酶測定試劑盒的一般要求,申請人應依據產品的具體特性確定其中內容是否適用,若不適用,需具體闡述理由及相應的科學依據,並依據產品的具體特性對註冊申報資料的內容進行充實和細化。

本指導原則是供申請人和審查人員使用的指導檔案,不涉及註冊審批等行政事項,亦不作為法規強制執行,如有能夠滿足法規要求的其他方法,也可以採用,但應提供詳細的研究資料和驗證資料。應在遵循相關法規的前提下使用本指導原則。

本指導原則是在現行法規、標準體系及當前認知水平下制定的,隨著法規、標準體系的不斷完善和科學技術的不斷發展,本指導原則相關內容也將適時進行調整。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乳酸脫氫酶測定試劑盒註冊技術審查指導原則
  • 發文機關: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
  • 發文號:2016年第29號
  • 發文時間:2016年3月3日
介紹,適用範圍,註冊申報材料,審查關注點,名詞解釋,原則編寫說明,

介紹

本指導原則旨在指導註冊申請人對乳酸脫氫酶測定試劑盒註冊申報資料的準備及撰寫,同時也為技術審評部門審評註冊申報資料提供參考。
本指導原則是對乳酸脫氫酶測定試劑盒的一般要求,申請人應依據產品的具體特性確定其中內容是否適用,若不適用,需具體闡述理由及相應的科學依據,並依據產品的具體特性對註冊申報資料的內容進行充實和細化。
本指導原則是供申請人和審查人員使用的指導檔案,不涉及註冊審批等行政事項,亦不作為法規強制執行,如有能夠滿足法規要求的其他方法,也可以採用,但應提供詳細的研究資料和驗證資料。應在遵循相關法規的前提下使用本指導原則。
本指導原則是在現行法規、標準體系及當前認知水平下制定的,隨著法規、標準體系的不斷完善和科學技術的不斷發展,本指導原則相關內容也將適時進行調整。

適用範圍

乳酸脫氫酶測定試劑盒是指基於分光光度法原理,利用全自動、半自動生化分析儀或分光光度計,對血清、血漿或其他體液中的乳酸脫氫酶活性進行體外定量分析的試劑。
依據《體外診斷試劑註冊管理辦法》(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令第5號)、《食品藥品監管總局關於印發體外診斷試劑分類子目錄的通知》(食藥監械管〔2013〕242號),乳酸脫氫酶測定試劑盒管理類別為Ⅱ類,分類代號為6840。
乳酸脫氫酶活性的測定方法目前主要有乳酸→丙酮酸乳酸底物法(L→P)和丙酮酸→乳酸丙酮酸底物法(P→L)
1.乳酸→丙酮酸乳酸底物法(L→P)
在鹼性條件下,乳酸脫氫酶催化L-乳酸生成丙酮酸,同時將NAD+(氧化型煙醯胺腺嘌呤二核苷酸)還原成NADH(還原型煙醯胺腺嘌呤二核苷酸)。NADH生成的速率與血清中乳酸脫氫酶的活性成正比,340nm波長處監測NADH吸光度上升時變化速率,計算乳酸脫氫酶的活性。(國際臨床化學聯合會IFCC參考方法)
2.丙酮酸→乳酸丙酮酸底物法(P→L)
中性條件下,乳酸脫氫酶催化丙酮酸生成L-乳酸,同時將NADH(還原型煙醯胺腺嘌呤二核苷酸)氧化成NAD+(氧化型煙醯胺腺嘌呤二核苷酸)。NADH消耗的速率與血清中乳酸脫氫酶的活性成正比,340nm波長處監測NADH吸光度下降時變化速率,計算乳酸脫氫酶的活性。
從方法學考慮,本指導原則主要指乳酸脫氫酶催化丙酮酸和乳酸之間的氧化或還原反應的相互轉化的同時,NADH量的下降或上升速率,通過在340nm處吸光度的變化,計算乳酸脫氫酶活性。不包括乾化學、酶聯免疫類檢測試劑及電泳等檢測方法。

註冊申報材料

(一)綜述資料
綜述資料主要包括產品預期用途、產品描述、方法學特徵、生物安全性評價、研究結果總結以及同類產品上市情況介紹等內容,應符合《體外診斷試劑註冊管理辦法》和《關於公布體外診斷試劑註冊申報資料要求和批准證明檔案格式的公告》(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公告2014年第44號)的相關要求。相關描述應至少包含如下內容:
1.產品預期用途及輔助診斷的臨床適應症背景情況:
(1)乳酸脫氫酶的生物學特徵、結構與功能,在體內正常和病理狀態下的代謝途徑和存在形式。
(2)與預期用途相關的臨床適應症背景情況,如臨床相關疾病的發生、實驗室診斷方法等。
2.產品描述:包括產品所採用的技術原理,主要原材料的來源、質量控制及製備方法,主要生產工藝過程及關鍵控制點,質控品、校準品的製備方法及溯源情況。
3.有關生物安全性方面的說明:如果體外診斷試劑中的主要原材料,採用各種動物、病原體、人源的組織和體液等生物材料經處理或添加某些物質製備而成,為保證產品在運輸、使用過程中對使用者和環境的安全,研究者應提供對上述原材料所採用的滅活等試驗方法的說明。
4.有關產品主要研究結果的總結和評價。
5.其他:包括同類產品在國內外批准上市的情況。相關產品所採用的技術方法及臨床套用情況,申請註冊產品與國內外同類產品的異同等。
(二)主要原材料研究資料(如需提供)
應提供主要原材料、校準品(如產品包含)、質控品(如產品包含)的選擇、製備、質量標準及驗證有關的研究資料,質控品、校準品的定值試驗材料,校準品的溯源性檔案等。
(三)主要生產工藝和反應體系的研究資料(如需提供)
主要工藝包括:配製、分裝等描述及確定依據,應包含產品的工藝流程圖和關鍵控制點;反應體系包括樣本採集及處理、樣本要求、試劑用量、反應條件(溫度、時間等)等研究資料。
(四)分析性能評估資料
應至少提供多個批次樣品的分析性能評估資料,包括具體的研究方法、試驗數據、統計方法、研究結論等。性能評估時應將試劑和所選用的校準品、質控品作為一個整體進行評價,評估整個系統的性能是否符合要求。
性能評估應至少包括準確度、精密度、線性範圍、分析特異性(抗干擾能力)、分析靈敏度、其他影響檢測的因素等。
1.準確度
對測量準確度的評價依次包括:與國家標準品(和/或國際標準品)的偏差分析、方法學比對等方法,企業可根據實際情況選擇合理方法進行研究。
1.1與國家(國際)標準品的比對研究
該研究項目已有相應國家(國際)標準品,優先使用國家(國際)標準品進行驗證,重點觀察對相應標準品檢測結果的偏差情況。
1.2方法學比對
採用參考方法或國內/國際普遍認為質量較好的已上市同類試劑作為參比方法,與擬申報試劑同時檢測一批病人樣品(至少40例樣本),從測定結果間的差異了解擬申報試劑與參比方法間的偏倚。如偏倚很小或在允許的誤差範圍內,說明兩檢測系統對病人標本測定結果基本相符,對同一份臨床樣本的醫學解釋,擬申報試劑與參比方法相比不會產生差異結果。
在實施方法學比對前,應分別對擬申報試劑和參比試劑進行初步評估,只有在確認兩者都分別符合各自相關的質量標準後方可進行比對試驗。方法學比對時應注意質量控制、樣本類型、濃度分布範圍並對結果進行合理的統計學分析。其中,濃度分布應覆蓋產品的可報告範圍。
2.精密度
測量精密度的評估應至少包括生理和病理兩個濃度水平的樣本進行。
測量精密度的評價方法並無統一的標準可依,可根據不同的試劑特徵或申請人的研究習慣進行,建議參考CLSIEP15-A。
3.線性範圍
建立試劑線性範圍所用的樣本基質應儘可能與臨床實際檢測的樣本相似,理想的樣本為分析物濃度接近預期測定上限的混合人血清,且應充分考慮多倍稀釋對樣本基質的影響。
超出線性範圍的樣本如需稀釋後測定,應作相關研究,明確稀釋液類型及最大可稀釋倍數,研究過程應注意基質效應影響,必要時應提供基質效應研究有關的資料。
4.分析特異性
應明確已知干擾因素對測定結果的影響:可採用回收實驗對不同濃度的溶血、黃疸、脂血對檢測結果的影響進行評價,干擾物濃度的分布應覆蓋人體生理及病理狀態下可能出現的物質濃度,明確干擾物質影響的最大濃度。藥物干擾的研究可根據需要由申請人選擇是否進行或選擇何種藥物及其濃度進行。
5.分析靈敏度
用已知活性的樣品進行測試,記錄在試劑(盒)規定參數下產生的吸光度改變。換算為n單位吸光度差值(ΔA)或吸光度變化(ΔA/min)即為本產品的分析靈敏度。
6.其他需注意問題
6.1不同適用機型的反應條件如果有差異應分別評估,不同樣本類型應分別進行分析性能評估。
分析性能評估報告應明確所用儀器設備型號、試劑、校準品、質控品等的產品名稱、生產企業名稱、產品批號、註冊證等信息。
6.2校準品溯源及質控品賦值
應參照GB/T21415—2008《體外診斷醫療器械生物樣品中量的測量校準品和控制物質賦值的計量學溯源性》的要求,提供企業(工作)校準品及試劑盒配套校準品定值及不確定度的研究資料,提供質控品賦值及其靶值範圍確定的研究資料。
(五)參考區間確定資料
提供參考區間確定所採用的樣本來源、確定方法及詳細的試驗資料,建議參考CLSI/NCCLSC28-A2。研究結論應與產品說明書【參考區間】的相應描述保持一致。
(六)穩定性研究資料
穩定性研究資料主要涉及兩部分內容,申報試劑的穩定性和適用樣本的穩定性研究。這裡主要指試劑的穩定性,通常包括保存期穩定性(有效期)、開瓶穩定性、復溶穩定性等(各3個批次)。申請人應至少提供保存期穩定性和開瓶穩定性、乾粉試劑同時應提供復溶穩定性研究資料。穩定性研究資料應包括研究方法的確定依據、具體的實施方案、詳細的研究數據以及結論,應涵蓋產品中受穩定性影響的性能指標(如準確度、線性範圍等)。
保存期穩定性研究,應提供至少3批樣品在實際儲存條件下保存至成品有效期後的研究資料。
試劑穩定性和樣本穩定性兩部分內容的研究結果均應在說明書【儲存條件及有效期】和【樣本要求】兩項中進行詳細說明。
(七)臨床評價資料
臨床研究資料應符合《關於發布體外診斷試劑臨床試驗技術指導原則的通告》(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通告2014年第16號)的要求,同時研究資料的形式應符合《體外診斷試劑註冊申報資料要求和批准證明檔案格式》中臨床研究資料有關的規定。臨床實驗中的基本要求:
1.研究方法
選擇境內已批准上市的性能不低於試驗用體外診斷試劑的同類產品作為參比試劑,採用試驗用體外診斷試劑(以下稱待評試劑)與之進行對比試驗研究,證明本品與已上市產品等效。
2.臨床試驗機構的選擇
應選擇至少兩家獲得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資質認可的臨床試驗機構,臨床試驗機構實驗操作人員應有足夠的時間熟悉檢測系統的各環節(試劑、質控及操作程式等),熟悉評價方案。在整個實驗中,待評試劑和參比試劑都應處於有效的質量控制下,最大限度保證試驗數據的準確性及可重複性。
3.臨床試驗方案
臨床試驗實施前,研究人員應從流行病學、統計學、臨床醫學、檢驗醫學等多方面考慮,設計科學合理的臨床研究方案。各臨床研究機構的方案設定應保持一致,且保證在整個臨床試驗過程中遵循預定的方案實施,不可隨意改動。整個試驗過程應在臨床研究機構的實驗室內並由本實驗室的技術人員操作完成,申報單位的技術人員除進行必要的技術指導外,不得隨意干涉實驗進程,尤其是數據收集過程。
試驗方案中應確定嚴格的病例納入/排除標準,任何已經入選的病例再被排除出臨床研究都應記錄在案並明確說明原因。在試驗操作過程中和判定試驗結果時應採用盲法以保證試驗結果的客觀性。各研究單位選用的參比試劑及所用機型應保持一致,以便進行合理的統計學分析。另外,待評試劑的樣本類型應與產品說明書一致,且不應超越參比試劑對樣本類型的檢測要求,如果選擇了參比試劑適用樣本類型以外的樣本,則應採用其他合理方法對額外的樣本類型進行驗證。
開展體外診斷試劑臨床試驗,申請人應當按照試驗用體外診斷試劑的類別、風險、預期用途等特性,組織制定科學、合理的臨床試驗方案。一般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1)一般信息(包括產品信息、臨床試驗開展的時間和人員等相關信息、申請人相關信息等);
(2)臨床試驗的背景資料;
(3)試驗目的;
(4)試驗設計;
(5)評價方法;
(6)統計方法;
(7)對臨床試驗方案修正的規定;
(8)臨床試驗涉及的倫理問題和說明、《知情同意書》文本(如有);
(9)數據處理與記錄保存;
(10)其他需要說明的內容。
4.研究對象選擇
臨床試驗應選擇具有特定症狀/體徵人群作為研究對象。企業在建立病例納入標準時,應考慮到不同人群的差異,儘量覆蓋各類適用人群。在進行結果統計分析時,建議對各類人群分別進行數據統計分析。總體樣本數不少於200例,異常值樣本數不少於60例。
血漿應明確抗凝劑的要求、存貯條件、可否凍融等要求及避免使用的樣本。實驗中,儘可能使用新鮮樣本,避免貯存。
樣本中待測物濃度應覆蓋待評試劑線性範圍,且儘可能均勻分布。
申報的樣本類型均應在臨床試驗中進行驗證。如果聲稱同時適用於血清和血漿樣本,可完成一個樣本類型(血清或血漿)不少於200例的臨床研究,同時可選至少100例血清或血漿同源樣本進行比對研究(採用考核試劑評價),其中不同濃度樣本分布情況與總例數中分布情況應一致。
如產品發生涉及檢測條件最佳化、增加與原樣本類型具有可比性的其他樣本類型等變更事項,臨床樣本總數至少為100例,並在至少兩家臨床試驗機構開展臨床試驗;變更參考區間及增加臨床適應症等變更事項,應根據產品具體變更情況,酌情增加臨床試驗總樣本數。
5.統計學分析
對臨床試驗結果的統計應選擇合適的統計方法,如相關分析、線性回歸、絕對偏倚/偏差及相對偏倚/偏差分析等。對於對比實驗的等效性研究,最常用是對待評試劑和參比試劑兩組檢測結果的相關及線性回歸分析,應重點觀察相關係數(r值)或判定係數(R2)、回歸擬合方程(斜率和y軸截距)等指標。結合臨床試驗數據的正/偏態分布情況,建議統計學負責人選擇合理的統計學方法進行分析,統計分析應可以證明兩種方法的檢測結果無明顯統計學差異。在臨床研究方案中應明確統計檢驗假設,即評價待評試劑與參比試劑是否等效的標準。
6.結果差異樣本的驗證
對於比較研究試驗中測定結果不符的樣本,應採用“金標準”或其他合理的方法進行覆核,以便對臨床試驗結果進行分析。如無需覆核,應詳細說明理由。
7.臨床試驗總結報告撰寫
根據《體外診斷試劑臨床試驗技術指導原則》的要求,臨床試驗報告應該對試驗的整體設計及各個關鍵點給予清晰、完整的闡述,應該對整個臨床試驗實施過程、結果分析、結論等進行條理分明的描述,並應包括必要的基礎數據和統計分析方法。申請人或臨床試驗牽頭單位應對各臨床試驗機構的報告進行匯總,並完成臨床試驗總結報告。臨床試驗報告的格式及內容如下:
7.1首篇
首篇是每份臨床試驗報告的第一部分,所有臨床試驗報告均應包含該部分內容。
7.1.1封面標題
包括試驗用體外診斷試劑的通用名稱、試驗開始日期、試驗完成日期、主要研究者(簽名)、臨床試驗機構(蓋章)、統計學負責人簽名及單位蓋章、申請人(蓋章)、申請人的聯繫人及聯繫方式、報告日期、原始資料保存地點。
7.1.2目錄
列出整個臨床試驗報告的內容目錄和對應頁碼。
7.1.3研究摘要
對臨床試驗情況進行簡單的介紹。
7.1.4試驗研究人員
列出臨床試驗主要研究人員的姓名、單位、在研究中的職責及其簡歷(列於附屬檔案中),主要研究人員包括主要研究者及各單位的主要參加人員、統計學負責人、臨床試驗報告的撰寫人。
7.1.5縮略語
臨床試驗報告中所用的縮略語的全稱。
7.2正文內容和報告格式
7.2.1基本內容
引言:介紹與臨床試驗產品有關的背景情況,包括(1)被測物的來源、生物及理化性質;(2)臨床預期使用目的,所針對的目標適應症人群,目前針對該適應症所採用的臨床或實驗室診斷方法等;(3)所採用的方法、原理、技術要求等;(4)國內外已批准上市產品的套用現狀等。說明申請人和臨床試驗機構間的合作關係。
7.2.2研究目的。
說明本臨床試驗所要達到的目的。
7.2.3試驗管理。
對試驗管理結構的描述:管理結構包括主要研究者、主要參加人員、實驗室質量控制情況、統計/數據管理情況以及試驗中發生的問題及其處理措施等。
7.2.4試驗設計。
7.2.4.1試驗總體設計及方案的描述。
試驗的總體設計和方案的描述應清晰、簡潔,必要時採用圖表等直觀的方式。試驗進行時方案修改的情況和任何方案以外的信息來源也應詳細敘述。應包括:
7.2.4.1.1臨床試驗的整體管理情況、臨床試驗機構選擇、臨床主要研究人員簡介等基本情況介紹;
7.2.4.1.2病例納入/排除標準、不同年齡段人群的預期選擇例數及標準;
7.2.4.1.3樣本類型,樣本的收集、處理及保存等;
7.2.4.1.4統計學方法、統計軟體、評價統計結果的標準
7.2.4.2試驗設計及試驗方法選擇。
試驗設計中應包括以下內容:
7.2.4.2.1樣本量及樣本量確定的依據;
7.2.4.2.2樣本選擇依據、入選標準、排除標準和剔除標準;
7.2.4.2.3樣本採集、保存、運輸方法等;
7.2.4.2.4對比試劑的確立;
7.2.4.2.5臨床試驗用所有產品的名稱、規格、來源、批號、效期及保存條件,對比試劑的註冊情況。考核試劑和參比試劑的名稱、批號、有效期及所用機型等信息;
7.2.4.2.6質量控制方法:對質量控制方法進行簡要的闡述。試驗人員培訓、儀器日常維護、儀器校準、質控品運行情況,對檢測精密度、質控品回收(或測量值)、抽查結果評估;
7.2.4.2.7臨床試驗數據的統計分析方法:對各研究單位的病例數、病種分布情況進行總合,建議以列表或圖示方式給出具體例數及百分比。
7.2.4.2.7.1數據預處理、差異數據的重新檢測或第三方驗證以及是否納入最終數據統計、對異常值或缺失值的處理、研究過程中是否涉及對方案的修改。
7.2.4.2.7.2定量值相關性和一致性分析
用回歸分析驗證兩種試劑結果的相關性,以y=a+bx和R2的形式給出回歸分析的擬合方程,其中:y是考核試劑結果,x是參比試劑結果,b是方程斜率,a是y軸截距,R2是判定係數,同時應給出b的95%(或99%)置信區間,定量值結果應無明顯統計學差異。
7.2.4.2.8具體試驗過程,樣本檢測、數據收集、樣本長期保存、結果不一致樣本的校驗等。
7.2.4.2.9試驗過程中方案的修改。
一般情況下,臨床試驗方案不宜更改。試驗過程中對方案的任何修改均應說明,對更改的時間、理由、更改過程及有無備案進行詳細闡述並論證其對整個研究結果評價的影響。
7.2.5臨床試驗結果及分析。
7.2.6討論和結論。對總體結果進行總結性描述並簡要分析試驗結果,對本次臨床研究有無特別說明,最後得出臨床試驗結論。
7.3有關臨床試驗中特別情況的說明
7.4附屬檔案
7.4.1臨床試驗中所採用的其他試驗方法或其他診斷試劑產品的基本信息,如試驗方法、診斷試劑產品來源、產品說明書及註冊批准情況。
7.4.2臨床試驗中的所有試驗數據,需由臨床試驗操作者、覆核者簽字,臨床試驗機構蓋章(封面蓋章和騎縫章)。
7.4.3主要參考文獻。
7.4.4主要研究者簡歷。
7.4.5申請人需要說明的其他情況等。
(八)產品風險分析研究資料
申請人應考慮產品壽命周期的各個環節,從預期用途、可能的使用錯誤、與安全性有關的特徵、已知及可預見的危害等方面的判定以及對患者風險的估計進行風險分析,應符合YY/T0316—2008/ISO14971:2007《醫療器械風險管理對醫療器械的套用》的要求。
(九)產品技術要求
產品技術要求應符合《體外診斷試劑註冊管理辦法》、《體外診斷試劑註冊申報資料要求和批准證明檔案格式》和《關於發布醫療器械產品技術要求編寫指導原則的通告》(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通告2014年第9號)的相關規定。
該產品技術要求中涉及的產品適用的引用檔案和主要性能指標等相關內容:
產品適用的相關檔案:
(1)GB/T21415—2008體外診斷醫療器械生物樣品中量的測量校準品和控制物質賦值的計量學溯源性
(2)GB/T191—2008包裝儲運圖示標誌
(3)GB/T26124—2011臨床化學體外診斷試劑(盒)
(4)YY/T0316—2008醫療器械風險管理對醫療器械的套用
(5)YY/T0638—2008體外診斷醫療器械生物樣品中量的測量校準品和控制物質物中酶催化濃度賦值的計量學溯源性
(6)YY/T0466.1—2009醫療器械用於醫療器械標籤、標記和提供信息的符號第1部分:通用要求
(7)YY/T1241—2014乳酸脫氫酶測定試劑(盒)
2.主要性能指標:
2.1外觀
應與技術要求中表明的試劑外觀一致。這裡應當包括試劑(盒)包裝外觀、試劑內包裝外觀、試劑的外觀。
2.2裝量
試劑裝量應不少於標示裝量或規定限。
2.3試劑空白
2.3.1試劑空白吸光度
在37℃、340nm、1cm光徑條件下試劑空白吸光度應不大於0.50。
2.3.2試劑空白吸光度變化率
在37℃、340nm、1cm光徑條件下,用生理鹽水作為樣品加入試劑測試時,試劑空白吸光度變化率(ΔA/min)應不大於0.002。
用生理鹽水測試試劑(盒),在37℃、340nm、1cm光徑條件下,記錄測試啟動時的吸光度(A1)和約5min(t)後的吸光度(A2),A2測試結果即為試劑空白吸光度測試值,計算出吸光度變化值(|A2-A1|/t)(t為測量時間間隔)即為試劑空白吸光度變化率(ΔA/min)。
2.4分析靈敏度
用已知活性的樣本測試試劑(盒),記錄在試劑(盒)在37℃、340nm、1cm光徑條件下的吸光度變化率。按照生產企業規定的分析靈敏度計算公式計算分析靈敏度,應符合生產企業聲稱的要求。
2.5線性區間
測試血清樣本,試劑線性在25U/L—750U/L(37℃)區間內;
2.5.1線性相關係數(r)應不小於0.990;
2.5.225U/L—100U/L區間內,線性絕對偏差應不超過±10U/L;101U/L—750U/L區間內,線性相對偏差應不超過10%。
用接近線性區間下限的低活性樣品稀釋接近線性區間上限的高活性樣品,混合成至少5個有效稀釋濃度(xi),分別測試試劑(盒),每個稀釋濃度測試3次,分別求出測定結果的均值(yi)。以稀釋濃度(xi)為自變數,以測定結果均值(yi)為因變數求出線性回歸方程。按公式(1)計算線性回歸的相關係數(r)。
……………………(1)
稀釋濃度(xi)代入線性回歸方程,計算yi的估計值及yi與估計值的相對偏差或絕對偏差。
2.6精密度
2.6.1重複性
在重複性條件下,用(200±20)U/L的血清樣本或質控樣品,重複測試至少20次,分別計算測量值的平均值()和標準差(SD)。計算變異係數(CV)應不大於5%。
2.6.2批內瓶間差(適用於乾粉或凍乾試劑)
用(200±20)U/L的血清樣本或質控樣品分別測試同一批號的10個待檢試劑(盒),並計算10個測量值的平均值(1)和標準差(SD1)。
用(200±20)U/L的血清樣本或質控樣品對該批號的1個待檢試劑(盒)重複測試10次,計算結果的均值(2)和標準差(SD2)。按式(2)、式(3)計算瓶間差的變異係數(CV),批內瓶間差均應不大於5%。
當s1<s2時,令CV=0
2.6.3批間差
用(200±20)U/L的血清樣本或質控樣品分別測試3個不同批號的試劑(盒),每個批號測試3次,分別計算每批3次測定的均值(i=1,2,3),按公式(4)、(5)計算相對極差(R)。
式中:
——中的最大值;
——中的最小值。
試劑(盒)批間相對極差應不大於10%。
2.7準確度
可選用以下方法進行驗證;優先採用相對偏差的方法。
2.7.1相對偏差:相對偏差應不超過±10%。
用可用於評價常規方法的有證參考物質(CRM)對試劑(盒)進行測試,重複檢測3次,取測試結果均值(M)按式(6)計算相對偏差(B)。
或用由IFCC乳酸脫氫酶參考測量程式定值的參考範圍上限和上限2—5倍濃度水平各一個人源樣品(可適當添加被測物,以獲得高濃度的樣品)對試劑(盒)進行測試,每個濃度樣品重複檢測3次,分別取測試結果均值按式(6)計算相對偏差(B)。
………………………(6)
式中:
B–相對偏差;
M–測試結果均值;
T–有證參考物質標示值,或各濃度人源樣本定值。
2.7.2比對試驗:相關係數r2≥0.95,相對偏差應不超過±10%。
參照CLSLEP9-A2的方法,用不少於40個在檢測範圍內不同濃度的人源樣品,用生產企業指定的分析系統作為比對方法,每份樣品按待測試劑(盒)操作方法及比對方法分別測試。用線性回歸方法計算兩組結果的相關係數及每個濃度點的相對偏差。
2.8穩定性
可選用以下方法之一進行驗證:
2.8.1效期穩定性:生產企業應規定產品的有效期。取到有效期後的樣品檢測,線性區間、準確度應符合技術要求。
2.8.2熱穩定性試驗:檢測線性區間、準確度應符合技術要求。
注1:熱穩定性試驗不能用於推導產品有效期,除非是採用基於大量的穩定性研究數據建立的推導公式。
注2:根據產品特性可選擇a)、b)方法的任意組合,但所選用的方法宜能驗證產品的穩定性,以保證在有效期內產品的性能符合技術要求。
凍乾品應同時進行復溶穩定性試驗,復溶後放置到有效期末,產品性能應符合線性區間、準確度的技術要求。
2.9校準品和質控品的性能指標(如產品中包含)
應至少包含外觀、裝量、準確度、均一性、穩定性。凍乾型校準品和質控品還應檢測批內瓶間差和復溶穩定性。
(十)產品註冊檢驗報告
首次申請註冊的乳酸脫氫酶測定試劑盒,應該在具有相應醫療器械檢驗資質和承檢範圍的醫療器械檢測機構進行註冊檢驗。出具註冊檢驗報告和產品技術要求預評價意見。
(十一)產品說明書
說明書承載了產品預期用途、試驗方法、檢測結果解釋以及注意事項等重要信息,是指導使用人員正確操作、臨床醫生準確理解和合理套用試驗結果的重要技術性檔案。產品說明書的格式應符合《關於發布體外診斷試劑說明書編寫指導原則的通告》(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通告2014第17號)的要求。下面對乳酸脫氫酶測定試劑說明書的重點內容進行詳細說明。
1.【產品名稱】
通用名稱應當按照《體外診斷試劑註冊管理辦法》規定的命名原則進行命名,可適當參考相關“分類目錄”和/或國家標準及行業標準。
2.【包裝規格】
註明可測試的樣本數或裝量,如××測試/盒、××人份/盒、××mL,除國際通用計量單位外,其餘內容均應採用中文進行表述。如產品有不同組分,可以寫明組分名稱。如有貨號,可增加貨號信息。
(1)包裝規格應明確單、雙試劑類型;
(2)不得多於技術要求中所列的包裝規格;
(3)如不同包裝規格有與之特定對應的機型,應同時明確適用機型。
3.【預期用途】
應至少包括以下幾部分內容:
(1)乳酸脫氫酶測定試劑盒用於體外定量檢測血清、血漿和/或其他體液中乳酸脫氫酶的活性;
(2)應明確與目的檢測物相關的臨床適應症背景情況。乳酸脫氫酶異常情況常見於哪些疾病,其升高或降低可能有哪些醫學解釋。
作為支持性資料,申請人應提供由教科書、臨床專著、核心期刊文獻或英文SCI文獻等有關臨床適應症背景的資料。
4.【檢驗原理】
應結合產品主要成分簡要說明檢驗的原理、方法,必要時可採取圖示方法表示。
如:在鹼性條件下,乳酸脫氫酶催化L-乳酸生成丙酮酸,同時將NAD+
還原為NADH,因此在37℃、340nm波長下監測吸光度上升速率,可得出乳酸脫氫酶的活性。
反應式如下:
L-乳酸+NAD+丙酮酸+NADH+H+
5.【主要組成成分】
應明確以下內容:
試劑盒提供的試劑組分的名稱、數量、每個組成成分在反應體系中的比例或濃度。
如檢測中需使用校準品或質控品,應明確說明,並提供校準品溯源性,溯源性應寫明溯源的最高級別,包括標準物質或參考物的發布單位及編號,質控品應明確靶值範圍等。
試劑盒如果配備校準品,需註明校準品定值信息及溯源性(量值最終溯源至國際參考物質ERM-AD453/IFCC)。試劑盒如果配備質控品,需註明質控品靶值範圍。
6.【儲存條件及有效期】
(1)應明確未開封的試劑實際儲存條件及有效期,開瓶穩定期。乾粉試劑應明確復溶穩定期。
(2)說明產品的儲存條件,如:2—8℃、避免/禁止冷凍或-18℃以下等。其他影響穩定性的條件,如:光線、濕度等也必須說明。
(3)如試劑盒各組分的穩定性不一致,則應對各組分的儲存條件和有效期分別進行描述。
7.【適用儀器】
說明可適用的儀器及型號,並提供與儀器有關的信息以便用戶能夠正確選擇使用。
8.【樣本要求】
重點明確以下內容:
樣本類型、為保證樣本各組分穩定所必需的抗凝劑或保護劑等、保存期限及保存條件(短期、長期),能夠保證樣本穩定的儲存、處理和運輸方法、已知的干擾物等。如有血漿樣本,應註明對抗凝劑的要求(如草酸鹽既可與丙酮酸或乳酸發生競爭性抑制,又能與LDH及NADH或NAD+形成複合物。從而抑制催化的還原或氧化反應。應明確避免使用的提示)。特殊體液標本還應詳細描述對採集條件、保存液、容器等可能影響檢測結果的要求。
中度及重度溶血時,因紅細胞內的乳酸脫氫酶濃度很高(約為血漿中360倍),避免使用此類樣本。
9.【檢驗方法】
詳細說明試驗操作的各個步驟,包括:
(1)試劑配製方法、注意事項。
(2)試驗條件:溫度、時間、測定主/副波長、試劑用量、樣本用量、測定方法、反應類型、反應方向、反應時間等以及試驗過程中的注意事項。
(3)校準程式(如果需要):校準品的使用方法、注意事項、校準曲線的繪製。
(4)質量控制程式:質控品的使用方法、對質控結果的必要解釋以及推薦的質控周期等。
(5)檢驗結果的計算:應明確檢驗結果的計算方法。包括對每個係數及對每個計算步驟的解釋。如果可能,應舉例說明。
如果超出線性範圍,樣本需要稀釋測定時,應根據試劑特性說明稀釋液的種類及最大稀釋倍數。
10.【參考區間】
應註明常用樣本類型及反應方式的參考區間,並說明參考區間確定方法。註明“由於地理、人種、性別和年齡等差異,建議各實驗室建立自己的參考值(範圍)”。
11.【檢驗結果的解釋】
說明可能對檢驗結果產生影響的因素。說明在何種情況下需要進行確認試驗。
12.【檢驗方法的局限性】
說明該檢驗方法的局限性,如:存在的干擾因素,明確黃疸、溶血、脂濁及藥物等內、外源性干擾物對測定的影響,同時列出干擾物的具體濃度。
13.【產品性能指標】
至少應詳述以下性能指標,性能指標應不低於標準有關技術指標的要求。
(1)試劑空白吸光度及試劑空白吸光度變化率;
(2)分析靈敏度;
(3)準確度;
(4)精密度(重複性和批間差);
(5)線性區間(線性相關係數和線性偏差);
(6)特異性。
14.【注意事項】
應至少包括以下內容:
(1)本試劑盒僅供體外檢測使用,試劑中含有的化學成分應說明接觸人體後產生不良的影響後果。
(2)採用不同方法學的試劑檢測所得結果不應直接相互比較,以免造成錯誤的醫學解釋;建議實驗室在發給臨床醫生的檢測報告註明所用試劑特徵。
(3)有關人源組分的警告,
(4)樣本:對所有樣本和反應廢棄物都應視為傳染源對待。
(5)其他有關乳酸脫氫酶測定的注意事項。
15.【標識的解釋】
如有圖形或符號,請解釋其代表的意義。
16.【參考文獻】
應當註明在編制說明書時所引用的參考文獻。
17.【基本信息】
符合《體外診斷試劑說明書編寫指導原則》對基本信息的要求。
18.【醫療器械註冊證編號/產品技術要求編號】
產品的註冊證編號/產品技術要求編號
19.【說明書核准日期及修改日期】
註明該產品說明書的核准日期。如曾進行過說明書的變更申請,還應該同時註明說明書的修改日期。

審查關注點

(一)關注產品預期用途有關的描述是否與臨床研究結論一致。臨床研究用參比試劑和第三方確認試劑的預期用途應與申請產品預期用途一致。申報樣本類型應在臨床研究中進行驗證。
(二)審查產品技術要求時應注意產品應不低於YY/T1241—2014《乳酸脫氫酶測定試劑(盒)》的有關規定。
(三)說明書中預期用途(樣本類型)、儲存條件及有效期、檢驗方法、參考區間、產品性能指標等描述應分別與臨床研究資料、穩定性研究資料、主要生產工藝和反應體系研究資料、參考區間研究資料、分析性能評估資料的研究結論相一致。
(四)乾粉試劑應提供復溶穩定性研究資料並在說明書儲存條件及有效期中說明。

名詞解釋

(一)準確度(Accuracy):一個測量值與可接受的參考值間的一致程度。
(二)分析特異性(AnalyticalSpecificity):測量程式只測量被測量物的能力。用於描述檢測程式在樣本中有其他物質存在時只測量被測量物的能力。通常以一個被評估的潛在干擾物清單來描述,並給出在特定醫學相關濃度值水平的分析干擾程度。(潛在干擾物包括干擾物和交叉反應物)
(三)線性(Linearity):在給定測量範圍內,給出的測量結果與樣品中實際存在的被測量物的值成比例的能力。線性是描述一個測量系統的測量示值或測量結果相關於樣本的賦值符合直線的屬性。
(四)精密度(Precision):在規定條件下,相互獨立的測試結果之間的一致程度。精密度的程度是用統計學方法得到的測量不精密度的數字形式表示,如標準差(SD)和變異係數(CV)。

原則編寫說明

一、編寫目的和背景
(一)本指導原則編寫的目的是用於指導和規範乳酸脫氫酶測定試劑盒產品註冊申報過程中審查人員對註冊材料的技術審評;同時也可指導註冊申請人的產品註冊申報。
(二)本指導原則旨在讓初次接觸該類產品的註冊審查人員對產品診斷方法或原理、主要組分、主要性能指標、臨床用途等各個方面進行基本了解,同時讓技術審查人員在產品註冊技術審評時把握基本的要求尺度,以確保產品的安全、有效。
(三)本指導原則中的乳酸脫氫酶測定試劑盒是指基於分光光度法原理對人血清、血漿或其他體液中的乳酸脫氫酶活性進行體外定量分析的試劑。
(四)本指導原則中的術語、定義採用GB/T26124—2011《臨床化學體外診斷試劑(盒)》標準的術語和定義。
二、編寫依據
(一)《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650號)
(二)《體外診斷試劑註冊管理辦法》(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令第5號)
(三)《關於公布體外診斷試劑註冊申報資料要求和批准證明檔案格式》(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公告2014年第44號)
(四)《關於發布體外診斷試劑說明書編寫指導原則的通告》(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通告2014年第17號)
(五)《關於發布醫療器械產品技術要求編寫指導原則的通告》(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通告2014年第9號)
(六)《關於發布體外診斷試劑臨床試驗技術指導原則的通告》(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通告2014年第16號)
(七)GB/T26124—2011臨床化學體外診斷試劑(盒)
(八)YY/T1241—2014乳酸脫氫酶測定試劑(盒)
(九)YY/T1227—2014臨床化學體外診斷試劑(盒)命名
(十)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發布的其他規範性檔案
三、重點內容說明
(一)指導原則主要根據體外診斷試劑產品註冊申報資料的要求,借鑑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已發布的相關產品註冊技術審查指導原則的體例進行編寫,以便於註冊技術審評人員理解。
(二)在產品綜述資料中,全面介紹了該類體外診斷試劑產品的預期用途、產品描述、方法學特徵、生物安全性評價、研究結果總結以及同類產品上市情況介紹等內容。
(三)本指導原則不涉及產品作用機理的內容,主要描述相應的診斷方法和原理。
(四)產品應適用的相關標準中給出了現行有效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包括產品標準、基礎標準),以及相應的國際標準。
(五)產品的主要性能指標中給出了產品需要考慮的各個方面,主要提出共性要求,具體量化指標需要參照相關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和生產商技術能力予以確定。
四、指導原則編寫單位和人員
本指導原則的編寫成員由河北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醫療器械監管處註冊技術審評人員、行政審批人員、河北省醫療器械與藥品包裝材料檢驗研究院、臨床專家及相關企業技術人員共同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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