乳源瑤族自治縣自治條例

乳源瑤族自治縣自治條例類別條例,地區乳源瑤族自治縣。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乳源瑤族自治縣自治條例
  • 類別:條例
  • 國家:中國
  • 地區:乳源瑤族自治縣
第一章 總 則,第四章 經濟建設,治縣依法徵收水資源費。,第五章財政管理,第六章教育科學文化衛生事業建設,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域自治法》和有關法律的規定,結合乳源瑤族自治縣的政治、經濟、文化等特點,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乳源瑤族自治縣(以下簡稱自治縣)是廣東省轄區內以乳源瑤族聚居區為基礎建立的民族自治地方。
自治縣的自治機關設在乳城鎮。
第三條 自治縣的自治機(以下簡稱自治機關)行使縣級地方國家機關的職權,同時依法行使自治權。
自治機關行使職權實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則。
第四條 自治機關維護國家的統一,保證憲法和法律在自治縣內的遵守和執行。
自治機關把國家的整體利益放在首位,積極完成上級國家機關交給的各項任務。
第五條 自治機關根據自治縣的實際情況,在不違背憲法和法律的原則下,可以制訂特殊政策和採取靈活措施,加速經濟和社會各項事業的發展。
上級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指示,如有不適合自治縣的實際情況的,自治機關可以報經該上級國家機關批准,變通執行或者停止執行。
第六條 自治機關在中國共產黨的領導下,帶領自治縣各族人民高舉鄧小平理論偉大旗幟,堅持四項基本原則,堅持改革開放,自力更生,艱苦創業,集中力量進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把自治縣建設成為團結、繁榮、民主、文明的民族自治地方。
第七條 自治機關以經濟建設為中心,積極推進經濟體制和經濟成長方式的根本轉變,調整和最佳化經濟結構,發展科學技術,加強科學管理,提高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
第八條 自治機關扶持瑤族地區、石灰岩地區和其他經濟落後地區,因地制宜發展生產,促進經濟發展。
第九條 自治機關對自治縣各族人民進行法律、道德、國防、文化教育,努力發展科學、文化、教育、衛生、體育事業,提高各族人民的思想道德素質和科學文化素質。
第十條 自治機關維護和發展平等、團結、互助的社會主義民族關係,禁止民族歧視和製造民族分裂、破壞民族團結的行為。
自治縣推廣全國通用的國語,保障各民族都有使用和發展自己本民族語言文字的自由,都有保持或改革本民族風俗習慣的自由。
自治機關保障各民族公民有宗教信仰的自由和保持正常宗教活動的自由。任何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不得強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進行破壞社會秩序、損害公民身心健康和違反國家法律、法規的活動。
自治機關依法保護華僑、香港特別行政區居民和澳門同胞、台灣同胞在自治縣的合法權益,保護歸僑、僑眷的合法權益。
第十一條 自治機關發展社會主義民主,健全社會主義法制,堅持依法辦事,實行依法治縣。
自治縣的各民族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享有憲法和法律規定的公民權利,履行公民應盡的義務。
第二章 自治機關
第十二條 自治機關是自治縣人民代表大會和人民政府。
自治縣人民代表大會是自治縣的地方國家權力機關,它的常設機關是自治縣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對自治縣人民代表大會負責並報告工作。
自治縣人民政府是自治縣人民代表大會的執行機關,是自治縣的地方國家行政機關。
自治縣人民政府對自治縣人民代表大會和上一級人民政府負責並報告工作,在自治縣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對自治縣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負責並報告工作。
第十三條 自治縣人民代表大會中,瑤族和其他少數民族代表的名額和比例,按照廣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有關規定確定。
第十四條 自治縣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組成人員中,瑤族公民所占比例可以高於其人口比例,並應當有瑤族公民擔任主任或者副主任。
第十五條 自治縣縣長由瑤族公民擔任。自治縣人民政府的其他組成人員和國家機關應當配備一定數量的瑤族和其他少數民族幹部。
自治縣人民政府實行縣長負責制。
自治機關重視加強鄉(鎮)政權建設。瑤族聚居鄉(鎮)的鄉(鎮)長由瑤族公民擔任。
第十六條 自治縣人民代表大會根據自治縣政治、經濟、文化的特點,制定自治條例或單行條例,報廣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後實施。
第十七條 自治縣人民政府根據精簡、效能的原則,對自治縣行政機構設定、編制員額,制定具體方案,報廣東省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自治縣內的各級國家機關和企業、事業單位招收或聘用人員時,在同等條件下,優先錄用少數民族公民。
自治縣人民政府可以自主補充企、事業單位自然減員的缺額,自治縣機關補充工作人員按國家和省有關政策規定進行。
第十八條 自治機關採取各種措施,培養少數民族幹部和各種專業技術人才,尤其要培養少數民族婦女幹部和各種專業技術人才。
自治機關運行和鼓勵自治縣公民通過自學、函授和專業培訓等方式,提高其科學文化水平和業務素質。
第十九條 自治縣的國家工作人員享受民族地區生活補貼,隨著經濟發展逐步提高其福利待遇。
自治機關採取特殊政策和靈活措施,鼓勵各級幹部和各種專業技術人員到瑤族地區、石灰岩地區和經濟落後地區工作,並在經濟上、生活上給予優惠待遇。
第二十條 自治縣人民政府對在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中有突出貢獻的公民,給予表彰和獎勵。在自治縣工作連續三十年以上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退休後繼續享受民族自治地區生活補貼和在職時的全額工資待遇。
第二十一條 自治縣的各級國家機關實行工作責任制,實行工作人員的培訓和考核制度,不斷提高工作質量和工作效率。
自治縣的各級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必須遵紀守法,秉公辦事,密切聯繫民眾,接受人民的監督,反對官僚主義、弄虛作假、以權謀私和鋪張浪費的行為,盡職盡責,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
第三章 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
第二十二條 自治縣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的組織、職能和工作,依照法律的有關規定執行。
自治縣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中,應當有瑤族公民擔任院長、檢察長或者副院長、副檢察長。工作人員中應當有瑤族公民。
第二十三條 自治縣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在處理涉及自治機關的自治權和民族問題的案件時,除執行國家法律和廣東省地方性法規外,還應執行本條例和自治縣單行條例的有關規定。
自治縣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應當使用當地通用的語言審理和檢察案件、法律文書使用漢文。各民族公民都有使用本民族語言進行訴訟的權利。自治縣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對於不通曉當地通用語言的訴訟參與人,應當為他們翻譯。

第四章 經濟建設


第二十四條 自治縣根據上級國家機關的經濟發展規劃,結合自治縣的特點和需要,制定本區域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計畫,按許可權安排和管理地方性的經濟建設和基本建設項目。
第二十五條 自治縣堅持以經濟建設為中心,大力發展社會生產力。實行以農業為基礎,以水力、旅遊資源開發為重點,第二、第三產業協調發展的經濟建設方針。
第二十六條 自治縣堅持以公有制為主體,多種所有制經濟共同發展的基本經濟制度,穩定以家庭承包經營為基礎,統分結合的雙層經營體制,以勞動所得為主和按生產要素分配相結合的分配製度。按照自願互利原則和發展市場經濟的要求,發展多種形式的農村合作經濟,鼓勵和扶持經濟聯合體,專業戶聯合或獨資開辦農場、林場、果場、畜牧場、漁場或者從事其他開發性生產,並保護其合法權益。
第二十七條 自治縣堅持科教興農方針,大力推廣農業科學技術,依靠科技進步,最佳化調整經濟結構。在保持糧食生產穩定增產的前提下,因地制宜發展“高產、優質、高效”農業,大力發展多種經營,搞好農產品流通和農業信息等社會化服務,並從資金、技術上給予扶持。
自治縣加強水利基本建設,發問生產條件,保持生態環境。
自治縣依法保護漁業資源,保護漁業生產和生產者的合法權益。
第二十八條 自治縣加強土地管理,維護土地的社會主義公有制,保護、節約和合理開發利用土地資源,保護基本農田,嚴禁亂占、濫用耕地和閒置、荒蕪土地。
自治縣依法實行國有土地有償使用制度,逐步培育和嚴格規範土地使用權交易市場。
農村的自留地、宅基地、承包地、自留山、責任山屬集體所有,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承包地、自留地、自留山、責任山未經依法批准不得作非農業用地,對放棄經營造成荒蕪的承包地,由發包單位收回調整或者由集體開發。
第二十九條 自治縣重視發展林業生產。實行以營林為基礎,普遍護林,大力造林,采育結合,永續利用的方針。組織和鼓勵植樹造林,獎勵集體、個人承包經營山林,依法保護和合理開發森林資源。
自治縣因地制宜制定林業發展規劃,大力發展以速生豐產林為主的用材林、經濟林和以水源涵養林、水土保持林為主和防護林,提高森林覆蓋率以及林業的經濟效益、生態效益和社會效益。
自治縣貫徹落實扶持林業的財政政策、稅收政策和金融政策。自治縣林業主管部門按有關規定徵收育林基金、更改基金和林業保護建設費等,專門用於造林、育林和林區建設。
自治縣加強封山育林和護林防火工作,禁止在林區野外用火;強化野外火源管理,在特別防火期間,禁止在林區和林緣用火,大力營造生物防火林帶;嚴禁盜伐、濫伐林木和毀林開墾、毀林採石,禁止採伐生態公益林和其他毀林行為。
自治縣依法保護珍稀野生動植物,保護生態環境。
第三十條 自治縣依法保護和合理開發森林資源,堅持採伐量低於用材生長量的原則,嚴格控制森林年採伐量,實行憑採伐許可證採伐。林農採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後個人所有的零星木竹,可以在指定的市場上憑採伐許可證自銷,未經林業主管部門批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進入木材市場以外的產地直接收購木材。
第三十一條 自治縣根據法律和政策規定,加強林政管理,保護林業生產者的合法權益。
自留山由農民長期使用和經營,責任山由農民按契約規定使用和經營。農民在自留山、自留地、房前屋種植的林木,歸個人所有,可以繼承或轉讓。承包山林的林木收益按承包契約的約定分配。經批准開發的有荒地荒嶺,產品收入歸經營者所有。
第三十二條 自治縣大力發展水電事業建設,按照統一規劃、分級辦電的原則,支持和鼓勵縣內外經濟組織和個人獨資、合資、合股開發水力資源,並保護其合法權益。
自治縣的電力事業實行誰投資、誰收益的原則。上省網的電量應服從省電網的統一調度。小水電自用有餘送上省網的電,由省網收購。小水電電價按省有關規定執行,享受國家給予小水電的優惠政策,在自治縣內銷售及上送省網的電量,由供電企業按國家規定的稅率代征代繳。

治縣依法徵收水資源費。


第三十三條 自治縣依法管理和保護礦產資源。對於可開發的礦產資源,優先合理開發利用。集體經濟組織或者個人採礦,必須申請領取採礦許可證和使用林地許可證,並在指定範圍內開採。開採者應按規定繳納資源稅和資源補償費。
自治縣加強礦產資源的勘查、開發和保護。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侵占、破壞礦產資源,不得侵入他人取得採礦權的礦區範圍內採礦。
自治縣對所徵收的礦產資源補償費,經報請上級國家機關批准,留成比例應高於一般縣。
第三十四條 自治縣立足本地資源優勢,在上級國家機關幫助下,加速發展地方工業,扶持鄉鎮企業,積極發展個體、私營企業。
自治縣充分挖掘現有企業的潛力,有計畫地進行技術改造,加強科學管理,積極引進先進技術和先進設備,尊重企業自主權,增強企業的活力。
自治縣大力發展鄉鎮企業,對新上項目給予優惠照顧,依法保護鄉鎮企業的合法權益。
第三十五條 自治縣依法保護轄區的交通、通訊、電力、水利和其它基礎設施,對破壞設施者,依法追究其責任。
第三十六條 自治縣努力改善投資環境,實施外向帶動戰略,積極開展招商引資,制訂優惠措施、引進資金、技術設備和先進管理方法。
自治縣對外縣、市、縣、香港特別行政區居民和澳門同胞、台灣同胞以及外商、華僑來自治縣投資興辦企業、事業、提供優惠條件;對投資從事開發性生產的給予特殊優惠,並依法保護其合法權益。
第三十七條 上級國家機關在自治縣內開發利用資源的企業事業單位,在產品分配、利潤留成等方面,應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並照顧當地民眾的生產生活,作出有利於自治縣經濟建設和增加財政收入的安排。
第三十八條 自治縣在上級國家機關的幫助下,加速發展交通運輸業、加快公路幹線和邊遠山區、旅遊開發區、林區以及鄉村道路建設,積極發展水上運輸,鼓勵外商、集體和個人興辦交通運輸業、依法保護其合法權益。
自治縣修建公路、橋樑、航道、碼頭,按照上級國家機關的有關規定,享受資金補助標準高於一般地區的優惠照顧。
自治縣重視發展郵政電訊事業,加強郵電通訊網路建設,更新改造城鄉通訊設施。
第三十九條 自治縣重視安全生產和勞動保護工作,加強對勞動安全和勞動衛生工作的管理,改善勞動條件,搞好安全生產。
自治縣依法徵收各項社會保障基金,完善社會保障體系。
第四十條 自治縣充分發揮市場調節作用,積極開拓鄉鎮市場,加強對市場的監督管理,維護消費者的利益,保護個體經營者的合法權益。
第四十一條 自治縣的商業、供銷和醫藥企業實行多種經濟形式的、多渠道,少環節的商品流通體制。在生產、加工、儲存、購銷、技術和信息等方面為經濟建設服務。
自治縣積極發展民族特需商品的生產,做好供應工作,以滿足少數民族民眾生產、生活的特殊需要。
第四十二條 自治縣積極開展對外貿易,擴大商品出口和勞務輸出。
第四十三條 自治縣按照統一規劃的原則,積極開發旅遊資源,保護名勝古蹟和旅遊景觀、完善服務體系,發展具有地方民族特色的旅遊事業。
第四十四條 自治縣依法保護和改善生活環境與生態環境,防治污染和其它公害。一切新建、擴建和改建項目的防治污染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達不到規定標準的不準使用;對造成環境污染,危害人體健康和引發其它公害的單位和個人,除限期治理外,應依法追究其責任。
自治縣按照合理布局、節約用地的原則制定城鄉建設規劃,建設具有民族特色、環境優美、安全衛生的城鎮和村寨。

第五章財政管理


第四十五條 自治縣的財政是國家一級地方財政,自治縣實行國家和省規定的財政體制。
自治縣對財政的管理,嚴格執行財經紀律,堅持開源節流,增收節支。
第四十六條 自治縣的人均最低費用標準,按省財政核定高於同檔次的其他地區。自治縣自有財力達不到人均最低費用標準的,不足部分報請省在財政轉移支付中解決。
自治縣應加強稅收管理,嚴格執行國家稅收法律、法規。在共享稅分享比例和稅收返還等方面,可以報請上級國家機關給予照顧。
自治縣在遇到嚴重自然災害和因上級國家機關規定的政策性增支需要增加支出時,在縣級財政無力解決的情況下,可以報請上級國家機關給予補助。
自治縣的預算支出,按國家規定設定機動資金,預備費在支出預算中所占比例高於一般地區,但不得超過預算總額的3%。
第四十七條 自治縣對上級國家機關撥給的民族補助費,各項專用資金和臨時性補助,實行專款專用,任何部門和個人不得扣減、截留、挪用或抵扣正常經費。
自治縣根據本地方的實際情況,按預算支出設立民族補助專項資金,扶持少數民族地方發展經濟和社會各項事業。
自治縣行政事業單位的預算外資金統一納入財政管理。
第四十八條 自治縣把發展教育、科技、文化、衛生事業經費列入年度財政預算。教育財政撥款的增長應高於財政經常性收的增長,並按在校學生人數平均的教育費用逐步增長,保證教師工資和學生人均公用經費逐步增長。
自治縣在發展教育、科技、文化、衛生事業和發展生產方面,遇到自身難以解決的資金困難時.可以報請上級國家機關給予補助。
第四十九條 自治縣在經濟建設和招商引資中,某些需要從地方稅種上給予照顧的,報經廣東省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實行列支返還政策。對在自治縣內開辦的外商投資企業,在徵收地方所得稅和行政事業性收費方面.給予優惠照顧。
第五十條 自治縣要充分利用本地資源優勢大力發展山區經濟,培植財源,確保財政收入穩步增長。
第五十一條 自治縣的年度預算需經自治縣人民代表大會審議通過,財政預算執行中如需部分變更,須經自治縣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
自治縣人民政府在每一財政預算年度內,至少兩次向自治縣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情況。

第六章教育科學文化衛生事業建設


第五十二條 自治縣依法管理和發展教育、科學、文化、衛生、廣播電視和體育等各項事業。
第五十三條 自治縣制定自治縣的教育規劃,努力實施“科教興縣”的戰略。
自治縣實行鞏固九年制義務教育,發展職業教育、成人教育和學前教育,逐步普及高級中學教育。努力培養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紀律的社會主義建設人才。
第五十四條 自治縣積極發展民族教育,努力辦好瑤族聚居鄉(鎮)的各類學校,對經濟困難、居住分散的瑤族山區,有計畫地設立以寄宿制和助學金為主的民族班,提高教育質量。
自治縣的中學、中等職業學校在招生時,對少數民族考生適當放寬錄取標準和條件,做到在校少數民族學生的總人數與少數民族人口的比例相適應。
第五十五條 自治縣積極辦好職業中學、成人文化技術學校、電視大學和函授教育,鼓勵自學成才。
第五十六條 自治縣加強師資隊伍建設,努力辦好教師進修學校,重視教師在職學習,提高教師的素質。
第五十七條 自治縣鼓勵企業、事業單位及其他社會力量捐資助學或者出資辦學,依法保護其合法權益。
自治縣鼓勵香港特別行政區居民和澳門同胞、台灣同胞以及海外僑胞,依照國家有關規定捐資助學或者出資辦學。
第五十八條 自治縣教育各族人民尊師重教,依法保護教師的合法權益和保護學校財產,維護正常的教學秩序,逐步改善教師的工作條件和生活條件。
第五十九條 自治縣發展科學技術事業,加強科學技術隊伍建設,推廣科學研究成果,大力普及科學技術知識,努力改善科學技術人員的工作條件和生活條件。
自治縣積極引進科學技術,扶持重點科研項目,依法保護專利和智慧財產權,鼓勵發明創造,對有特殊貢獻和創造發明的人員給予獎勵。
第六十條 自治縣積極發展具有民族特點的健康的文化藝術,增加文化、廣播、電視設施,加強文化館、文化站、廣播站建設,開展民眾性的文化活動,豐富人民民眾的文化生活。
自治縣加強文化市場的管理,依法取締淫穢物品的經營活動。
自治縣依法保護歷史文物和名勝古蹟,加強對民族歷史、文化遺產的蒐集、整理和研究工作。
第六十一條 自治縣重視發展體育事業,推行全民健身計畫、發展民族傳統體育運動,增加運動場所和其它體育設施,提高各類體育運動的技術水平,增強各族人民體質。
第六十二條 自治縣重視發展醫療衛生事業,制定區域衛生髮展規劃,廣泛開展民眾性的愛國衛生運動和衛生科普知識教育,健全和充實縣、鄉(鎮)、村三級醫療網,逐步發展農村合作醫療,充實醫務人員和醫療設施,提高醫務人員素質,發展婦幼保健事業,對兒童全面實行計畫免疫,積極防治地方病、傳染病、職業病,提高各族人民的健康水平。
自治縣加強瑤區和經濟落後地區醫療衛生機構建設和疾病防治工作。重視發展現代醫藥事業和民族傳統醫藥,允許經過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批准的民間醫生行醫。
自治縣依法加強對食品衛生、公共衛生的管理監督工作,加強藥品監督哲理,嚴禁出售假藥、劣藥,取締非法行醫活動,禁止以行醫為名,利用封建迷信和其它手段詐欺錢財,危害人民健康的行為。
第六十三條 自治縣實行計畫生育,提倡晚婚、晚育,實行優生、優育,控制人口數量,提高人口素質。
自治縣制定瑤族計畫生育實施辦法,報經廣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實施。
第六十四條 自治縣教育各族人民堅決執行婚姻法,禁止早婚、不登記結婚、買賣包辦婚姻和重婚納妾,提倡婚事新辦。
第六十五條 自治縣依法保護婦女、兒童和老人的合法權益,禁止虐待老人,禁止遺棄嬰兒。
自治縣重視照顧鰥寡老人和孤兒,縣、鄉(鎮)都要辦好敬老院或福利院。
第七章 民族關係
第六十六條 自治機關加強民族法律、法規教育,教育各民族幹部和民眾互相信任、互相學習、互相幫助、互相尊重、和睦相處,共同維護民族團結和社會安定。
第六十七條 自治機關保障自治縣內各民族享有平等權利,團結各民族幹部和民眾,充分調動他們的積極性,共同建設自治縣。在處理民族之間的特殊問題時,必須與他們的代表充分協商,尊重他們的意見。
第六十八條 自治機關提倡漢族和少數民族幹部互相學習語言,以利於工作和增進了解,密切民族關係。
第六十九條 自治機關尊重各少數民族的傳統習慣,傳統文化和傳統節日,組織開展各種健康有益的文藝體育活動。
每年農曆十月十六日是瑤族的傳統節日,由自治縣人民政府參照國家有關規定安排假日。
第八章 附 則
第七十條 十月一日是自治縣成立紀念日。
第七十一條 本條例的修改權屬於自治縣人民代表大會,解釋權屬於自治縣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自治縣人民政府要根據條例的有關規定,制定相應的實施辦法。
第七十二條 自治 縣內的一切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和各民族公民都必須遵守本條例。
自治機關組成人員應模範執行本條例。
屬自治縣管轄的一切機關、事業單位、民眾團體、學校等的公章、牌匾、檔案、公告等,必須冠以“乳源瑤族自治縣”全稱。
第七十三條 本條例經自治縣人民代表大會通過,報廣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後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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