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主權性質公司
- 世紀:18世紀
- 屬性:主權
- 國家:中國
發展始末,關聯區別,
發展始末
自宋代以後,越來越多的中國人為了謀生和躲避戰亂來到南洋群島。到明初鄭和下西洋時,已經有不少以經營港口為主的商人集團,這些商人名義上受中國中央政府冊封,也臣服於當地土著人政權,但實際上與它們沒有直接隸屬關係。永樂五年,施進卿因協助鄭和俘獲海盜陳祖義有功,明成祖授以“舊港宣慰使”官銜,經營舊港,名義上是明朝封臣,實際上是自家經營。在婆羅洲上很早就有華人定居生活,從事貿易的占大多數,他們往往組成自己的公司,“漢人不服他國,自立長領”,18世紀建立的以羅芳伯為首的蘭芳公司就是其中的一個。由於荷蘭等西方殖民者對南洋的侵略加劇,羅芳伯順應時勢和當地華人以及落後民族為保護自己生存權利的要求,於1770年建立蘭芳共和國,定都東萬津,他被擁戴為大總制。至於國家的稱位應該是後人所加,在當時的情況下,蘭芳只可能是與荷蘭東印度公司並立的以貿易為主但是擁有地方控制權和行政權的公司制組織,她擁有華僑與當地民眾相結合的軍隊,多次擊退以荷屬東印度公司為主的外來入侵者。以蘭芳為代表的華人公司擁有對所在地的絕對控制權,不受其他國家的控制,可以被看做是主權性質公司。
關聯區別
與主權性質公司相似的準主權性質公司,是指沒有完全領有權、受控於某一國家或主權性質企業但是擁有所在地行政權的公司制組織,類似於高度自治的地區和歷史上大國的屬國。殖民時期的英法荷等國東印度公司、美洲的哈德遜公司都是這一類的代表。
主權性質公司與公司制國家最主要的區別在於主權性質公司主要體現其公司屬性,公司資產尤其是所控土地的處置,主權性質國家遇到經濟危機或破產時,其所有的資產包括建立行政體系的土地可以自由進行抵押或轉讓,從而失去絕對控制權,而接收土地的公司或國家則擁有了其絕對控制權;而公司制國家則主要體現其國家屬性,對領土的主權是永久的,不可進行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