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麥公司所得稅

丹麥公司所得稅指丹麥對公司所得徵收的一種稅。納稅人包括居民公司和非居民公司。以納稅人的各項源泉所得,減去取得和保證其所得發生的成本費用後的淨所得額作為應納稅所得額,據以計算徵收。對公司發生的經營虧損,可以向後結轉五年,從利潤中彌補。丹麥公司所得稅實行比例稅率,日至次年3月31日。納稅人每年應納的稅款必須在12月20日前繳納完畢。

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不得扣除公司支付的稅款(除財產稅外)、超過1,000克朗的財產捐款、組建、合併和重建費用、延期繳納稅款所發生的利息、罰款和罰金、股息等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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