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晉至北魏前期徵收戶調時的一種原則性規定。東漢末,曹操頒布租調令,租按田畝收穀物,調按戶收絹 、綿,按戶徵收實物稱為戶調。公元280年,西晉正式制定戶調製,規定了男為戶主的戶每年納絹3匹、綿3斤,以婦女為戶主或次了男為戶主的戶每年徵收減半;邊郡民戶只納規定數目的2/3,更遠者納1/3;少數民族按地方遠近,每戶納賨布1匹或1丈。以上戶調數額只是平均標準,實際徵收時採取九品混通的辦法,按資產的多少將農戶分為九等,按其等位高低徵收不同數量的絹綿,但徵收總量必須與各地丁男、丁女和次了男戶數須納戶調總額相等。西晉滅亡後,在南方,東晉南朝繼續實行戶調製,徵收物常為布,南朝後期梁、陳時才改戶調為了調。在北方,十六國時期和北魏前期仍實行戶調。北魏太和 九年(公元485年)實行均田制後,改為按丁徵收賦稅,戶調製從此廢止。
九品混通或稱九品相通,是作為戶調徵收的原則 。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九品混通
- 時代:西晉至北魏前期(孝文帝改革前)
- 屬性:原則性規定
- 別稱:九品相通
北魏前期實行的賦稅制度。當時,國家徵收的正稅為戶調布帛二石、絮二斤、絲一斤、粟二十石,另有附加稅。按規定:在徵收賦稅時,不是平均分攤給各戶,而是由縣令和鄉吏“計貲定課”,分為“三等九品”:九品是賦稅高低的品級;三等是按不同等級將賦稅運送到不同地區,即上三品入京師,中三品入他州要倉,下三品入本州。此制流弊嚴重,後為新租調製所取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