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職責
(一)負責保障水資源的合理開發利用。貫徹執行國家法律法規和規章,起草有關地方性水利規範性檔案並組織實施。在全區經濟社會發展總體規劃的框架內擬訂水利戰略規劃,組織編制主要河流的流域綜合規劃、防洪規劃以及區重點水利發展規劃。按規定製定水利工程建設有關制度並組織實施。
(二)負責提出水利固定資產投資規模、方向、具體安排建設並組織指導實施,按規定許可權審批、核准上級、區級規劃內和年度計畫規模內水利固定資產投資項目,提出上級和本區水利資金安排建議並負責項目實施的監督管理。
(三)負責生活、生產經營和生態環境用水的科學配置和保障。組織實施水資源管理制度,實施水資源的統一監督管理,擬訂全區水中長期供求規劃、水量分配方案並監督實施。負責相關調水工程的水資源調度。組織實施取水許可制度、水資源有償使用制度、水資源論證,指導開展水資源有償使用工作。指導水利行業供水和鄉鎮供水工作。
(四)負責水資源保護工作。組織編制並實施全區水資源保護規劃。指導飲用水水源保護有關工作,指導地下水開發利用和地下水資源管理保護。
(五)負責落實綜合防災減災規劃相關要求,組織編制洪水乾旱災害防治規劃和防護標準並指導實施;承擔水情旱情監測預警工作;組織編制重要河流水域和重要水工程的防禦洪水抗禦旱災調度和應急水量調度方案,按照程式報批並組織實施;承擔防禦洪水應急搶險的技術支撐工作;承擔颱風防禦期間重要水工程調度工作。
(六)負責節約用水工作。擬訂節約用水政策,組織編制全區節約用水規劃並監督實施,組織擬訂有關標準。組織實施用水總量控制等管理制度,指導和推動節水型社會建設工作。
(七)指導水利工程建設與管理。指導全區水利設施、水域及其岸線的管理與保護,指導主要河流及灘涂的治理和開發,指導國有公益性水利工程維修養護工作,組織實施重要水利工程建設與運行管理。負責全區河道采砂的管理和監督檢查工作。
(八)負責水土保持工作。組織編制全區水土保持規劃並監督實施,組織實施水土流失的綜合防治、監測預報並定期公告。負責區級許可權內的開發建設項目水土保持方案審批工作,並監督實施和組織驗收。
(九)指導農村水利工作。指導農村小型水源工程的建設,負責農村飲水安全、節水灌溉等工程建設與管理工作。指導農村水能資源開發、小水電改造和水電農村電氣化工作。指導農村水利社會化服務體系建設。
(十)負責涉水違法事件的查處。協調、仲裁跨鄉鎮水事糾紛,指導水政監察和水行政執法。
(十一)負責水利行業安全生產工作。指導水庫、水電站大壩及農村水電站的安全監管。
(十二)開展水利科技工作。組織開展水利行業質量監督工作,組織相關水利科學技術推廣,監督全區水利行業技術標準和規程規範的實施,承擔水利統計工作。
(十三)指導監督全區泵站運行管理和保護工作。
(十四)完成區委、區政府交辦的其他任務。
(十五)職能轉變。區水利局應切實加強水資源合理利用、最佳化配置和節約保護。堅持節水優先,從增加供給轉向更加重視需求管理,嚴格控制用水總量和提高用水效率。堅持保護優先,加強水資源、水域和水利工程的管理保護,全面實施河長制,維護河流健康美麗。堅持統籌兼顧,保障合理用水需求和水資源的可持續利用,為經濟社會發展提供水安全保障。
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負責文電、會務、機要、檔案等機關日常運轉工作,承擔信息、保密、信訪、政務公開等工作,負責機關和局屬單位的人事、機構編制、教育培訓、老幹部等管理工作。
(二)計畫財務股。負責提出上級及區級財政性資金安排意見,提出上級水利建設投資安排建議,編制水利部門預決算,承擔機關並指導局屬單位的財務管理工作,承擔上級水利資金和國有資產的監督管理工作,組織對局屬單位財務收支、基本建設、國有資產管理使用、經濟效益和情況的審計監督。
(三)行政審批股。負責全區水利系統行政審批工作,承擔區行政服務中心水利“視窗”日常工作。貫徹執行行政審批有關法律法規、方針政策和規範性檔案。組織、指導、監督本部門行政審批工作。負責提出本部門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的意見並組織實施。承辦本部門行政服務工作並實施監督管理,指導全區水利系統行政服務工作。負責行政審批、行政服務各類投訴調查工作。承辦區行政服務中心和局領導交辦的其他事項。
(四)水旱災害防禦股。組織編制洪水乾旱防治規劃和防護標準、區域內流域和重要水工程的防禦洪水抗禦旱災調度以及應急水量調度方案並組織實施。承擔水情旱情信息報送和預警工作。負責對區域流域和水工程實施防洪調度及應急水量調度,承擔颱風防禦期間重要水工程調度工作,協調指導颱風與山洪災害防禦相關工作。協調指導水旱災害防禦演練和防禦洪水應急搶險的技術支撐工作。承擔洪泛區和防洪保護區的洪水影響評價工作。負責水旱災害防禦物資的儲備與管理、水旱災害防禦信息化建設工作。負責水利工程設施水毀修復保障。
(五)水政股。組織監督水利法規和規章的實施,擬訂水利工作政策,承辦局行政應訴、行政複議答覆和行政賠償工作,負責全區河道采砂的管理和監督檢查工作,承擔重大涉水違法事件的查處,協調水事糾紛,指導水政監察和水行政執法工作。
(六)水資源股(節約用水辦公室)。承擔實施最嚴格水資源管理制度相關工作,組織實施水資源取水許可、水資源論證等制度,指導開展水資源有償使用工作。指導水量分配工作並監督實施,指導河湖水生態保護與修復、河湖生態流量水量管理。組織編制水資源保護規劃,指導飲用水水源保護有關工作。組織開展水資源評價和監測工作,組織編制並發布柴桑區水資源公報。參與編制水功能區劃和指導入河排污口設定管理工作。擬訂節約用水政策,組織編制並協調實施節約用水規劃,組織指導計畫用水、節約用水工作。指導和推動節水型社會建設工作。
(七)建管站。指導水利工程建設管理,制定有關制度並組織實施。組織指導小型水利工程蓄水安全鑑定和驗收,指導中小河流、病險水庫、水閘的除險加固。指導水利建設市場的監督管理和水利建設市場信用體系建設。指導水利工程運行管理、保護和綜合利用。指導水庫、水電站大壩、堤防、水閘等水利工程的運行管理與劃界,指導水庫大壩、水閘註冊登記工作,組織指導水庫大壩降等報廢和水庫運行調度規程編制工作。指導水庫大壩、水閘工程安全鑑定和堤防工程安全評價工作。指導全區水利工程標準化管理工作,組織水庫、堤防、水閘等水利工程標準化管理工作,組織指導運行管理考核工作。指導水利工程管理體制改革工作。指導河湖水域及其岸線的管理、保護,指導河道管理範圍劃定、河口管理和保護工作。組織指導涉及水利工程管理和保護範圍的涉河建設項目管理。指導小型水源工程的興建和管理。指導節水灌溉有關工作,指導農業水價綜合改革工作。指導農村飲水安全工程建設與管理工作。指導水電農村電氣化、農村水電增效擴容改造以及小水電代燃料等農村水能資源開發工作。指導農村水利社會化服務體系建設。
(八)水土保持站。組織實施水土保持法律法規和政策,協調指導全區水土保持工作,查處水土保持違法案件。組織擬訂區級水土保持政策、法規和技術標準並監督實施。組織編制和監督實施區級水土保持規劃。承擔對各鄉鎮政府水土保持目標責任制考核工作。負責水土保持監測評價和信息化套用工作,組織全區水土保持監測網路的建設和管理,組織全區水土流失調查、動態監測。負責組織協調全區水土保持監督管理工作。負責許可權內生產建設項目水土保持方案審批、監督檢查、水土保持補償費徵收及水土保持設施自主驗收的核查工作。負責組織全區水土流失綜合防治,指導國家、省水土保持重點工程實施和生態清潔型小流域建設。組織推廣水土保持科技成果,指導水土保持技術服務體系建設。組織指導全區水土保持宣傳工作。承辦局領導交辦的其他事項。
(九)河湖生態環境管理中心。負責全面推行河長制湖長制工作,承辦區河長制辦公室日常工作。負責研究擬訂本區推進河長制工作的計畫和政策、建議;督辦落實區級河長湖長部署的工作任務;統籌協調區級相關責任單位河湖保護工作;指導地方河長制湖長制工作;組織開展河長制湖長制督查檢查、考核評估工作;指導流域生態綜合治理工作。承辦局領導交辦的其他事項。
(十)工程質量監督安全管理股。督促檢查水利重大政策、決策部署和重點工作的貫徹落實。組織擬訂全市水利行業安全生產和水利工程質量監督政策、法規並監督實施。組織開展節約用水、水資源管理、水利建設與管理等相關業務領域的督查。組織擬訂水利安全監督工作計畫並監督實施。組織指導水利工程質量監督,指導水利行業安全生產工作,承擔局安全生產領導小組辦公室的日常工作。組織開展水利行業綜合性安全生產檢查,開展水利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考核。組織或參與重大水利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組織指導水利工程安全生產三類人員考核管理。指導協調水利行業監督檢查體系建設。承辦局領導交辦的其他事項。
(十一)農水站。指導全區農村水電工作,研究提出全區農村水電的方針政策、發展規劃,組織擬訂全區農村水電有關規範、標準和規章制度並監督實施。指導灌排工程建設與管理工作,組織實施大中型灌排泵站工程建設與改造工作。指導農村飲水工程建設與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農村飲水安全鞏固提升工程。指導農村水能資源開發與管理,組織開展水能資源調查工作,組織擬訂農村水能資源開發規劃。指導小水電改造、水電農村電氣化、農村水電增效擴容改造以及小水電代燃料等工作,組織指導農村水電站安全監管。承辦局領導交辦的其他事項。
現任領導
九江市柴桑區水利局局長:張水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