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東市重大項目進入綠色通道審批辦法

丹東市重大項目進入綠色通道審批辦法,市公共行政服務中心管理辦公室會同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市軟環境建設領導小組辦公室制定的《丹東市重大項目進入綠色通道審批辦法》已經市政府同意,現轉發給你們,並提出以下意見,請一併貫徹執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丹東市重大項目進入綠色通道審批辦法
  • 位置:丹東市
  • 類型:檔案
  • 時間:2011
發布通知,審批辦法,

發布通知

丹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批轉《丹東市重大項目進入綠色通道審批辦法》的通知
丹政辦發〔2011〕6號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
市公共行政服務中心管理辦公室會同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市軟環境建設領導小組辦公室制定的《丹東市重大項目進入綠色通道審批辦法》已經市政府同意,現轉發給你們,並提出以下意見,請一併貫徹執行。
一、建立市領導現場辦公制度。對進入綠色通道審批的重大項目,市領導每周主持召開一次聯審會議,協調解決項目審批中的問題,加快項目審批工作進度。
二、中省直部門對綠色通道項目審批否定權上收一級。對不予批准的審批事項,應由科(處)室決定的,要上報部門領導決定;應由部門決定的,在做出決定前應聽取市政府領導的意見。
三、加強監督考核管理。市有關行風評議部門要將相關部門對綠色通道項目審批辦理情況納入行風建設管理,對影響綠色通道項目審批效率和質量的部門,按照有關規定處理。
丹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二○一一年三月九日

審批辦法

為保證我市重大項目審批綠色通道的順暢,提高綠色通道審批的質量和效率,根據市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一條 在我市投資興建的投資額在30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各類項目,凡符合以下條件之一的,可進入項目審批綠色通道:
(一)國家和省、市重點項目;
(二)對地區經濟成長和產業調整有重要作用的重點項目;
(三)對各產業園區(經濟開發區)建設有支撐作用的重點項目;
(四)市委、市政府確定的其他重點項目。
第二條 進入綠色通道審批的項目,由項目申請人或項目主管部門提出,經市行政中心確認後,由市審批項目代理辦公室(以下簡稱“市項目辦”)負責受理,並發放“綠色通道卡”。項目單位憑卡享受市政府規定的各項優惠待遇。
第三條 市項目辦根據項目審批所涉及的部門,組建代辦小組,負責該項目審批的代辦服務。市項目辦對綠色通道項目登記建檔,實行動態管理,跟蹤項目審批進展情況。
第四條 市項目辦在受理項目的第二個工作日,組織相關部門視窗召開聯合輔導會,對申請人進行全面告知。需現場踏勘的項目,由市項目辦在聯合輔導會後第二個工作日組織實施聯合踏勘。參加現場踏勘的審批部門應在踏勘後兩個工作日內向市項目辦反饋明確意見。
第五條 市項目辦組織代辦小組根據聯合輔導會議內容,幫助、指導申請人按要求準備相關材料。材料齊全後,交市項目辦,進入審批程式。可同步辦理的事項要同步辦理,對材料基本符合要求的事項,實行“告知承諾”制,直接進入下一審批環節。
第六條 相關審批部門對綠色通道項目要進一步簡化審批程式和流程,在接到申報材料後,按照“優先辦理、提前辦結”的原則進行辦理。事項辦結後及時將批准檔案(證照)交市項目辦。對於審批中存在的問題,要及時向市項目辦反饋。對在承諾時限內沒有明確審批意見的事項,實行“逾時默認”制。
第七條 對審批中存在問題的項目,由市領導召集或受市領導委託由市公共行政服務中心組織相關部門領導召開聯審會議,對無故不參加聯審會議、聯合踏勘或在規定時間內不發表意見的,實行“缺席默認”制。各相關審批部門要嚴格執行聯審會議要求,在規定時限內妥善解決項目審批中的問題。
第八條 市公共行政服務中心負責綠色通道項目審批情況的監督、協調和督辦工作。各有關部門要把辦理綠色通道項目審批情況納入行風評議、軟環境建設、項目建設督察管理和行政中心考核體系。
第九條 本辦法由市公共行政服務中心管理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十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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