嬰兒(包括超計畫生育、非婚生育的嬰兒)出生後一個月內,由嬰兒監護人或者戶主向嬰兒父親或者母親常住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報出生登記。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丹陽出生戶口申報辦事指南
- 類型:流程
嬰兒(包括超計畫生育、非婚生育的嬰兒)出生後一個月內,由嬰兒監護人或者戶主向嬰兒父親或者母親常住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報出生登記。
嬰兒(包括超計畫生育、非婚生育的嬰兒)出生後一個月內,由嬰兒監護人或者戶主向嬰兒父親或者母親常住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報出生登記。(一)出生醫學證明;(二)父母雙方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三)父母結婚證(非婚生的除外...
嬰兒出生戶口申報是由公安派出所辦理。申報條件 嬰兒出生後一個月內,由嬰兒監護人或者戶主向嬰兒父親或者母親常住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報出生登記。申報材料 (一)出生醫學證明。(無出生醫學證明需提供親子鑑定書)(二)父母的結婚證、戶口...
《嬰兒出生醫學證明》、居(村)委會證明,居民戶口簿、《準生證》及其他相關證明(收養公證書、《收養證》等)。辦事流程 1、嬰兒監護人持《嬰兒出生醫學證明》、《準生證》向嬰兒父親或母親戶口所在地戶口登記機關申報出生登記;2、棄嬰...
新鄉出生戶口登記由常住戶口所在地派出所受理。政策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第七條 辦理機構 常住戶口所在地派出所 在職責範圍內,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給本部門規定的許可權和法定程式開展行政執法工作;嚴格依法進行調查取證和...
出生戶口登記是由公安派出所受理辦理。法律依據 第二十一條 申報出生戶口登記是公民的法定權益。正常合法出生以及非婚生育、超計畫生育的嬰兒、棄嬰,都應當及時予以辦理戶口登記。第二十二條 出生戶口登記實行隨父隨母自願原則。第二十三條 ...
(一) 夫妻雙方一方為家庭戶口、一方為單位集體戶口的,所生子女應當隨家庭戶口一方申報出生登記。(二)對夫妻雙方均為單位集體戶口的,應當要求其將戶口遷至合法固定住所後,再辦理子女出生登記;無合法固定住所的,所生子女可以隨父...
1、新出生嬰兒的《出生醫學證明》或居(村)民委員會出具的嬰兒出生情況證明及社區(駐村)民警調查核實材料;2、嬰兒父親、母親的居民身份證、居民戶口簿、結婚證。辦理程式 申請人填寫《公民出生戶口登記申報表》,嬰兒出生後一個月內...
1、新出生嬰兒的《出生醫學證明》或居(村)民委員會出具的嬰兒出生情況證明及社區(駐村)民警調查核實材料;2、嬰兒父親、母親的居民身份證、居民戶口簿、結婚證。辦理程式 申請人填寫《公民出生戶口登記申報表》,嬰兒出生後一個月內...
公安機關辦理出生申報登記,發現超計畫生育情形的,應當將超計畫生育情況通報人口和計畫生育部門。辦理程式 (一) 夫妻雙方一方為家庭戶口、一方為單位集體戶口的,所生子女應當隨家庭戶口一方申報出生登記。(二)對夫妻雙方均為單位集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