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主教在教會內牧靈職務法令
- 外文名:拉 Decretum depastorali episcoporum rmunerein Ecclesia:"Christus Dominus”
主教在教會內牧靈職務法令(拉Decretum depastorali episcoporum rmunerein Ecclesia:"Christus Dominus”)第二屆梵蒂岡公會議檔案。1965年10月28日通過...
由447至459條論及主教團的法定地位;第447條中說:主教團為一常設機構,是一個國家或一個地區主教們的集合體,為該地區的信眾共同執行某些牧靈職務,依法律規定,特別藉適合於當時當地環境的使徒工作方式和計畫,促進教會對人類的更大...
它們依次是:《主教在教會內牧靈職務》法令、《司鐸之培養》法令、《修會生活革新》法令、《天主教教育》宣言、《教會對非基督宗教態度》宣言(1965年10月28日);《天主的啟示教義》憲章、《教友傳教》法令(1965年11月18日),《...
《主教在教會內牧靈職務法令》《司鐸之培養法令》《修會革新法令》《教會對非基督宗教態度宣言》《天主教教育宣言》《天主的啟示教義憲章》《教友傳教法令》《論教會在現代世界牧職憲章》(即《喜樂與期望》)《司鐸職務與生活法令》《...
16個文獻依次是:4個憲章:《教會教義憲章》、《天主的啟示教義憲章》、《神聖禮儀憲章》、《論教會在現代世界牧職憲章》;9個法令:《主教在教會內牧靈職務法令》、《司鐸職務與生活法令》、《司鐸之培養法令》、《修會生活革新法令》...
梵蒂岡第二屆大公會議(1962-1965)在《教會》教義憲章(簡稱LG)第三章中明確天主教聖職聖事的公職劃分為三級:主教、司鐸與執事;在《教會》教義憲章、《司鐸職務與生活》法令(簡稱PO)、《主教在教會內牧靈職務》法令(簡稱CD)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