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強醫療衛生行風建設“九不準”(九不準(加強醫療衛生行風建設“九不準”))

加強醫療衛生行風建設“九不準”(國家衛生計生委、國家中醫藥管理局制定的規定)

九不準(加強醫療衛生行風建設“九不準”)一般指本詞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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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12月26日國家衛計委針對醫療衛生方面民眾反映強烈的突出問題,國家衛生計生委、國家中醫藥管理局制定了《加強醫療衛生行風建設“九不準”》(以下簡稱“九不準”)。衛計委同時發出通知,將執行“九不準”的情況列入醫療衛生機構以及人員年度考核、醫德考評和醫師定期考核的重要內容,作為職稱晉升、評優評先的重要依據。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加強醫療建設九不準
  • 制定:衛計委、國家中醫藥管理局
  • 行業:醫療衛生機構
  • 文號:國衛辦發[2013]49號
  • 制定時間 :2013年12月26日
概念,詳解,實施,作用,

概念

“九不準”包括:一、不準將醫療衛生人員個人收入與藥品和醫學檢查收入掛鈎;二、不準開單提成;三、不準違規收費;四、不準違規接受社會捐贈資助;五、不準參與推銷活動和違規發布醫療廣告;六、不準為商業目的統方;七、不準違規私自採購使用醫藥產品;八、不準收受回扣;九、不準收受患者“紅包”等。

詳解

一、不準將醫療衛生人員個人收入與藥品和醫學檢查收入掛鈎
醫療衛生機構應當結合深化醫改建立科學的醫療績效評價機制和內部分配激勵機制。嚴禁向科室或個人下達創收指標,嚴禁將醫療衛生人員獎金、工資等收入與藥品、醫學檢查等業務收入掛鈎。
二、不準開單提成
醫療衛生機構應當通過綜合目標考核,提高醫療服務質量和效率。嚴禁醫療衛生機構在藥品處方、醫學檢查等醫療服務中實行開單提成的做法,嚴禁醫療衛生人員通過介紹患者到其他單位檢查、治療或購買醫藥產品等收取提成。
三、不準違規收費
醫療衛生機構應當嚴格執行國家藥品價格政策和醫療服務項目價格,公開醫療服務收費標準和常用藥品價格。嚴禁在國家規定的收費項目和標準之外自立項目、分解項目收費或擅自提高標準加收費用,嚴禁重複收費。
四、不準違規接受社會捐贈資助
醫療衛生機構及行業協會、學會等社會組織應當嚴格遵守國家關於接受社會捐贈資助管理有關規定,接受社會捐贈資助必須以法人名義進行,捐贈資助財物必須由單位財務部門統一管理,嚴格按照捐贈協定約定開展公益非營利性業務活動。嚴禁醫療衛生機構內設部門和個人直接接受捐贈資助,嚴禁接受附有影響公平競爭條件的捐贈資助,嚴禁將接受捐贈資助與採購商品(服務)掛鈎,嚴禁將捐贈資助資金用於發放職工福利,嚴禁接受企業捐贈資助出國(境)旅遊或者變相旅遊。
五、不準參與推銷活動和違規發布醫療廣告
醫療衛生機構和醫療衛生人員應當注意維護行業形象。嚴禁違反規定發布醫療廣告,嚴禁參與醫藥產品、食品、保健品等商品推銷活動,嚴禁違反規定泄露患者等服務對象的個人資料和醫學信息。
六、不準為商業目的統方
醫療衛生機構應當加強本單位信息系統中藥品、醫用耗材用量統計功能的管理,嚴格處方統計許可權和審批程式。嚴禁醫療衛生人員利用任何途徑和方式為商業目的統計醫師個人及臨床科室有關藥品、醫用耗材的用量信息,或為醫藥行銷人員統計提供便利。
七、不準違規私自採購使用醫藥產品
醫療衛生機構應當嚴格遵守藥品採購、驗收、保管、供應等各項制度。嚴禁醫療衛生人員違反規定私自採購、銷售、使用藥品、醫療器械、醫用衛生材料等醫藥產品。
八、不準收受回扣
醫療衛生人員應當遵紀守法、廉潔從業。嚴禁利用執業之便謀取不正當利益,嚴禁接受藥品、醫療器械、醫用衛生材料等醫藥產品生產、經營企業或經銷人員以各種名義、形式給予的回扣,嚴禁參加其安排、組織或支付費用的營業性娛樂場所的娛樂活動。
九、不準收受患者“紅包”
醫療衛生人員應當恪守醫德、嚴格自律。嚴禁索取或收受患者及其親友的現金、有價證券、支付憑證和貴重禮品。
各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和醫療衛生機構應當切實加強對上述規定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嚴肅查處違規行為。對違反規定的,根據國家法律法規和黨紀政紀規定,視情節輕重、造成的影響與後果,由所在單位或有關衛生計生行政部門給予相應的組織處理、黨紀政紀處分或行政處罰;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對工作嚴重不負責任或失職瀆職的,嚴肅追究領導責任。

實施

衛計委還要求各地衛生機構參照“九不準”廣泛開展學習宣傳、認真抓好貫徹執行、堅決查處違規行為、切實加強監督檢查、大力弘揚新風正氣、嚴格落實責任制。凡是違反“九不準”的行為,要依法依紀嚴肅處理,決不姑息遷就。對違反“九不準”的醫療衛生機構,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應當根據情節輕重,給予其通報批評、限期整改、降低級別或等次等處理;需要給予行政處罰的,依法給予警告、責令停業直至吊銷執業許可證的行政處罰。

作用

衛計委同時強調,對違反“九不準”的醫療衛生人員,由所在單位給予批評教育、取消當年評優評職資格或低聘、緩聘、解職待聘、解聘;情節嚴重的,由有關衛生計生行政部門依法給予其責令暫停執業活動或者吊銷執業證書等處罰。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對吊銷執業證書的醫療衛生人員,國家衛生計生委一律在全系統通報,並向社會公布。對責令暫停執業活動的醫療衛生人員,由省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在本省(區、市)範圍內進行通報。建立醫藥購銷領域商業賄賂不良記錄,按規定對列入不良記錄的藥品、醫用設備和醫用耗材生產、經營企業予以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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