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江口水利樞紐安全保衛規定

《丹江口水利樞紐安全保衛規定》是為了加強丹江口水利樞紐安全保衛工作,維護丹江口水利樞紐的安全和秩序,維護南水北調工程安全、供水安全、水質安全和漢江中下游防洪安全,根據相關法律、法規,結合湖北省實際,制定的規定。

2024年2月3日,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431號公布《丹江口水利樞紐安全保衛規定》,自2024年4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丹江口水利樞紐安全保衛規定
  • 頒布時間:2024年2月3日
  • 實施時間:2024年4月1日
  • 發布單位:湖北省人民政府
  • 文號: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431號
發布信息,內容全文,內容解讀,

發布信息

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431號
《丹江口水利樞紐安全保衛規定》已經2024年1月2日省人民政府第48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24年4月1日起施行。
省長 王忠林
2024年2月3日

內容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丹江口水利樞紐安全保衛工作,維護丹江口水利樞紐的安全和秩序,維護南水北調工程安全、供水安全、水質安全和漢江中下游防洪安全,根據相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省人民政府與丹江口水利樞紐主管部門共同設立丹江口水利樞紐安全保衛區。
丹江口水利樞紐安全保衛區範圍包括丹江口水利樞紐及其周邊特定區域,分為陸域安全保衛區、水域安全保衛區、空域安全保衛區。
陸域安全保衛區、水域安全保衛區具體範圍的劃定和調整,由十堰市人民政府依法確定並公布。
陸域安全保衛區、水域安全保衛區上空的低空空域為空域安全保衛區。
第三條 丹江口水利樞紐安全保衛工作堅持預防與應急處置相結合、多方協調聯動、安全保衛與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並重。
第四條 省人民政府、十堰市人民政府、丹江口市人民政府依法履行丹江口水利樞紐安全保衛屬地管理責任。
省人民政府、十堰市人民政府、丹江口市人民政府公安、國家安全、應急管理、水行政、交通運輸、消防救援等部門,與丹江口水利樞紐主管部門和運行管理單位,按照法律、法規和本規定,負責丹江口水利樞紐安全保衛有關工作。
第五條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實施危害丹江口水利樞紐安全的行為,發現危害丹江口水利樞紐安全的行為和其他安全隱患應當立即報告。
對丹江口水利樞紐安全保衛作出突出貢獻的組織和個人,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表彰獎勵。
第六條 丹江口水利樞紐安全保衛工作所需經費,由省人民政府、十堰市人民政府、丹江口市人民政府和有關單位按照職責分工和規定的經費負擔體制予以保障。
第二章 陸域安全保衛
第七條 陸域安全保衛區周邊界線應當設定實物屏障或者警示標識,出入口和重點部位應當配備警戒崗哨或者技術防範設施。陸域安全保衛區內應當配備全覆蓋的視頻監控等防範設施,實施全天候安全巡查。
第八條 車輛、人員憑有效通行證件按照規定接受安全檢查並確認資格、身份後,方可出入陸域安全保衛區。
物資憑有效的通行證件和物資轉場、外運、內運申請單出入陸域安全保衛區,必要時在出入口對通行物資進行危險物品檢測。
第九條 進入陸域安全保衛區的車輛、人員的通行證件,由丹江口水利樞紐運行管理單位核發和管理,並報公安機關備案。
因施工作業等需要運輸危險物品進入陸域安全保衛區的,應當經丹江口水利樞紐運行管理單位同意,依法報公安機關批准,並做好現場管控。
第十條 陸域安全保衛區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未持有效通行證件進出陸域安全保衛區;
(二)通過設有禁止通行標識的區域或者超越通行證件限定的範圍活動;
(三)不按照規定接受檢查,強行通過崗哨或者臨時管控點;
(四)不按照規定在設有安全通行標識的區域,超速超載、亂停亂放或者妨礙通行;
(五)攀爬、鑽越、移動、損毀實物屏障、技術防範設施或者警示標識;
(六)非法攜帶槍枝、彈藥、管制器具、易燃易爆物品或者非法運輸危險物品;
(七)擾亂管理秩序和危害設施安全的其他行為。
對違反前款規定的行為,安全保衛人員應當立即制止;對不服從管理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理。
第三章 水域安全保衛
第十一條 水域安全保衛區應當設定水岸瞭望崗哨或者警戒哨位,周邊界線應當設定警示標識和技術防範設施。
第十二條 除執行公務的船舶、經丹江口水利樞紐運行管理單位安全檢查核准的施工作業船舶,以及經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安全檢查核准的過壩船舶外,其他任何船舶不得進入水域安全保衛區。
對未經核准進入水域安全保衛區的船舶,安全保衛人員應當立即進行攔截並責令駛離;對拒絕駛離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理。
對因機器故障等原因失去控制可能進入水域安全保衛區的船舶,丹江口水利樞紐運行管理單位和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立即採取措施使其遠離。
第十三條 通過丹江口水利樞紐通航建築物的船舶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船舶應當提前向丹江口水利樞紐運行管理單位報告;
(二)過壩船舶應當接受丹江口水利樞紐運行管理單位的統一調度,過壩期間船舶上人員不得擅自離開;
(三)不得運輸法律、法規以及國務院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規定禁止運輸的危險物品;運輸其他危險物品的,應當向丹江口水利樞紐運行管理單位申報,不得偽報、瞞報;
(四)不得在水域安全保衛區進行容易引發火災、爆炸事故的檢修作業;
(五)不得在水域安全保衛區待泊期間裝卸物品,不得傾倒貨物和其他物品;
(六)不得在水域安全保衛區搶航、追越或者從事其他擾亂水上交通秩序的行為。
第十四條 水域安全保衛區內禁止捕撈、垂釣、養殖、游泳、洗滌以及其他可能影響或者危害樞紐安全的行為。
第四章 空域安全保衛
第十五條 空域安全保衛區應當配備技術防範設施。在空域安全保衛區飛行的航空器應當嚴格按照飛行管制部門批准的計畫飛行。
第十六條 禁止在空域安全保衛區進行風箏、孔明燈、熱氣球、飛艇、動力傘、滑翔傘、三角翼、無人機、輕型直升機、航模等升放或者飛行活動,但是經依法批准的無人機等飛行活動除外。
第十七條 丹江口水利樞紐運行管理單位以及負有丹江口水利樞紐安全保衛職責的其他部門和單位,應當加強對空域安全保衛區的動態監控,發現違反規定的升放或者飛行活動,應當立即協調有關部門查明情況,依法採取必要的處置措施。
第五章 安全保衛職責
第十八條 省人民政府與丹江口水利樞紐主管部門共同研究解決丹江口水利樞紐安全保衛工作中的重大事項,共同建立丹江口水利樞紐安全保衛指揮系統,統一指揮丹江口水利樞紐安全保衛工作。
第十九條 十堰市人民政府負責建立由丹江口水利樞紐運行管理單位、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人民武裝警察部隊、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急管理部門、水行政主管部門、消防救援機構等組成的丹江口水利樞紐安全保衛工作協調聯動機制。
第二十條 丹江口市人民政府負責組織建立丹江口水利樞紐安全保衛指揮平台,組織制定安全保衛方案,依法履行丹江口水利樞紐安全保衛屬地管理責任。
第二十一條 公安機關負責建立丹江口水利樞紐治安防控體系,及時處置危害丹江口水利樞紐安全的違法犯罪行為和恐怖攻擊事件,預防、處理涉及丹江口水利樞紐計算機信息系統的違法犯罪行為。
第二十二條 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維護丹江口水利樞紐水域安全保衛區及周邊界線外的水域交通秩序和安全。
第二十三條 應急管理部門依法對丹江口水利樞紐消防工作實施監督管理,消防救援機構依法負責實施。
丹江口水利樞紐運行管理單位應當落實消防安全重點單位職責,建立專職消防隊,配備消防設施和消防器材,建立消防安全制度和操作規程。
第二十四條 丹江口水利樞紐運行管理單位應當加強與安全保衛區內其他單位的溝通協調,建立安全保衛協同聯動機制,負責丹江口水利樞紐安全保衛日常工作,協調各方面安全保衛力量共同防範、應對、處置危害丹江口水利樞紐安全的破壞活動,並對丹江口水利樞紐安全保衛區內發生的突發事件進行先期處置。
丹江口水利樞紐運行管理單位應當依法落實安全生產、治安保衛重點單位職責,建立安全運行監測體系。
第二十五條 丹江口水利樞紐運行管理單位應當加強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保護工作,建立健全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完善技術保護措施,做好通報預警、安全監測、應急處置等工作,發現危害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的情況應當立即向公安機關報告,發現疑似境外間諜情報機關發起的網路攻擊情況,應當立即向國家安全機關報告。
公安機關應當加強對丹江口水利樞紐運行管理單位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保護工作的監督、檢查和指導,發現影響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的情況應當及時通知丹江口水利樞紐運行管理單位採取安全保護措施。
第二十六條 在丹江口水利樞紐啟動防汛應急回響、重大會議、重要活動和反恐等特殊時期,經依法批准,可以在丹江口水利樞紐安全保衛區周邊採取交通管控等措施,限制車輛、船舶、人員等進出,相關信息應當及時予以公告。
第二十七條 負有丹江口水利樞紐安全保衛職責的各級人民政府及其部門、企業事業單位,應當依法制定各類突發事件的應急預案,配備應急救援人員和設備,定期開展培訓和演練。
第二十八條 丹江口市人民政府應當會同丹江口水利樞紐運行管理單位加強丹江口水利樞紐安全保衛區及其周邊地區的社會治安綜合治理,防範針對丹江口水利樞紐的破壞活動。
負有丹江口水利樞紐安全保衛職責的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開展經常性的安全宣傳教育。丹江口水利樞紐周邊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企業事業單位應當根據所在地人民政府的要求,結合實際開展安全宣傳教育。
第二十九條 在丹江口水利樞紐安全保衛區內設立或者調整遊覽項目應當依法報經審批,開展遊覽活動不得影響丹江口水利樞紐安全。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條 對違反本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已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一條 違反本規定第十條,擾亂陸域安全保衛區管理秩序和設施安全的,由公安機關責令改正,予以警告;拒不改正或者情節嚴重的,對單位可以處5000元以下罰款,對個人可以處1000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二條 違反本規定第十二條第一款、第十三條,非法進入水域安全保衛區,或者未按規定通過丹江口水利樞紐通航建築物,擾亂水域安全保衛區水上交通秩序的,由公安機關或者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按照職責許可權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或者情節嚴重的,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處以罰款。
第三十三條 違反本規定第十四條,在水域安全保衛區內進行捕撈、垂釣、養殖以及其他可能影響或者危害樞紐安全行為的,由公安機關責令改正,予以警告;拒不改正或者情節嚴重的,處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四條 違反本規定第十五條、第十六條,在空域安全保衛區進行非法升放或者飛行活動的,由公安機關責令改正,予以警告;拒不改正或者情節嚴重的,對單位可以處5000元以下罰款,對個人可以處1000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五條 負有丹江口水利樞紐安全保衛職責的各級人民政府、部門、有關單位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規定,不依法履行丹江口水利樞紐安全保衛職責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六條 本規定自2024年4月1日起施行。

內容解讀

《規定》共7章36條,明確了丹江口水利樞紐安全保衛工作管理體制、安全保衛區範圍及管理措施,細化了湖北省、十堰市、丹江口市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單位)和長江水利委員會、樞紐工程管理單位的安全保衛職責,對擾亂樞紐陸域、水域、空域安全保衛區管理秩序或者危害樞紐安全的行為設定了法律責任,為維護南水北調中線水源工程安全提供了堅實的制度支撐和法律保障。
綜合考慮丹江口水利樞紐位於湖北省丹江口市境內,與城市居民區緊密相連,無明顯周界,具有極強的區位特殊性的特點,《規定》明確劃定了丹江口水利樞紐安全保衛區陸域、水域、空域範圍,同時對安全保衛區實行分區安全保衛制度。
在管理體制方面,《規定》明確丹江口水利樞紐安全保衛工作實行由湖北省人民政府統一領導,十堰市、丹江口市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屬地管轄的管理體制,長江水利委員會以及丹江口水利樞紐運行管理單位依照法律、法規和《規定》,負責丹江口水利樞紐安全保衛有關工作,形成統一領導、各負其責、相互配合、相互協作的管理體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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