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職責
(一)擬訂並組織實施全區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戰略、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畫,統籌協調經濟社會發展,研究分析國內外經濟形勢,提出全區國民經濟發展和最佳化重大經濟結構的目標、政策,提出綜合運用各種經濟手段和政策的建議,受區政府委託向區人大提交全區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報告。
(二)負責監測全區巨觀經濟和社會發展態勢,研究全區巨觀經濟運行、總量平衡、經濟安全和總體產業安全等重要問題並提出巨觀調控政策建議,負責協調解決經濟運行中的重大問題,調節經濟運行,負責組織除煤、電、油以外的重要物資的緊急調度。
(三)承擔指導推進和綜合協調經濟體制改革的責任,研究全區經濟體制改革和對外開放的重大問題,組織擬訂綜合性經濟體制改革方案,協調有關專項經濟體制改革方案,會同有關部門搞好重要專項經濟體制改革之間的銜接,指導經濟體制改革試點和改革試驗區工作。
(四)承擔規劃全區重大建設項目和生產力布局的責任,擬訂全社會固定資產投資總規模和投資結構的調控目標及措施,銜接平衡需要安排中央、省、市、區級財政性投資和涉及重大建設項目的專項規劃。統籌安排區級財政性建設資金,按管理許可權審批、核准、審核重大建設項目、重大外資項目、境外資源開發類重大投資項目和大額用匯投資項目。審查建設項目設計方案,核定工程概算,控制投資規模。負責全區全口徑外債的總量控制、結構最佳化和監測工作,指導和監督全區國外貸款建設資金的使用,引導民間投資的方向,研究提出全區利用外資和境外投資的戰略、規劃、總量平衡和結構最佳化的目標和政策。
(五)推進經濟結構戰略性調整。組織擬訂全區綜合性產業規劃,負責協調第一、二、三產業發展的重大問題並銜接平衡相關發展規劃和重大政策,做好與全區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設計的銜接平衡;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全區服務業發展戰略,組織擬訂高技術產業發展、產業技術進步的戰略和規劃,協調解決重大技術裝備推廣套用等方面的重大問題。
(六)組織擬訂全區區域協調發展的戰略和規劃,研究提出全區城鎮化發展戰略和重大政策,安排以工代賑資金,組織實施以工代賑項目,負責全區地區經濟協作的統籌協調。
(七)負責全區社會發展與國民經濟發展的政策銜接,組織擬訂全區社會發展戰略、總體規劃和年度計畫,參與擬訂人口和計畫生育、科學技術、教育、文化、衛生、民政等發展規劃,推進社會事業建設,研究提出促進就業、調整收入分配、完善社會保障與經濟協調發展的政策建議,協調社會事業發展和改革中的重大問題及政策。
(八)推進全區可持續發展戰略,負責節能減排的綜合協調,組織擬訂發展循環經濟、全社會能源資源節約和綜合利用規劃及措施並協調實施,參與編制生態建設、環境保護規劃,協調生態建設、能源資源節約和綜合利用的重大問題,綜合協調環保產業和清潔生產促進有關工作。
(九)起草全區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經濟體制改革和對外開放的有關規範性檔案,協調全區招標投標工作。
(十)組織編制全區國民經濟動員規劃、設計,研究國民經濟動員與國民經濟、國防建設的關係,協調相關重大問題,組織實施國民經濟動員有關工作。
(十一)會同有關部門研究提出年度區重點建設項目和申報列為省、市重點建設項目的名單;接受省、市重點辦的指導,協助做好省、市重點建設項目的協調和服務工作;檢查區重點建設項目開工條件的具備情況,審查項目的開工報告;會同有關部門做好項目的征地拆遷等開工前準備工作;監督和檢查省、市、區重點建設項目計畫執行情況,協調解決建設中的問題;管理區重點建設項目的招標投標工作;檢查督促區重點建設項目的項目法人責任制、工程招標投標制、工程監理制及契約管理制的落實;配合有關部門對區重點建設項目的工程質量、工程進度和資金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參與區重點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初步設計審查、概算調整、竣工驗收、竣工後評價和審計工作;草擬與區重點建設項目有關的規範性檔案。
(十二)研究提出能源發展戰略的建議,擬訂能源發展規劃、產業規定並組織實施;負責成品油(石油)、天然氣、電力(含核電)、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等能源的行業管理,統籌煤炭產業合理布局,組織實施有關能源行業標準;按國家、省政府、市政府和區政府規定許可權,審批、核准、審核規劃內和年度計畫規模內能源固定資產投資項目;依法管理供電營業區劃分工作,負責能源行政執法與執法監督等工作;按規定對成品油進行管理(不含成品油流通監督管理);負責核電管理;按規定許可權核准或審核能源外商投資項目和境外重大投資項目。
(十三)貫徹執行上級主管部門軍民融合發展相關政策,做好全區軍民融合發展政策、制度等的起草、修訂和編制工作;負責組織參與上級部門舉辦的軍民融合活動;負責軍工企業科研中心、條件建設項目的組織申報工作。
(十四)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及國家、省、市有關物價方面的法律、法規、方針、政策,研究擬定地方性價格、收費規範性檔案,負責全區的價格改革和價格調整方案並組織實施。
(十五)落實省、市下達的價格總體水平的控制目標和價格調控措施;建立全區性價格監控、預測體系、進行價格動態分析、預測、監測和報告工作;建立和完善重要商品和勞務價格管理體制及市場價格調控機制,參與研究協調與價格有關的調控工作,對重要商品價格調整組織價格聽證,落實價格申報、備案制度。
(十六)負責制定和管理全區重要農產品、重要工業品等商品的計價原則、作價辦法和價格水平;負責制定、管理審核全區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標準;負責制定與國民經濟發展和人民生活關係重大的極少數商品、自然壟斷經營的商品、重要的公用事業和公益性服務等商品價格;負責涉企、涉農收費的清理、整頓工作。
(十七)負責研究制訂通過價格、收費籌措能源、交通、公用公益事業等建設資金的具體辦法,參與研究制定涉及價格收費問題的重大改革方案;負責仲裁地方、部門和企業之間重大的價格糾紛及爭議;負責銜接毗鄰地區的價格政策及重要新產品和勞務價格水平;負責價格成本調查、匯總、分析和上報工作。
(十八)負責建立健全價格信息網路,指導監督全區價格認證工作;開展價格諮詢業務,負責指導全區涉案物品價格鑑證工作。
(十九)完成區委、區政府交辦的其他任務。
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負責機關綜合協調工作;負責文電、會務、機要、檔案等機關日常運轉工作;承擔組織人事、財務、資產管理、內部審計、督查、信息、安全、保密、信訪、政務公開、電子政務等工作;承擔機關後勤服務和接待等工作。綜合協調全區軍民融合發展工作,負責處理軍民融合日常事務。負責軍工企業科研中心、條件建設項目的組織申報工作。承擔公共機構節能和公務用車監督管理工作。
(二)投資設審股。
擬訂全社會固定資產投資總規模和投資結構的調控目標、政策、措施;提出深化投資體制改革和修訂投資核准目錄的建議;提出區級財政性建設投資的規模、方向,統籌安排區級財政性建設資金和協調安排中央、省、市財政性建設資金;按規定許可權,審核重大建設項目;會同有關方面審核和安排需綜合平衡區級財政性建設投資的特殊事項;收集、匯總重大項目信息,組織全區重大項目調度和推進工作;指導工程諮詢業發展。研究提出年度省、市重點項目申報名單和年度投資計畫;負責協調項目征地拆遷中遇到的重大問題,向上申報提出省、市重點項目用地計畫;督促檢查省、市重點項目執行情況,協調解決項目建設中的有關問題;承擔省、市重點項目的調度統計和信息工作。對重點建設項目的招標投標活動進行監督檢查。審核、批准建設項目初步設計,審查核定工程調整概算及重大設計變更,控制建設項目投資規模;負責全區由國家、省、市審批項目的初步設計審核轉報工作;管理重大項目設計方案的評審;監督管理項目的竣工驗收。
(三)生態文明建設股
組織擬訂有關規劃和政策措施;配合有關部門做好生態環境保護、治理、修復等有關工作;參與編制環境保護規劃;參與編制水資源平衡與節約規劃、生態建設與環境整治規劃;研究提出全區能源消費總量控制目標的建議,牽頭制訂能源消費總量控制工作方案並組織實施;承擔國家、省、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管理的節能項目審核、申報和組織實施工作;組織協調重大節能示範工程和新產品、新技術、新設備的推廣套用;提出建立健全全區生態補償機制的政策措施。承擔能效標識管理職能。承擔區生態文明建設領導小組辦公室的日常工作。研究分析農業和農村經濟發展情況,提出農村經濟發展戰略、體制改革及有關政策建議,協調農業和農村經濟社會發展的重大問題;銜接平衡農業、林業、水利、氣象等發展規劃、計畫和政策;會同有關部門安排林業、水利、氣象等重大投資項目。研究提出能源發展戰略的建議,擬訂能源發展規劃、產業規定並組織實施;負責成品油(石油)、天然氣、電力(含核電)、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等能源的行業管理,統籌煤炭產業合理布局,組織實施有關能源行業標準;按國家、省、市規定許可權,審批、核准、審核規劃內和年度計畫規模內能源固定資產投資項目;依法管理供電營業區劃分工作,負責能源行政執法與執法監督等工作;按規定對成品油進行管理(不含成品油流通監督管理);負責核電管理;按規定許可權核准或審核能源外商投資項目和境外重大投資項目。
(四)價格收費管理股。
負責對行政事業性、經營性收費進行事中事後管理,執行收費項目年度報告制度。推行收費公示制度。組織召開涉及收費的價格聽證會;落實全區重要農產品、工業品、房地產等商品計價原則、計價方法,發布價格公告及價格信息,做好價格諮詢工作。負責對商品房價格備案和小區物業及停車收費備案的指導。承辦價格成本的監審,負責監測市場價格動態,分析預報價格趨勢,並提出相應的對策和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