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動行政執法舉證責任,特點根據法律規定,無須公民,實質條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主動行政執法舉證責任
- 外文名:未知
- 特點:根據法律規定,無須公民
- 實質:條例
主動行政執法是指行政執法機關根據法律規定,無須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同意或申請而依職權可主動實施的行政執法行為。此行為的作出無須當事人的參與,當事人甚至根本不知道。因此,不可能要求當事人提供證據。主動的行政執法行為的舉證責任由行政執法主體承擔。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或當事人)沒有舉證義務。行政執法主體在實施主動行政執法行為時,如不能提供確鑿的證據,就不能作出影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權利義務的行政執法行為。否則,該行政執法行為就會被撤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