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六債券

中國在中華民國時期,由北洋政府發行的一種公債,因其發行額總計9600萬元而得名。發行目的是為償還以鹽稅餘額作抵押的內外短債,因而又稱償還內外短債八厘債券。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九六債券
  • 時期:中華民國時期
  • 性質:北洋政府發行的一種公債
  • 又稱:償還內外短債八厘債券
簡介,歷史表現,債券的定義,債券的特徵,債券的種類,

簡介

1921年冬,由於北洋政府以歸還善後借款和鹽務經營後的鹽稅餘額作抵押所借的內外短債數目過大而引發金融風潮。北京銀行公會邀集全國銀行公會所屬的內外銀行協商決定不再以鹽餘抵押政府款項,要求政府從速整理舊債。1922年2月11日,北洋政府公布償還內外短債八厘債券條例,決定以發行債券方式,發新債還舊債。債券分銀元和日金兩部分,銀元部分56391300元,日金部分39608700元,總計9600萬元。其面值分為1000、100、10元三種。償還期限原定為7年,從1923年1月起分六年半還清,每年償還兩次。第一次抽還總額的4%,第二至第五次每次抽還總額的7%,第六至第九次每次抽還總額的8%,第十至第十三次每次抽還總額的9%。發行後因資金短缺,本息均無著落,銀元債券僅付息一期,日金債券付息九期,還本三次,以後再未還本付息。但由於該公債不記名,可自由轉讓、買賣、抵押,可用作公務上所需保證金的擔保品,也可用作銀行的保證準備金,所以雖其既不還本也不付息,但到1933年買賣九六公債的人仍甚活躍,變成投機之目的物。

歷史表現

1922年到1929年債券市場九六債券表現
1922年債券市況以整理六厘公債及整理金融公債最為活躍,全部債市從1月至7月均呈跌勢,由於信交風潮的影響,證券市場極為消沉。7月以後,政府通過了關稅餘款變通撥付辦法,使擔保基金有了保障,債市開始逐漸上漲。儘管中間由於直奉戰爭等原因,債市有所回落,但總趨勢是上漲的,只有九六債券因擔保基金無著落而趨跌。
1923年年初由於海關總稅務司安格聯有不願保管基金的傳說,債市恐慌而引起價格下落,安氏澄清事實後,正值銀根寬鬆,債市回漲且形堅挺。此後,由於4月份金融債券抽籤延期和7月的政局變動,再加上11月秋收,銀根趨緊,只有金融債券補行抽籤價格上漲,其他均呈跌勢。
進入1924年,債市普遍上漲。然而,由於8月間銀根收緊,九六公債基金無著,引起債券市場風波,加之政局動盪、水災旱災同起,債市一落千丈。直至10月戰事結束、商業凋敝、銀根平松,債市才開始好轉。
1925年,債市在前4個月漲勢極盛,直到5月間,茶繭交易需用資金,債市上漲趨勢略緩,加之五卅慘案發生,滬市於6月中罷市達25日之久。10月,浙軍抵達上海,奉軍退卻,11月,整理金融公債、整理六厘公債兩債相繼抽籤,人心稍見平穩,債市才逐漸回升。從總體上看,1925年債市除中間略有起落外,大致趨漲。
1926年債市狀況比較平穩,還本付息均能按期舉行,債券價格沒有大的波動。由於公債利息優厚,購買公債成為良好的投資形式。這一時期是近代中國公債發行以來價格較為穩定的時期。
1927年債市急轉直下,整理六厘公債1月間價格還在80元以上,到8月便跌至36元;
七年長期公債價格1月間在70元左右,到8月則跌至33元,其價格低落是近年來所僅見。8月以後政局逐漸穩定,市場上盛傳本年度整理各項債券利息均有可能按時支付,因此,年底債市開始上漲。
1928年債市極為興旺。捲菸庫券、軍需公債、善後八厘公債、金融短期公債、金融
長期公債都於年內發行,而債市不曾因為新債的增加而受到影響。雖然5月間由於濟南慘案,債市曾一度下落,但全年趨勢大致都在上漲中。
1929年,儘管時局變動,債市總體來看偏於向下,但無劇烈變動。(註:有關上述時期債券市場價格變動的情況,詳見孔敏主編:《南開經濟指數資源彙編》,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1998年出版,第468—470頁:楊蔭溥:《中國金融論》,黎明書局1931年版。)
1930年9月,債券價格開始上升。隨著政局的變動,從1931年4月至1932年2月債市又持續下跌,高低相差45元。1932年5月至1933年1月債券價格上下波動,但是起伏不大。1933年1月以後債市開始上升,高低相差也在45元左右。由於經濟不景氣,工商業呆滯,利潤收入不如證券投機,因此公債投機之風熾烈,交易旺盛,日間買賣票額常超出3000萬元。1931年每月平均成交額達27800萬元。1932年因為滬戰停市數月,交易總額稍減。1933年每月平均成交額超出票面26500萬元,而1934年頭5個月每月平均票額竟在32400萬元以上,但其中大部分交易是買空賣空,交割比例很低。1936年1月,伴隨經濟形勢的惡化,稅收收入的減少,擔保基金虧空日多,債市價格下跌。1936年3月又一次整理內債,截止到12月底,在這一時期價格變動不大,一直處於徘徊狀態。1937年價格開始上升。

債券的定義

債券是國家或地區政府、金融機構、企業等機構直接向社會借債籌措資金時,向投資者發行,並且承諾按特定利率支付利息並按約定條件償還本金的債權債務憑證。由此,債券包含了以下四層含義
1.債券的發行人(政府、金融機構、企業等機構)是資金的借入者;
2.購買債券的投資者是資金的借出者;
3.發行人(借入者)需要在一定時期還本付息;
4.債券是債的證明書,具有法律效力。債券購買者與發行者之間是一種債權債務關係,債券發行人即債務人,投資者(或債券持有人)即債權人。

債券的特徵

債券作為一種債權債務憑證,與其他有價證券一樣,也是一種虛擬資本,而非真實資本,它是經濟運行中實際運用的真實資本的證書。債券作為一種重要的融資手段和金融工具具有如下特徵:
(1)償還性。債券一般都規定有償還期限,發行人必須按約定條件償還本金並支付利息。
(2)流通性。債券一般都可以在流通市場上自由轉讓。
(3)安全性。與股票相比,債券通常規定有固定的利率。與企業績效沒有直接聯繫,收益比較穩定,風險較小。此外,在企業破產時,債券持有者享有優先於股票持有者對企業剩餘資產的索取權。
(4)收益性。債券的收益性主要表現在兩個方面,一是投資債券可以給投資者定期或不定期地帶來利息收入:二是投資者可以利用債券價格的變動,買賣債券賺取差額。

債券的種類

(一)按發行主體劃分 按發行主體劃分,債券可以分為政府債券、金融債券、公司(企業)
(一)按發行主體劃分
1.政府債券
政府債券是政府為籌集資金而發行的債券。主要包括國債、地方政府債券等,其中最主要的是國債。國債因其信譽好、利率優、風險小而又被稱為“金邊債券”。除了政府部門直接發行的債券外,有些國家把政府擔保的債券也劃歸為政府債券體系,稱為政府保證債券。這種債券由一些與政府有直接關係的公司或金融機構發行,並由政府提供擔保。
2.金融債券
金融債券是由銀行和非銀行金融機構發行的債券。在我國目前金融債券主要由國家開發銀行、進出口銀行等政策性銀行發行。金融機構一般有雄厚的資金實力,信用度較高,因此金融債券往往有良好的信譽
3.公司(企業)
公司(企業)債券公司債券是企業依照法定程式發行,約定在一定期限內還本付息的債券。公司債券的發行主體是股份公司,但也可以是非股份公司的企業發行債券,所以,一般歸類時,公司債券和企業發行的債券合在一起,可直接成為公司(企業)債券。
(二)按是否有財產擔保劃分 按是否有財產擔保,債券可以分為抵押債券和信用債券。
(二)按是否有財產擔保劃分
(1)抵押債券是以企業財產作為擔保的債券,按抵押品的不同又可以分為一般抵押債券、不動產抵押債券、動產抵押債券和證券信託抵押債券。以不動產如房屋等作為擔保品,稱為不動產抵押債券;以動產如適銷商品等作為提供品的,稱為動產抵押債券;以有價證券如股票及其他債券作為擔保品的,稱為證券信託債券。一旦債券發行人違約,信託人就可將擔保品變賣處置,以保證債權人的優先求償權。
(2)信用債券是不以任何公司財產作為擔保,完全憑信用發行的債券。政府債券屬於此類債券。這種債券由於其發行人的絕對信用而具有堅實的可靠性。除此之外,一些公司也可發行這種債券,即信用公司債。與抵押債券相比,信用債券的持有人承擔的風險較大,因而往往要求較高的利率。為了保護投資人的利益,發行這種債券的公司往往受到種種限制、只有那些信譽卓著的大公司才有資格發行。除此以外在債券契約中都要加入保護性條款,如不能將資產抵押其他債權人、不能兼併其他企業、未經債權人同意不能出售資產、不能發行其他長期債券等。
(三)按債券形態分類 債券按其形態可分為實物債券、憑證式債券、記賬式債券
(三)按債券形態分類
(1)實物債券(無記名債券)
實物債券是一種具有標準格式實物券面的債券。它與無實物票卷相對應,簡單地說就是發給你的債券是紙質的而非電腦里的數字。在其券面上,一般印製了債券面額、債券利率、債券期限、債券發行人全稱、還本付息方式等到各種債券票面要素。其不記名,不掛失,可上市流通。實物債券是一般意義上的債券,很多國家通過法律或者法規對實物債券的格式予以明確規定。實物債券由於其發行成本較高,將會被逐步取消。
(2)憑證式債券憑證式國債是指國家採取不印刷實物券,而用填制“國庫券收款憑證”的方式發行的國債。我國從1994年開始發行憑證式國債。憑證式國債具有類似儲蓄、又優於儲蓄的特點,通常被稱為“儲蓄式國債”,是以儲蓄為目的的個人投資者理想的投資方式。從購買之日起計息,可記名、可掛失,但不能上市流通。與儲蓄類似,但利息比儲蓄高。
(3)記帳式債券
記帳式債券指沒有實物形態的票券,以電腦記帳方式記錄債權,通過證券交易所的交易系統發行和交易。我國近年來通過滬、深交易所的交易系統發行和交易的記賬式國債就是這方面的實例。如果投資者進行記賬式債券的買賣,就必須在證券交易所設立賬戶。所以,記賬式國債又稱無紙化國債。
記賬式國債購買後可以隨時在證券市場上轉讓,流動性較強,就像買賣股票一樣,當然,中途轉讓除可獲得應得的利息外(市場定價已經考慮到),還可以獲得一定的價差收益(不排除損失的可能),這種國債有付息債券與0息債券兩種。付息債券按票面發行,每年付息一次或多次,0息債券折價發行,到期按票面金額兌付。中間不再計息。由於記帳式國債發行和交易均無紙化,所以交易效率高,成本低,是未來債券發展的趨勢。
帳式國債與憑證式國債有何區別?
(1)在發行方式上,記帳式國債通過電腦記帳、無紙化發行,而憑證式國債是通過紙質記帳憑證發行;
(2)在流通轉讓方面,記帳式國債可自由買賣,流通轉讓也較方便、快捷。憑證式國債只能提前兌取,不可流通轉讓,提前兌取還要支付手續費;
(3)在還本付息方面,記帳式國債每年付息,可當日通過電腦系統自動到帳,憑證式國債是到期後一次性支付利息,客戶需到銀行辦理。
(4)在收益性上,記賬式國債要略好於憑證式國債,通常記賬式國債的票面利率要略高於相同期限的憑證式國債。
(四)按是否可以轉換為公司股票劃分 按債券是否能轉換為公司股票,債券可以分為可轉換債券和不可轉換債券。
(四)按是否可以轉換為公司股票劃分
(1)可轉換債券是指在特定時期內可以按某一固定的比例轉換成普通股的債券,它具有債務與權益雙重屬性,屬於一種混合性籌資方式。由於可轉換債券賦予債券持有人將來成為公司股東的權利,因此其利率通常低於不可轉換債券。若將來轉換成功,在轉換前發行企業達到了低成本籌資的目的,轉換後又可節省股票的發行成本。根據《公司法》的規定,發行可轉換債券應由國務院證券管理部門批准,發行公司應同時具備發行公司債券和發行股票的條件。
(2)不可轉換債券是指不能轉換為普通股的債券,又稱為普通債券。由於其沒有賦予債券持有人將來成為公司股東的權利,所以其利率一般高於可轉換債券。
(五)按付息的方式劃分 (1)零息債券零息債券,也叫貼現債券,是指債券券面上不附有息票,在票面上不規定利率,發行時按規定的折扣率,以低於債券面值的價格發行,到期按面值支付本息的債券。從利息支付方式來看,貼現國債以低於面額的價格發行,可以看作是利息預付,因而又可稱為利息預付債券、貼水債券。是期限比較短的折現債券。
(五)按付息的方式劃分
(2)定息債券
固定利率債券是將利率印在票面上並按其向債券持有人支付利息的債券。該利率不隨市場利率的變化而調整,因而固定利率債券可以較好地抵制通貨緊縮風險。
(3)浮息債券
浮動利率債券的息票率是隨市場利率變動而調整的利率。因為浮動利率債券的利率同當前市場利率掛鈎,而當前市場利率又考慮到了通貨膨脹率的影響,所以浮動利率債券可以較好地抵制通貨膨脹風險。其利率通常根據市場基準利率加上一定的利差來確定。浮動利率債券往往是中長期債券。
(六)按是否能夠提前償還劃分 按是否能夠提前償還,債券可以分為可贖回債券和不可贖回債券。
(六)按是否能夠提前償還劃分
(1)可贖回債券是指在債券到期前,發行人可以以事先約定的贖回價格收回的債券。公司發行可贖回債券主要是考慮到公司未來的投資機會和迴避利率風險等問題,以增加公司資本結構調整的靈活性。發行可贖回債券最關鍵的問題是贖回期限和贖回價格的制定。(2)不可贖回債券是指不能在債券到期前收回的債券。
(七)按償還方式不同劃分
按償還方式不同,債券可以分為一次到期債券和分期到期債券。
(1)一次到期債券是發行公司於債券到期日一次償還全部債券本金的債券;
(2)分期到期債券是指在債券發行的當時就規定有不同到期日的債券,即分批償還本金的債券。分期到期債券可以減輕發行公司集中還本的財務負擔。
(八)按計息方式分類
(1)單利債券
單利債券指在計息時,不論期限長短,僅按本金計息,所生利息不再加入本金計算下期利息的債券。
(2)複利債券
複利債券與單利債券相對應,指計算利息時,按一定期限將所生利息加入本金再計算利息,逐期滾算的債券。
(3)累進利率債券
累進利率債券指年利率以利率逐年累進方法計息的債券。累進利率債券的利率隨著時間的推移,後期利率比前期利率更高,呈累進狀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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