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十年代中國兒童發展規劃綱要

九十年代中國兒童發展規劃綱要

九十年代中國兒童發展規劃綱要是為回響 1990 年召開的世界兒童問題首腦會議通過的《兒童生存、保護和發展世界宣言》和《行動計畫》,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 1992 年 2 月下發。婦女兒童工作協調委員會編制。共四部分:前言,九十年代我國兒童生存、保護和發展的主要目標,策略與措施,領導與監測。前言指出,“提高全民族素質,從兒童抓起”是中國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根本大計,應在全社會倡導樹立“愛護兒童,教育兒童,為兒童做表率,為兒童辦實事”的公民意識。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九十年代中國兒童發展規劃綱要
  • 外文名:Plan for the development of China's children's development in 90s
  • 對象:兒童
  • 通過方:國務院
  • 類型:法律法規
檔案發布,檔案全文,策略與措施,領導與監測,

檔案發布

國務院關於下達《九十年代中國兒童發展規劃綱要》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國 務 院
一九九二年二月十六日
九十年代中國兒童發展規劃綱要

檔案全文

(一)今天的兒童是二十一世紀的主人,兒童的生存、保護和發展是提高人口素質的基礎,是人類未來發展的先決條件。一九九0年召開的世界兒童問題首腦會議通過了《兒童生存、保護和發展世界宣言》和《執行九十年代兒童生存、保護和發展世界宣言行動計畫》(以下簡稱《宣言
》、《行動計畫》)。一九九一年三月,李鵬總理代表中國政府簽署了上述兩個檔案,作出了莊嚴的承諾。
(二)兒童的健康成長關係到祖國的前途命運。為了培養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紀律的一代新人,黨和政府一向關心和重視兒童的生存、保護和發展,把“提高全民族素質,從兒童抓起”作為我國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根本大計,在全社會倡導樹立“愛護兒童,教育兒童,為兒童做表率,為兒童辦實事”的公民意識。國務院以及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相繼建立了兒童工作協調機構。在國家通過的《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十年規劃和第八個五年計畫綱要》中,包容了兒童發展的許多重要指標,在地方已有十六個省級政府完成了兒童事業發展的第八個五年計畫的制定工作。
(三)由於國家的高度重視和全國人民的共同努力,建國四十多年來,我國兒童發展水平有了較大的提高,婦幼衛生和兒童教育取得了舉世矚目的成績。嬰兒死亡率由一九四九年200‰左右下降到一九八六年的51.05‰(監測數字);現五歲以下兒童營養不良發生率約為21%;孕產婦死亡率由一九四九年的1500/10萬下降到一九九0年的94.7/10萬;人口出生率由一九四九年的36‰下降到一九九0年的21.06‰;一九九0年兒童計畫免疫接種率以縣為單位達到85%的目標,兒童身高、體重等生長發育指標有明顯增長,國小在校生數一九四九年前的最高年份只有二千多萬人,一九九一年已達一億二千二百四十一萬人,76%以上的縣普及了國小教育,多數城市普及了初級中等教育;幼兒教育從一九四六年的一千三百所幼稚園、十三萬在園兒童發展到一九九0年的十七萬二千所幼稚園、一千九百七十二萬兒童入園;十五周歲及其以上人口中,文盲、半文盲所占總人口的比例已從一九四九年以前的80%以上降到15.88%。
(四)我國是開發中國家,經濟文化發展不平衡,兒童的教育、保健等與實際需要仍有較大差距。基層衛生組織不夠健全,二百零八個縣無縣級婦幼保健機構,用於婦幼保健的服務設施和裝備不足。基礎教育方面,不少地區辦學條件差,師資數量和水平還不能滿足需要,未入學適齡兒童中80%以上是女兒童。在不少地區不同程度地存在著經費不足的困難。
根據我國兒童發展的現狀和四個現代化建設事業發展需要,為使新一代兒童身心健康地成長,確保《宣言》、《行動計畫》在我國的實行,特制定九十年代中國兒童發展規劃綱要。
九十年代我國兒童生存、保護
和發展的主要目標
(一)將一九九○年的嬰兒死亡率和五歲以下兒童死亡率分別降低三分之一。
(二)將一九九○年的孕產婦死亡率降低一半。
(三)使一九九○年五歲以下兒童中度和重度營養不良患病率降低一半。
(四)到二○○○年,缺水地區農村飲用水(含水源型防氟改水)受益人口達到95%。普遍提高生活污水、垃圾無害化處理率和衛生廁所普及率。
(五)在全國普及初等義務教育,在城鎮以及經濟比較發達的農村基本普及國中階段義務教育。三至六歲幼兒入園(班)率達到35%。
(六)在全國範圍內基本掃除青壯年(十五至四十周歲)文盲,同時大力開展掃盲後的繼續教育,提高文化和技術素質,鞏固和提高掃盲成果。
(七)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各地(州、市)和90%的縣要有一種以上兒童校外教育、文化、科技、體育、娛樂等活動場所。使90%兒童(十四歲以下)的家長不同程度地掌握保育、教育兒童的知識。
(八)重點支持少數民族、邊疆、貧困地區兒童工作的發展。
(九)大幅度減少殘疾兒童出生率,促進殘疾兒童的康復與發展,使多數殘疾兒童能夠入學。改善兒童福利機構設施條件,強化其供養、教育、康復的功能,提高服務水平。
(十)完善保護兒童合法權益的立法,健全相應的執法機構和隊伍。

策略與措施

(一)人口、計畫生育。
1.繼續推行控制人口數量、提高人口素質的基本國策,今後十年年平均人口自然增長率控制在12.5‰以內。
2.廣泛宣傳計畫生育的意義、政策,向所有育齡夫婦普及避孕知識,並提供安全、有效的避孕藥具與節育技術的指導和服務。
3.二○○○年節育手術併發症發生率控制在10/萬以下。
4.廣泛宣傳、積極倡導婚前檢查,到一九九五年,使60%的縣(市)具備婚前檢查的條件,開展優生諮詢服務。80%以上的省、地級婦幼保健機構具備對先天性缺陷的篩查能力,到二000年,使先天性病殘兒發生率減少二分之一。
(二)婦幼保健與營養。
1.各級衛生行政部門以加強預防保健、加強農村衛生為戰略重點,適當調整內部投入結構,爭取對婦幼保健、衛生防疫的資金投入以高於衛生事業總投入的增長速度而增加,切實貫徹“預防為主”的工作方針。
2.孕產婦能由受過培訓的接生人員助產,二000年農村新法接生率達到95%,使多數農村產婦能住院分娩,二000年因產後出血引起的死亡減少一半。
加強對婦幼衛生專業人員、女鄉醫和接生員的在職培訓,不斷提高現有隊伍的素質。
3.生產孕婦及乳母強化食品,增強對孕產婦及乳母的營養指導,使孕婦缺鐵性貧血減少三分之一。提高四至六個月以內嬰兒的純母乳餵養率,二000年使母乳餵養率以省為單位達到80%;制訂母乳代乳品銷售守則。提倡家庭自製嬰兒輔食,有條件的地方增加配方乳粉、嬰兒輔食、幼兒不同配方的營養基食品以及學齡兒童配餐食品的生產;“八五”期間50%.二000年80%營養缺乏症兒童得到符合國家標準的工業化強化的食品、營養基食品的供應。
4.一九九五年七歲以下兒童和孕產婦保健覆蓋率以省為單位分別達到85%;充實完善三級醫療預防保健網路,重點加強鄉、村兩級婦幼保健、衛生防疫服務能力;合理解決報酬問題,穩定鄉村醫生隊伍。
5.保持高水平的計畫免疫覆蓋率,到一九九五年以鄉鎮為單位兒童計畫免疫(包括破傷風類毒素的預防接種)接種率達到85%,二000年達到90%;一九九五年消滅小兒麻痹症,消除新生兒破傷風,與實行免疫前相比,麻疹死亡率降低95%,發病率降低90%。
6.二○○○年使五歲以下兒童因腹瀉死亡的人數減少一半,腹瀉患病人數減少25%。
7.到二000年,使90%以上的小兒急性呼吸道感染實行病案管理及臨床管理,因急性呼吸道感染死亡的人數減少三分之一。到二000年,基本上消除兒童碘缺乏症,並進一步防治維生素A缺乏症。
(三)提高生活與環境質量,加強安全飲水和衛生處置排泄物工作。
1.十年內,全國以鄉鎮為單位共興建供水工程(自來水供水到戶)四乾五百處,水質符合農村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並保障一般乾旱年份正常供水。
2.大力宣傳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和水利部《關於農村人畜飲水工作暫行規定》,加強水源保護,防止水質污染。
3.繼續深入開展全國愛國衛生運動,積極推進農村人畜糞便無害化處理,推廣農村糞便處理示範區工作經驗,儘快制定愛國衛生和控制吸菸危害的有關條例和法規,提高城鄉人民的生活與環境質量。
4.繼續大力開展植樹造林,增加森林和全國綠地面積,積極防治環境污染,保護生活與生態環境。
(四)基礎教育與掃盲。
1.全面貫徹“教育必須為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服務,必須同生產勞動相結合,培養德、智、體全面發展的建設者和接班人”的方針。
2.積極發展學前教育,堅持“動員社會力量,多渠道、多形式地發展幼兒教育”的方針。城市入園(班)率達70%;農村學前一年幼兒入園(班)率達60%;在經濟不發達的農村和人口居住分散、交通不便的山區、牧區要利用多種形式進行學前教育。
3.繼續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和《掃除文盲工作條例》,根據我國各地不同情況按地區、分階段、有步驟地執行。現階段已經普及了國小教育和基本掃除了青壯年文盲的地區,要繼續充實、完善辦學條件,提高教師素質和教學質量,積極開展掃盲後的繼續教育。尚未普及國小教育和掃除青壯年文盲的地區,要切實解決小學生輟學和脫盲後復盲問題,經濟特別困難的地區,首先普及國小三年和四年的教育。
4.進一步完善“分級辦學,分級管理”的新體制,建立起以政府財政撥款為主、充分調動社會參與辦學的有效機制,進一步緩解經費不足的緊張狀況。
5.優先發展師範教育,大力加強教師的培訓提高工作,儘快建立起數量足夠、質量合格的教師隊伍。到二000年,使大多數國小教師具有較好的政治素質和國家規定的學歷。多種形式培訓幼兒教師,提高師資水平,掃盲工作要形成適應需要的專、兼職教師隊伍。
6.加強校舍和教學設施建設,使辦學條件逐步達到規範化要求。已經基本解決了校舍和消除危房的地區,要重點抓好校舍配套建設和教學儀器、圖書資料、文娛、體育器材配置等添置工作。校舍不足的地區,要繼續解決“一無兩有”問題(即校校無危房、班班有教室、學生人人有課桌凳)。
7.今後十年,我國普及初等義務教育和掃除文盲的任務主要集中在經濟不發達地區和少數民族地區,突出問題是解決女童就學困難。要採取特殊措施,在這些地域遼闊、居住分散、交通不便的省份,擴建和新建一部分國小或教學點,在有需要的地方,辦好寄宿制國小和民族國小。注重培養少數民族女教師,在貧困地區建立女童獎學金制度,促進女童入學工作,繼續辦好女童班。
(五)社區、家庭保障。
1.發展社區教育,建立起學校(托幼園所)教育、社會教育、親職教育相結合的育人機制,創造有利於兒童身心健康、和諧發展的社會和家庭環境。
2.通過政策性傾斜促進兒童食品、玩具、生活用品的科研、生產和銷售,促進兒童影視、讀物的創作、生產和傳播。
3.加強兒童校外教育、科技、文化、體育、娛樂等活動場所的建設。可採取政府投入和多渠道籌措資金的辦法,改善、增設和擴建兒童活動設施,並不斷提高管理水平、師資水平和社會效益,城市規劃要考慮兒童活動場所與設施的配套建設。
4.因地制宜,採取多種形式,通過多種渠道,廣泛深入地宣傳、普及家庭優生、優育、優教的基本知識。在城市以社區為依託,舉辦新婚夫婦學校、孕婦學校和嬰幼兒、小學生、中學生的家長學校,向不同年齡階段兒童的家長提供較全面的親職教育知識和方法;在農村,通過廣播父母學校與縣、鄉、村的家長學校、親職教育輔導站、輔導員相結合的方式,推廣正確的保育、教育方法。
利用各種大眾傳播媒介和民眾喜聞樂見的形式,開展全國性親職教育宣傳、諮詢、服務工作。層層培訓親職教育工作骨幹。
5.師範院校在試點的基礎上,逐步開設親職教育課程,有關學術機構和學術團體要開展親職教育的理論研究,為改善兒童成長的家庭、社會環境提供理論支持。
6.婦女在兒童發展和兒童幸福方面起著關鍵作用。必須進一步提高婦女地位,使他們有平等的機會接受教育、培訓和得到廣泛的社會服務,有機會謀求適當職業並積極參與社會發展。要特別重視對農村婦女的培訓,使她們有機會掌握生產實用技術,提高家庭收入。同時,廣泛開展宣傳教育工作,提高廣大婦女、特別是農村婦女的自我保健意識和能力。
(六)保護處於困難條件下的兒童。
1.在城市鼓勵建立健全生育社會補償制度;在有條件的農村推廣獨生子女、女童家長養老專項保險,逐步消除在生育、就學、從業等方面的性別差異。
2.加強對殘疾患兒的早期診斷、護理、康復和教育工作。在全國完善四至五個殘兒康復人員培訓基地,在社區內建立殘疾兒童寄託所、聾兒語訓中心。採取建特殊教育學校、在普通學校舉辦特殊教育班和殘疾兒童隨班就讀等方式,使多數適齡殘疾兒童接受義務教育。
在全社會樹立理解、尊重、關心、幫助殘疾人的良好道德風尚,繼續開展“紅領巾助殘活動”。
3.要特別關注離異家庭的兒童保護和教育,幫助單親家庭的家長為兒童創設良好的家庭環境。妥善安排流浪兒的生活和教育。重點扶持各省的兒童福利事業單位,使福利有一定的康復醫療設備,並改造全部危房。嚴重自然災害發生地的兒童能普遍獲得援助。
4.對經濟不發達地區兒童的生存、保護和發展給予特殊支持。繼續實施“希望工程”,幫助家庭經濟困難的兒童就學。
(七)兒童權益保護。
1.切實執行全國人大常委會批准的《兒童權利公約》。
2.切實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
3.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於一九九五年前制定出本地區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的實施細則。
4.制定、完善有關保護兒童權益的專項法律、法規,如優生保健法、親職教育法、兒童健康管理條例、中國母乳代用品銷售守則等。
(八)優生、優育、優教。
1.繼續在全社會倡導優生、優育、優教,大力宣傳普及“三優”科學知識,提高兒童工作質量。
2.在有條件的地方,開展“三優工程”的試點工作,不斷總結經驗,逐步推廣。
3.積極開展優生、優育、優教方面的科學研究,建立“三優”科研基金,設立“三優”重大科研成果獎。

領導與監測

(一)兒童的生存、保護和發展是我國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十年規劃和“八五”計畫的重要內容,做好這項工作是各級政府的重要責任。由國務院婦女兒童工作的機構協調有關部門,領導、組織監督本規劃綱要在全國的實施,並為實施規劃綱要籌措資金。
(二)實施本規劃綱要是一項綜合性的社會工程,需要全社會齊抓共管。國務院各有關部門和社會各有關方面,要根據規劃綱要的要求和各自的職責範圍,制定具體實施方案。
(三)兒童發展工作要從國情出發,分區規劃,分類指導。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要在本規劃綱要的原則基礎上,根據各地的實際情況,完善、制定本地的兒童發展規劃,並納入經濟和社會發展的總體規劃之中。
(四)兒童發展要納入各級政府的議事日程,落實目標責任管理,並有年度計畫和總結。
(五)多渠道籌措資金,保障必要的財力支持。除國家和各級政府保證必要的投入外,還要鼓勵旨在促進兒童發展的社會贊助,同時爭取國際方面的援助與合作。
(六)在繼續堅持衛生監測、教育督導、國家統計、法律監督的基礎上,形成兒童生存、保護和發展的監測機制,根據本規劃的目標體系,加強信息收集、整理、反饋和交流,建立定期檢查、審評制度。
(七)各有關學術機構,有計畫地開展兒童發展的基礎和套用研究,大力推廣適宜技術。
(八)繼續擴大兒童發展方面的國際交流與合作,積極參與全球性、區域性的交流和研究活動。加強與有關國際組織和各國關於兒童發展方面的聯繫與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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