乞鞠是秦漢時指犯人或其家屬在法定期限內請求複審的制度。《秦簡·法律答詞》:“以乞鞫及為人乞鞫者;獄已斷乃聽,且未斷猶聽也?獄斷乃聽之。”即乞鞫是在判決之後才提起,官府也在判決之後才能受理。漢代法律規定,乞鞫必須在判決後的三個月內進行,超過三個月,官府即不予受理。曹’魏取消二年徒刑以上犯罪人乞鞫制度,晉又恢復之。隋唐時雖無乞鞠之名,但有乞鞫之實。《唐律疏議·斷獄》規定,徒以上案件審理完畢,皆傳呼囚犯及其家屬到庭,具告罪名。如囚犯不服,允許其“自理”(即乞鞠)。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乞鞠
- 拼音:qǐ jū
- 注音:ㄑㄧˇ ㄐㄨ
- 釋義:請求複審
簡介,詞語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