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動作證動機,是指促使證人主動採取作證行為的內心起因。根據其社會意義,可分為主動一積極作證的動機和主動消極作證的動機。前者是正確的,可促使證人作實事求是的陳述;後者則懷有個人目的,可使證人主動提供偽證。主要有正義感、義務感、友情、報復、私利、虛榮等動機。
動機是推動人從事某種活動,並朝一個方向前進的內部動力。是為實現一定目的而行動的原因。動機是個體的內在過程,行為是這種內在過程的表現。引起動機的內在條件是需要,引起動機的外在條件是誘因。驅使有機體產生一定行為的外部因素稱為誘因。凡是個體趨向誘因而得到滿足時,這種誘因稱為正誘因;凡是個體因逃離或躲避誘因而得到滿足時,這種誘因稱為負誘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