乞鞠

乞鞠是秦漢時指犯人或其家屬在法定期限內請求複審的制度。《秦簡·法律答詞》:“以乞鞫及為人乞鞫者;獄已斷乃聽,且未斷猶聽也?獄斷乃聽之。”即乞鞫是在判決之後才提起,官府也在判決之後才能受理。漢代法律規定,乞鞫必須在判決後的三個月內進行,超過三個月,官府即不予受理。曹’魏取消二年徒刑以上犯罪人乞鞫制度,晉又恢復之。隋唐時雖無乞鞠之名,但有乞鞫之實。《唐律疏議·斷獄》規定,徒以上案件審理完畢,皆傳呼囚犯及其家屬到庭,具告罪名。如囚犯不服,允許其“自理”(即乞鞠)。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乞鞠
  • 拼音:qǐ jū
  • 注音:ㄑㄧˇ ㄐㄨ
  • 釋義:請求複審
簡介,詞語解釋,

簡介

乞鞠 
qǐ jū
ㄑㄧˇ ㄐㄨ

詞語解釋

即“ 乞鞫 ”。請求複審。《周禮·秋官·朝士》“期外不聽” 鄭玄 注引 漢 鄭司農 云:“若今時徒論決,滿三月,不得乞鞫。” 漢 王符 《潛夫論·述赦》:“被冤之家,乃甫當乞鞠,告故以信直,亦無益於死亡矣。”《宋書·蔡廓傳》:“但令家人與囚相見,無乞鞫之訴,便足以明伏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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