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東市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

根據市政府授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國有資產法》等法律、法規履行出資人職責,監管市屬企業的國有資產,加強國有資產的管理工作。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丹東市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
  • 地點:丹東市
  • 屬性:非營利
  • 性質:事業單位
主要職責,內設機構,辦公室,綜合法規處(監事會工作處),產權管理處,業績考核與分配處(勞資培訓處),企業改革發展處,財務監督與收益管理處,企業領導人員管理處(黨委工作處),信訪辦,

主要職責

(二)貫徹執行國家和省國有資產管理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按照國務院規定,負責企業國有資產基礎管理;擬定國有資產監督管理的地方性規範性檔案並檢查其執行情況。
(三)承擔企業國有資產保值增值的職責,建立和完善國有資產保值增值指標體系,擬訂考核標準,對出資人企業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情況進行監管,負責出資人企業工資分配管理工作,制定出資人企業負責人收入分配政策並組織實施。
(四)負責組織、指導、推進全市國有企業改革和重組,研究全市國有企業改革中的重大問題及有關政策。推進國有企業的現代企業制度建設,完善公司治理結構,推動國有經濟結構和布局的戰略性調整。
(五)負責出資人企業領導班子建設,通過法定程式對出資人企業的負責人進行任免、考核並根據其經營業績進行獎懲,建立符合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和現代企業制度要求的選人、用人機制,完善經營者激勵和約束制度。
(六)按照有關規定,代表市政府向部分企業派出董事、監事、獨立董事和監事會;負責監事會的日常管理工作。
(七)對出資企業國有資本收益組織收繳,編制國有資產經營預算草案,對企業國有資產產權交易進行監督管理。
(八)按照出資人職責,負責督促檢查出資人企業貫徹落實國家、省市安全生產方針政策及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及標準等工作。
(九)承辦省國資委和市委、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市國資委設8個內設機構:

辦公室

負責機關文秘、會議、機要、保密、信息、財務、檔案及安全保衛、車輛、辦公設施維護等行政後勤工作。

綜合法規處(監事會工作處)

負責研究總結國有資產監督管理體制改革的理論和實踐經驗;負責調查研究國有企業的改革發展等重大問題;負責重要檔案和報告的起草等文字綜合工作及機關各種制度制訂工作;研究國有企業改革和發展中的有關法律問題,負責指導國有企業法律顧問工作;負責投訴案件的查處工作;承辦機關的法律事務。依據《國有企業監事會暫行條例》,研究制定有關監事會工作的規章制度;提出派出監事會的企業名單,制定監事會派出計畫;組織監事會開展監督檢查工作;負責監事會監督檢查報告的審核、報送工作;協助有關部門做好專職監事的考核、培訓工作。

產權管理處

擬定國有企業清產核資和國有資產產權界定、登記、劃轉、處置及產權糾紛調處等方面規章制度和管理辦法;承擔出資人企業國有資產產權界定、登記、劃轉、處置及產權糾紛調處等方面工作;負責出資人企業國有資產評估項目的核准及備案;對於企業國有產權交易情況進行監督;負責對國有企業及國有控股、參股企業資本金變動、股權轉讓、對外投資等須由出資人決定的重大事項進行審核並提出意見;組織收繳產權轉讓收入;指導縣(市)、區國資監管機構的企業國有產權管理工作。

業績考核與分配處(勞資培訓處)

擬定並完善出資人企業負責人經營業績考核制度,對出資人企業負責人進行年度和任期考核;綜合考核出資人企業的經營業績;研究提出重大資產損失責任追究的意見和措施;擬訂出資人企業收入分配製度改革的指導意見,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對出資人企業工資分配的總體水平進行調控,研究擬訂出資人企業負責人的薪酬制度和激勵方式並組織實施;協調出資人企業勞動、社會保障等相關工作;按照有關規定,規範出資人企業負責人職務消費和職工福利保障;負責全市企業經營管理人員和國資委系統幹部的培訓和實施工商管理職業資格證書制度工作;指導出資人企業引進國外智力工作。

企業改革發展處

指導企業布局和結構調整,審核出資人企業的發展戰略和規劃,承擔企業發展的協調服務等工作;研究提出國有企業改革的政策措施;指導國有企業的現代企業制度建設,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結構;研究國有企業合併、股份制改造、上市、合資等重組方案,指導國有企業分離辦社會職能、主輔分離輔業改制、富餘人員分流工作,配合有關部門做好下崗職工的安置和再就業工作;編制並組織實施國有企業兼併破產計畫,研究提出職工安置等方案;組織協調國有企業的合併、分立、解散、清算和關閉破產、資產重組工作,協調解決企業改制、改組中的重大問題;負責中省直企業主輔分離、社會職能的剝離及其對地方企業的改革重組的聯絡服務工作;負責中省直企業與當地政府有關事務的聯絡,促進其參與當地經濟發展等工作。

財務監督與收益管理處

負責出資人企業的財務監督,承辦出資人企業財務預決算的有關工作;負責出資人企業內部審計監督,組織開展出資人企業負責人離任和任期經濟責任審計及其他專項審計工作;對國家撥付的各項資金進行投資監管;承擔國有資產統計分析工作;組織出資人企業上交國有資本收益;承擔國有資產經營預算編制和執行有關工作;組織協調監督檢查結果的落實工作。

企業領導人員管理處(黨委工作處)

根據有關規定,承擔對出資人企業領導人員的考核工作並提出任免建議;考核推薦董事、監事及獨立董事人選;負責出資人企業領導班子後備班幹部隊伍建設和人才工作;探索符合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現代企業制度要求的企業領導人員考核、評價和選任方式;研究擬訂向國有控股和參股公司派出國有股權代表的方案;負責企業領導人員的檔案管理和出國政審等工作;負責委機關人事、工資工作;負責直屬企事業單位黨的組織、思想建設、精神文明建設和黨員教育管理工作、宣傳工作、思想政治工作和企業文化建設工作、統戰工作、對外宣傳和新聞工作、人事、職稱、轉復軍人安置及有關待遇的落實等工作。

信訪辦

承擔國資委的信訪工作;綜合研究信訪情況,及時向領導反映職工民眾的要求、意見、建議,並提出處理意見;負責接待職工民眾的來信來訪工作及向信訪人宣傳法律、法規及有關政策工作;承辦上級機關和本級機關轉辦、交辦的信訪件,向相關部門和下級轉辦、交辦、督辦信訪案件;負責企事業單位的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完成領導交辦的其他有關信訪事項。
機關黨委 負責委機關黨建工作和機關作風建設;負責委機關退休人員服務和基層單位老幹部工作的指導等工作。
設定紀委、監察室 合署辦公,負責紀檢和行政監察工作。
工會 負責直屬企事業單位工會工作。
團委 負責直屬企事業單位共青團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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