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江市民用建築節能和綠色建築發展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促進綠色建築發展和加強民用建築節能管理,推動本市“資源節約型、環境友好型”社會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民用建築節能條例》和《江西省民用建築節能和推進綠色建築發展辦法》等法律法規和規章的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九江市民用建築節能和綠色建築發展管理辦法
  • 發布單位:九江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實施民用建築節能和發展綠色建築以及開展相關監督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建築節能是指在保證民用建築使用功能和室內熱環境質量的前提下,降低其使用過程中能源消耗的活動。
本辦法所稱綠色建築是指在全壽命期內,節約資源、保護環境、減少污染,為人們提供健康、適用、高效的使用空間,最大限度地實現人與自然和諧共生的高質量建築。
第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民用建築節能和綠色建築發展工作的領導,建立相應組織領導機構。市民用建築節能和綠色建應承築發展工作領導小組負責組織、協調、指導全市民用建築節能和綠色建築發展工辨剃坑嬸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市住建局)具體負責日常相關管理工作。
第四條 市住建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市民用建築節能和綠色建築發展監督管理工作,各縣(市、區)人民政府、九江經濟技術開發區、八里湖新區、廬山西海風景名勝區管委會住建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轄區內民用建築節能和綠色建築發展監督管理工作。
市發展改革、工業和信息化、財政、自然資源、行政審批、機關事務、稅務、市場監管和科技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民用建築節能和綠色建築發展相關工作,同時加強對各縣(市、區)、九江經濟技術開發區、八里湖新區、廬山西海風景名勝區對應業務部門的行業指導。
第五條  市人民政府將民用建築節能和綠色建築發展工作納入高質量考核評價體系,對各縣(市、區)人民政府民用建築節能和綠色建築發展工作落實情況進行考核評價。各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對本轄區民用建築節能和綠色建築發展工作開展考核評價。
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支持民用建築節能和綠色建築發展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設備的推廣使用,限制或者禁止在建設過程中使用能源消耗高的落後技術、工藝材料和設備。推廣使用、限制使用、翻臘雅禁止使用目錄以省住建廳適時公布為準。
第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相關部門應當加強民用建築節能和綠色建築發展宣傳教育工作,增強公民民用建築節能和綠色建築發展意識。
建築行業組織應當發揮紐帶作用,積極開展綠色建築發展和民用建築節能的宣傳培訓、信息交流、諮詢服務等工作,建立行業自律機制,提高行業整體素質。
第八條  全面實施綠色建築建設標準。全市城鎮規劃區內新建民用建築全面實施《綠色建築評價標準》(GB/T50378-2019)基本級建設標準。申請省級及以上綠色科技示範工程、建築業新技術套用示範工程的房屋建築項目應按照不低於一星級綠建標準要求進行建設。有條件的地方可結合當地實際提高星級標準要求,提升綠色建築整體發展水平。
加強民用建築節能管理,嚴格落實建築節能強制性標準。新建民用建築節能支持採用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設備,推廣套用太陽能熱水、太陽能光伏發電、地源熱泵等可拜料墊再生能源利用技術,降低建築能耗,提高建築能源利用效率。有條件老舊小區(舊城改造項目)應開展既有建築節能改造和使用可再生能源利用技術。
第二章  立項與供地
第九條  各級發展改革部門在政府投資項目審批或社會投資項目備案時,應落實民用建築節能要求和綠色建築標準,並納入固定資產項目節能評估和審查範圍。
第十條  各級自然資源部門在土地出讓、租賃或劃撥前,應當向同級住建部門徵詢建設項目的民用建築節能和綠色建付殼腳築標準等建設要求,並在建設用地規劃設計條件中予以明確,供地時將民用建築節能要求和綠色建築標準納入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契約或國有建設用地劃撥決定書。
第十一條  各級住建行政主管部門在函復自然資源部門或建設單位項目用地建設條件徵求意見時,應當根據本轄區經濟發展水平和項目特點具體明確民用建築節能要求和綠色建築等級標準。
第三章  規劃與設計
第十二條  各級自然資源部門在組織編制重要地塊的修建性詳細規劃時,應當在總體布局、建築朝向、綠地設定中充分考慮自然通風效果、綠化覆蓋率、綠色建築等級目標等因素。在規劃設計方案業務協同審查階段應徵求同級住建行政主管部門綠色建築和民用建築節能審查意見,落實規劃設計方案階段綠色建築和民用建築節能要求。
第十三條  建設單位委託設計時,應當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設計單位開展民用建築節能和綠色建築編制工作,同時要求在編制設計檔案中設立符合建設條件要求(綠色建築標準、建築節能目標、可再生能源利用等)的專放乘婆歡項編制內容,並將實施綠色建築和民用建築節能增量成本列入投資估算。
第十四條  設計單位應當嚴格執行民用建築節能挨戰愉強制性標準,設計成果應包括民用建築節能設計專項說明和民用建築節能專篇。對執行綠色建築標準的項目,設計成果應包括綠色建築節能設計專項說明和綠色建築專篇。對於設計檔案採用的沒有國家、行業或者地方技術標準的新技術、新材料,應當由具備資質的檢測機構出具檢測報告,經住建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專家進行論證,作出評審意見。
設計單位應根據項目建設條件所確定綠色建築和民用建築節能要求進行設計,充分考慮適合本地區的通風、採光等自然條件,根據節能、節地、節水、節材和環保的要求,合理確定建築空間布局,充分利用可再生能源。
各級住建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民用建築節能和綠色建築專項編制工作的指導和監督。
第十五條  施工圖設計檔案審查機構應當嚴格按照民用建築節能強制性標準對施工圖設計檔案進行審查。對執行綠色建築標準的項目,應當對項目是否符合綠色建築標準進行審查,並在審查合格書中註明。對達不到民用建築節能強制性標準和綠色建築標準的,不得出具審查合格書。
建築單位不得擅自修改已通過施工圖設計審查的設計檔案;確需修改的,應當按照原審批程式重新辦理手續。
第四章  施工與驗收
第十六條  建設單位在進行項目施工招標時應明確民用建築節能和綠色建築要求,簽訂施工契約時應明確民用建築節能和綠色建築施工要求相關措施,並承擔質量保證責任。
第十七條  行政審批部門在辦理施工許可時,應查閱涉及民用建築節能和綠色建築要求方面的申報材料,許可後應將相關信息實時推送至同級住建行政主管部門,以便加強民用建築節能和綠色建築的事中事後監督管理。
第十八條  施工單位在工程開工前,應當在施工組織設計中制定包括施工管理、環保、節能、節地、節水、節材等方面的綠色施工方案,確定綠色施工控制流程和綠色施工技術。
施工單位應按照經審查合格的施工圖設計檔案和有關節能施工技術規範編制民用建築節能和綠色建築專項施工方案,報建設單位認可後嚴格按圖施工,不得擅自修改經審查合格的施工圖設計檔案,不得降低綠色建築建設標準;同時要將綠色施工內容納入文明施工管理範疇,並應收集和保留民用建築節能和綠色建築施工相關資料。
施工單位應對施工現場的牆體材料、保溫材料、門窗、供暖製冷系統、照明設備、節水器具等進行查驗;不符合經審查合格的施工圖設計檔案要求的,不得使用。
各級住建行政主管部門應對民用建築節能和綠色建築項目的施工現場開展情況進行監督管理。
第十九條  工程監理單位應根據經審查合格的施工圖設計檔案和綠色建築的有關要求制定監理方案,對施工活動實施監理。對發現施工單位未按照經審查合格的施工圖設計檔案進行施工的,應要求施工單位及時改正;施工單位拒不改正的,應及時報告建設單位,並同時向住建行政主管部門報告。
第二十條  建設單位應當對民用建築節能的分部、分項工程及時驗收;對不符合民用建築節能強制性標準的,應責成施工單位整改。
建設單位組織竣工驗收,應將民用建築節能和綠色建築納入驗收範圍,應對民用建築是否符合民用建築節能強制性標準進行查驗。對不符合民用建築節能強制性標準的,不得出具竣工驗收合格報告。對執行綠色建築標準的項目,建設單位在組織竣工驗收時,應對建築是否符合綠色建築標準進行查驗。
各級住建行政主管部門發現建設單位未按民用建築節能強制性標準或綠色建築標準驗收的,應責令重新組織驗收,不得辦理竣工驗收備案。
城建檔案管理部門在進行工程檔案驗收時,應當對綠色建築和相關資料進行查驗。
第二十一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銷售商品房,應當向購買人明示所售商品房的能源消耗指標、節能措施、保溫工程和綠色建築等級、技術措施等信息,並在商品房買賣契約和住宅質量保證書、住宅使用說明書中載明。
第五章  運營與改造
第二十二條  綠色建築運營應符合要求,應建立節能、節水、綠化等管理制度,確保節能、節水設施設備和供暖、通風、空調、照明等設備的自動監控系統運行正常,記錄完整;運行過程中產生的廢氣、廢水等污染物達標排放;應當分類收集生活廢棄物,規範設定垃圾容器。
鼓勵開發建設單位或者業主選擇通過環境管理體系論證的物業企業管理綠色建築。物業服務企業對所承接的綠色建築物管服務項目應按照相關規定完善運營管理制度,組織運營管理培訓,提高運營服務質量。
各級住建行政主管部門應依法對物業服務企業運營管理制度、技術管理方案和環境管理方案的制定與執行情況進行監督。
第二十三條  各級住建行政主管部門應對本行政區域內國家機關辦公建築和大型公共建築能源消耗情況進行調查統計和評價分析,逐步建立能源消耗監管平台。
國家機關辦公建築和大型公共建築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或其委託的物業服務企業,應保障節能監測系統正常運行,並向住建行政主管部門的能源消耗監管平台實時上傳能源消耗數據。
新建國家機關業務用房建築、大型公共建築還應建立節能檢測和能耗指標標識制度,並安裝用電分項計量裝置,納入能效監測體系平台。
鼓勵大型公共建築在建築的規劃設計、施工建造和運行維護階段至少一階段採用建築信息模型(BIM)技術。    
第二十四條  綠色建築施工圖設計檔案完成後可進行綠色建築預評價;綠色建築工程竣工後,建設單位可以向住建行政主管部門依據相關規定申報綠建評價標識。
綠色建築項目投入運行1年以上,可以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報綠色建築評價標識證書。
第二十五條  民用建築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或其委託的物業服務企業應對建築的圍護結構、用能系統和可再生利用設施進行日常維護;發現損壞的,應按有關規定及時予以修復或者更換。
對建築物進行裝飾、改造時應採取必要的保護措施,防止破壞應有的節能設施。
第二十六條  各級住建行政主管部門應會同有關部門組織調查分析本行政區域內既有民用建築的建築年代、結構形式、能源消耗指標、壽命周期,制定既有民用建築節能改造計畫,報本級政府批准後有計畫、分步驟實施。
各級政府機關事務管理機構應會同有關部門制定本級公共機構既有民用建築節能改造計畫,報本級政府批准後組織實施。
第二十七條  實施既有民用建築節能改造,應符合民用建築節能強制性標準,優先採用建築外遮陽、節能門窗、屋頂和外牆保溫節能改造等經濟合理的改造措施。
國家機關既有建築和既有大型公共建築節能改造,應安裝符合國家標準的用能分項計量裝置和節能監測系統。
鼓勵既有民用建築按照綠色建築標準進行改造。改造後達到綠色建築標準的,可以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申請綠色建築評價標識。
第二十八條  實施既有民用建築節能改造,應編制施工圖設計檔案,經施工圖設計檔案審查機構審查合格後,由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組織施工。
改造完成後,節能改造實施主體應按照既有民用建築節能改造標準和驗收規範組織驗收。經驗收合格的,方可投入使用。
第六章  保障與激勵
第二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結合本級政府財力適當安排民用建築節能和綠色建築發展資金,用於支持下列民用建築節能和發展綠色建築的活動:
民用建築節能和綠色建築的科學技術研究、產品開發、標準制定和示範工程;
(一)既有民用建築節能和綠色建築改造;
(二)可再生能源在民用建築中的套用;
(三)民用建築節能和綠色建築發展的宣傳普及;
(四)其他民用建築節能和發展綠色建築的活動。
第三十條  國家機關辦公建築的節能改造費用,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按照本級政府相關工作規劃納入本級政府安排。
居住建築和教育、科學、文化、體育等公益事業使用的公共建築節能改造費用,由政府、建築所有權人共同承擔。
鼓勵社會資金投資既有民用建築節能改造。從事民用建築節能改造服務的企業,可以通過協定方式分享因能源消耗降低帶來的收益。
鼓勵金融機構按照國家規定,對既有民用建築節能改造、可再生能源的套用、民用建築節能示範和綠色建築項目提供信貸支持。
第三十一條  按照綠色建築標準規劃、建設和改造的民用建築,可以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申請綠色建築評價標識。
第三十二條  建設、購買、運營取得綠色建築評價標識的民用建築,實行下列扶持政策:
(一)外牆保溫層的建築面積不計入建築容積率;
(二)使用住房公積金貸款購買二星級以上綠色建築的,貸款額度可以上浮20%,具體比例由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確定。
第三十三條  民用建築節能和綠色建築項目以及生產、使用列入推廣使用目錄的民用建築節能和綠色建築發展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設備的,依法享受稅收優惠。
第三十四條  取得國家規定星級標準的綠色建築,按照有關規定享受財政資金獎勵或者定額補助。
第三十五條  對在民用建築節能和綠色建築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按有關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六條  根據《江西省民用建築節能和推進綠色建築發展辦法》第三十四條,建設單位使用列入禁止使用目錄的技術、工藝、材料和設備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建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20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處30 萬元以上4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4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七條  根據《江西省民用建築節能和推進綠色建築發展辦法》第三十五條,設計單位未按照民用建築節能強制性標準進行設計,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建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處20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頒發資質證書的部門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或者吊銷資質證書;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設計單位未依據項目批准檔案,未依據國家規定的建設工程設計深度要求編制設計檔案的,依據《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第四十條予以處罰。
第三十八條  施工圖設計檔案審查機構違反規定出具審查合格書,依據《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圖設計檔案審查管理辦法》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七條予以處罰。
第三十九條  根據《江西省民用建築節能和推進綠色建築發展辦法》第三十六條,施工單位未按照民用建築節能強制性標準進行施工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建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民用建築項目契約價款2%以上3%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處民用建築項目契約價款3%以上4%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頒發資質證書的部門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或者吊銷資質證書;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十條  根據《民用建築節能條例》第四十二條第一款,工程監理單位未按照民用建築節能強制性標準實施監理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建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10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頒發資質證書的部門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或者吊銷資質證書;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十一條  根據《江西省民用建築節能和推進綠色建築發展辦法》第三十七條,建設單位對不符合民用建築節能強制性標準的民用建築項目出具竣工驗收合格報告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建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民用建築項目契約價款2%以上3%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民用建築項目契約價款3%以上4%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十二條  根據《江西省民用建築節能和推進綠色建築發展辦法》第三十八條,房地產開發企業未向購買人明示所售商品房的能源消耗指標、節能措施和保溫工程保修期等信息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建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交付使用的房屋銷售總額1%至2%的罰款;情況嚴重的,由頒發資質證書的部門降低資質等級或者吊銷資質證書。
第四十三條  根據《民用建築節能條例》第四十四條,註冊執業人員未執行民用建築節能強制性標準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建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執業3個月以上1年以下;情節嚴重的,由頒發資格證書的部門吊銷執業資格證書,5年內不予註冊。
第四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民用建築節能條例》《江西省民用建築節能和推進綠色建築發展辦法》(省政府令第217號)等法律法規和規章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五條  本辦法自2021年4月1日起施行。
第二章  立項與供地
第九條  各級發展改革部門在政府投資項目審批或社會投資項目備案時,應落實民用建築節能要求和綠色建築標準,並納入固定資產項目節能評估和審查範圍。
第十條  各級自然資源部門在土地出讓、租賃或劃撥前,應當向同級住建部門徵詢建設項目的民用建築節能和綠色建築標準等建設要求,並在建設用地規劃設計條件中予以明確,供地時將民用建築節能要求和綠色建築標準納入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契約或國有建設用地劃撥決定書。
第十一條  各級住建行政主管部門在函復自然資源部門或建設單位項目用地建設條件徵求意見時,應當根據本轄區經濟發展水平和項目特點具體明確民用建築節能要求和綠色建築等級標準。
第三章  規劃與設計
第十二條  各級自然資源部門在組織編制重要地塊的修建性詳細規劃時,應當在總體布局、建築朝向、綠地設定中充分考慮自然通風效果、綠化覆蓋率、綠色建築等級目標等因素。在規劃設計方案業務協同審查階段應徵求同級住建行政主管部門綠色建築和民用建築節能審查意見,落實規劃設計方案階段綠色建築和民用建築節能要求。
第十三條  建設單位委託設計時,應當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設計單位開展民用建築節能和綠色建築編制工作,同時要求在編制設計檔案中設立符合建設條件要求(綠色建築標準、建築節能目標、可再生能源利用等)的專項編制內容,並將實施綠色建築和民用建築節能增量成本列入投資估算。
第十四條  設計單位應當嚴格執行民用建築節能強制性標準,設計成果應包括民用建築節能設計專項說明和民用建築節能專篇。對執行綠色建築標準的項目,設計成果應包括綠色建築節能設計專項說明和綠色建築專篇。對於設計檔案採用的沒有國家、行業或者地方技術標準的新技術、新材料,應當由具備資質的檢測機構出具檢測報告,經住建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專家進行論證,作出評審意見。
設計單位應根據項目建設條件所確定綠色建築和民用建築節能要求進行設計,充分考慮適合本地區的通風、採光等自然條件,根據節能、節地、節水、節材和環保的要求,合理確定建築空間布局,充分利用可再生能源。
各級住建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民用建築節能和綠色建築專項編制工作的指導和監督。
第十五條  施工圖設計檔案審查機構應當嚴格按照民用建築節能強制性標準對施工圖設計檔案進行審查。對執行綠色建築標準的項目,應當對項目是否符合綠色建築標準進行審查,並在審查合格書中註明。對達不到民用建築節能強制性標準和綠色建築標準的,不得出具審查合格書。
建築單位不得擅自修改已通過施工圖設計審查的設計檔案;確需修改的,應當按照原審批程式重新辦理手續。
第四章  施工與驗收
第十六條  建設單位在進行項目施工招標時應明確民用建築節能和綠色建築要求,簽訂施工契約時應明確民用建築節能和綠色建築施工要求相關措施,並承擔質量保證責任。
第十七條  行政審批部門在辦理施工許可時,應查閱涉及民用建築節能和綠色建築要求方面的申報材料,許可後應將相關信息實時推送至同級住建行政主管部門,以便加強民用建築節能和綠色建築的事中事後監督管理。
第十八條  施工單位在工程開工前,應當在施工組織設計中制定包括施工管理、環保、節能、節地、節水、節材等方面的綠色施工方案,確定綠色施工控制流程和綠色施工技術。
施工單位應按照經審查合格的施工圖設計檔案和有關節能施工技術規範編制民用建築節能和綠色建築專項施工方案,報建設單位認可後嚴格按圖施工,不得擅自修改經審查合格的施工圖設計檔案,不得降低綠色建築建設標準;同時要將綠色施工內容納入文明施工管理範疇,並應收集和保留民用建築節能和綠色建築施工相關資料。
施工單位應對施工現場的牆體材料、保溫材料、門窗、供暖製冷系統、照明設備、節水器具等進行查驗;不符合經審查合格的施工圖設計檔案要求的,不得使用。
各級住建行政主管部門應對民用建築節能和綠色建築項目的施工現場開展情況進行監督管理。
第十九條  工程監理單位應根據經審查合格的施工圖設計檔案和綠色建築的有關要求制定監理方案,對施工活動實施監理。對發現施工單位未按照經審查合格的施工圖設計檔案進行施工的,應要求施工單位及時改正;施工單位拒不改正的,應及時報告建設單位,並同時向住建行政主管部門報告。
第二十條  建設單位應當對民用建築節能的分部、分項工程及時驗收;對不符合民用建築節能強制性標準的,應責成施工單位整改。
建設單位組織竣工驗收,應將民用建築節能和綠色建築納入驗收範圍,應對民用建築是否符合民用建築節能強制性標準進行查驗。對不符合民用建築節能強制性標準的,不得出具竣工驗收合格報告。對執行綠色建築標準的項目,建設單位在組織竣工驗收時,應對建築是否符合綠色建築標準進行查驗。
各級住建行政主管部門發現建設單位未按民用建築節能強制性標準或綠色建築標準驗收的,應責令重新組織驗收,不得辦理竣工驗收備案。
城建檔案管理部門在進行工程檔案驗收時,應當對綠色建築和相關資料進行查驗。
第二十一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銷售商品房,應當向購買人明示所售商品房的能源消耗指標、節能措施、保溫工程和綠色建築等級、技術措施等信息,並在商品房買賣契約和住宅質量保證書、住宅使用說明書中載明。
第五章  運營與改造
第二十二條  綠色建築運營應符合要求,應建立節能、節水、綠化等管理制度,確保節能、節水設施設備和供暖、通風、空調、照明等設備的自動監控系統運行正常,記錄完整;運行過程中產生的廢氣、廢水等污染物達標排放;應當分類收集生活廢棄物,規範設定垃圾容器。
鼓勵開發建設單位或者業主選擇通過環境管理體系論證的物業企業管理綠色建築。物業服務企業對所承接的綠色建築物管服務項目應按照相關規定完善運營管理制度,組織運營管理培訓,提高運營服務質量。
各級住建行政主管部門應依法對物業服務企業運營管理制度、技術管理方案和環境管理方案的制定與執行情況進行監督。
第二十三條  各級住建行政主管部門應對本行政區域內國家機關辦公建築和大型公共建築能源消耗情況進行調查統計和評價分析,逐步建立能源消耗監管平台。
國家機關辦公建築和大型公共建築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或其委託的物業服務企業,應保障節能監測系統正常運行,並向住建行政主管部門的能源消耗監管平台實時上傳能源消耗數據。
新建國家機關業務用房建築、大型公共建築還應建立節能檢測和能耗指標標識制度,並安裝用電分項計量裝置,納入能效監測體系平台。
鼓勵大型公共建築在建築的規劃設計、施工建造和運行維護階段至少一階段採用建築信息模型(BIM)技術。    
第二十四條  綠色建築施工圖設計檔案完成後可進行綠色建築預評價;綠色建築工程竣工後,建設單位可以向住建行政主管部門依據相關規定申報綠建評價標識。
綠色建築項目投入運行1年以上,可以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報綠色建築評價標識證書。
第二十五條  民用建築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或其委託的物業服務企業應對建築的圍護結構、用能系統和可再生利用設施進行日常維護;發現損壞的,應按有關規定及時予以修復或者更換。
對建築物進行裝飾、改造時應採取必要的保護措施,防止破壞應有的節能設施。
第二十六條  各級住建行政主管部門應會同有關部門組織調查分析本行政區域內既有民用建築的建築年代、結構形式、能源消耗指標、壽命周期,制定既有民用建築節能改造計畫,報本級政府批准後有計畫、分步驟實施。
各級政府機關事務管理機構應會同有關部門制定本級公共機構既有民用建築節能改造計畫,報本級政府批准後組織實施。
第二十七條  實施既有民用建築節能改造,應符合民用建築節能強制性標準,優先採用建築外遮陽、節能門窗、屋頂和外牆保溫節能改造等經濟合理的改造措施。
國家機關既有建築和既有大型公共建築節能改造,應安裝符合國家標準的用能分項計量裝置和節能監測系統。
鼓勵既有民用建築按照綠色建築標準進行改造。改造後達到綠色建築標準的,可以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申請綠色建築評價標識。
第二十八條  實施既有民用建築節能改造,應編制施工圖設計檔案,經施工圖設計檔案審查機構審查合格後,由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組織施工。
改造完成後,節能改造實施主體應按照既有民用建築節能改造標準和驗收規範組織驗收。經驗收合格的,方可投入使用。
第六章  保障與激勵
第二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結合本級政府財力適當安排民用建築節能和綠色建築發展資金,用於支持下列民用建築節能和發展綠色建築的活動:
民用建築節能和綠色建築的科學技術研究、產品開發、標準制定和示範工程;
(一)既有民用建築節能和綠色建築改造;
(二)可再生能源在民用建築中的套用;
(三)民用建築節能和綠色建築發展的宣傳普及;
(四)其他民用建築節能和發展綠色建築的活動。
第三十條  國家機關辦公建築的節能改造費用,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按照本級政府相關工作規劃納入本級政府安排。
居住建築和教育、科學、文化、體育等公益事業使用的公共建築節能改造費用,由政府、建築所有權人共同承擔。
鼓勵社會資金投資既有民用建築節能改造。從事民用建築節能改造服務的企業,可以通過協定方式分享因能源消耗降低帶來的收益。
鼓勵金融機構按照國家規定,對既有民用建築節能改造、可再生能源的套用、民用建築節能示範和綠色建築項目提供信貸支持。
第三十一條  按照綠色建築標準規劃、建設和改造的民用建築,可以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申請綠色建築評價標識。
第三十二條  建設、購買、運營取得綠色建築評價標識的民用建築,實行下列扶持政策:
(一)外牆保溫層的建築面積不計入建築容積率;
(二)使用住房公積金貸款購買二星級以上綠色建築的,貸款額度可以上浮20%,具體比例由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確定。
第三十三條  民用建築節能和綠色建築項目以及生產、使用列入推廣使用目錄的民用建築節能和綠色建築發展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設備的,依法享受稅收優惠。
第三十四條  取得國家規定星級標準的綠色建築,按照有關規定享受財政資金獎勵或者定額補助。
第三十五條  對在民用建築節能和綠色建築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按有關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六條  根據《江西省民用建築節能和推進綠色建築發展辦法》第三十四條,建設單位使用列入禁止使用目錄的技術、工藝、材料和設備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建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20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處30 萬元以上4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4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七條  根據《江西省民用建築節能和推進綠色建築發展辦法》第三十五條,設計單位未按照民用建築節能強制性標準進行設計,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建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處20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頒發資質證書的部門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或者吊銷資質證書;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設計單位未依據項目批准檔案,未依據國家規定的建設工程設計深度要求編制設計檔案的,依據《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第四十條予以處罰。
第三十八條  施工圖設計檔案審查機構違反規定出具審查合格書,依據《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圖設計檔案審查管理辦法》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七條予以處罰。
第三十九條  根據《江西省民用建築節能和推進綠色建築發展辦法》第三十六條,施工單位未按照民用建築節能強制性標準進行施工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建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民用建築項目契約價款2%以上3%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處民用建築項目契約價款3%以上4%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頒發資質證書的部門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或者吊銷資質證書;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十條  根據《民用建築節能條例》第四十二條第一款,工程監理單位未按照民用建築節能強制性標準實施監理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建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10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頒發資質證書的部門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或者吊銷資質證書;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十一條  根據《江西省民用建築節能和推進綠色建築發展辦法》第三十七條,建設單位對不符合民用建築節能強制性標準的民用建築項目出具竣工驗收合格報告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建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民用建築項目契約價款2%以上3%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民用建築項目契約價款3%以上4%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十二條  根據《江西省民用建築節能和推進綠色建築發展辦法》第三十八條,房地產開發企業未向購買人明示所售商品房的能源消耗指標、節能措施和保溫工程保修期等信息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建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交付使用的房屋銷售總額1%至2%的罰款;情況嚴重的,由頒發資質證書的部門降低資質等級或者吊銷資質證書。
第四十三條  根據《民用建築節能條例》第四十四條,註冊執業人員未執行民用建築節能強制性標準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建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執業3個月以上1年以下;情節嚴重的,由頒發資格證書的部門吊銷執業資格證書,5年內不予註冊。
第四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民用建築節能條例》《江西省民用建築節能和推進綠色建築發展辦法》(省政府令第217號)等法律法規和規章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五條  本辦法自2021年4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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