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關村腫瘤微創治療產業技術創新戰略聯盟,以“規範、整合、轉化、創新”為宗旨,聯合全國已經開展腫瘤微創治療技術的優勢醫院,以高校、科研院所及有研發能力的企業為盟友,對腫瘤微創技術開展多領域、多病種,多中心、大樣本式的前瞻性臨床研究及真實世界研究;在此基礎上制訂技術規範、指南和質控標準;並指導和組建腫瘤微創治療技術示範科室、示範中心及示範醫院;對腫瘤微創診療的從業人員進行規範化、系統性培訓。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中關村腫瘤微創治療產業技術創新戰略聯盟
- 外文名:Zhongguancun Strategic Alliance of Technology Innovation for Minimally Invasive Tumor Therapy
- 簡稱:微創聯盟
- 登記單位:北京市民政局
- 現任理事長:鄭加生
- 原名稱:國家腫瘤微創治療產業技術創新戰略聯盟(國家級社團組織)
聯盟運營,聯盟簡介,組織機構,聯盟章程,分支機構,聯盟活動,
聯盟運營
中關村腫瘤微創治療產業技術創新戰略聯盟,致力於研發和推廣腫瘤微創診療技術及帶動全產業鏈創新發展。聯盟發揮“政、產、學、研、用、資、服”資源相結合的優勢,以臨床帶動技術創新,以科研和技術創新推進產業技術可持續性快速發展,促進成果轉化、實現全產業鏈式的產業化發展,以滿足不斷增長的臨床需求、提升臨床療效,提高產業技術的核心競爭力
聯盟簡介
聯盟LOGO的寓意
中關村腫瘤微創產業技術創新戰略聯盟LOGO由CMIC四個字母組成的紅蘋果標誌圖形。兩個“C”相對組成蘋果主體,內部相當於腫瘤;“I”為蘋果柄,相當於消融電極針;“M”比喻在腫瘤內釋放的子電極,“M”呈橘紅色,代表熱消融治療中心溫度最高;“C”的寬度代表“消融邊緣”;蘋果的柄為紅色,提示消融結束要消融針道,防治出血。蘋果寓意平安,紅蘋果預示腫瘤微創治療事業會紅紅彤彤、蓬勃發展,造福人類。
“中關村腫瘤微創治療產業技術創新戰略聯盟”(以下簡稱:聯盟)由首都醫科大學附屬北京佑安醫院聯合中山大學第一附屬醫院等14家醫院、中國科學院理化技術研究所等3家科研院所、北京工業大學等4家大學、以及13家與腫瘤微創治療相關的企業共同發起,於 2010年11月21日在北京創立“中國腫瘤微創治療技術創新戰略聯盟”;並於2012年4月28日被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部(國科發體[2012]293)號檔案批准為國家試點聯盟:“腫瘤微創治療產業技術創新戰略戰盟”,2013年5月21日在北京市民政局正式註冊為一級社團法人,法人單位為:“中關村腫瘤微創治療產業技術創新戰略聯盟”。2014年被科技部驗收成為“國家腫瘤微創治療產業技術創新戰略聯盟”。目前聯盟單位已增至126家,是國內臨床醫學領域唯一一家國家級產業技術創新戰略聯盟。
中關村腫瘤微創治療產業技術創新戰略聯盟,致力於研發和推廣腫瘤微創診療技術及帶動全產業鏈創新發展。聯盟聯合全國已經開展腫瘤微創治療技術的優勢醫院,以高校、科研院所及有研發能力的企業為盟友,對腫瘤微創技術開展多領域、多病種,多中心、大樣本式的前瞻性臨床研究及真實世界研究;在此基礎上制訂技術規範、指南和質控標準;並指導和組建腫瘤微創治療技術示範科室、示範中心及示範醫院;對腫瘤微創診療的從業人員進行規範化、系統性培訓;“聯盟”發揮產、學、研、用資源相結合的優勢,以臨床帶動技術創新,以科研和技術創新推進產業技術可持續性快速發展,促進成果轉化、實現全產業鏈式的產業化發展,以滿足不斷增長的臨床需求、提升臨床療效,提高產業技術的核心競爭力。
組織機構
聯盟章程
中關村腫瘤微創治療產業技術創新戰略聯盟章程
第一章 總責
第一條 本聯盟定名為:中關村腫瘤微創治療產業技術創新戰略聯盟(英文譯名:Zhongguancun Strategic Alliance of Technology Innovation for Minimally Invasive Tumor Therapy, 縮寫:ZGC MITT)
第二條 本聯盟由首都醫科大學附屬北京佑安醫院鄭加生牽頭,宣武醫院、復興醫院等醫院,北京工業大學、北京東方大學等大學,中國科學院理化所、北京臨床腫瘤基因研究所等科研單位,華潤萬東醫療設備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奇倫天佑創業投資有限公司等企業自願聯合發起成立,是經北京市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核准登記的非營利性社會團體法人。
第三條 本聯盟的宗旨:團結國內外開展微創醫學技術套用研究的高等科研院所,開展臨床套用微創治療技術的醫院、開展腫瘤微創治療設備研製的企業單位,通過資源整合進行“組學”研發創新與成果轉化,形成擁有自主智慧財產權的T0及T1產品,替代進口產品。本聯盟一切活動均要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
第四條 本聯盟的登記管理機關是:北京市民政局。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五條 本聯盟的業務範圍
(一) 提供腫瘤學科建設方面的技術諮詢和培訓服務 ;
(二) 組織專業學術交流活動,開展國內外交流與技術合作 ;
(三) 開展醫藥、醫療器械的創新研究與開發;
(四) 進行腫瘤微創新技術的宣傳推廣,組織刊物出版;
(五) 承接政府委託的醫學科技服務事項 。
第三章 會員
第六條 本聯盟的會員種類:由單位會員與個人會員組成。
第七條 申請加入本聯盟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
單位會員:
(一) 擁護本聯盟的章程;
(二) 有加入本聯盟的意願;
(三) 在本聯盟的業務(腫瘤微創治療技術的科研、設備研製或腫瘤學科建設等)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個人會員:
(一) 擁護本聯盟的章程;
(二) 有加入本聯盟的意願;
(三) 在本聯盟腫瘤微創技術學科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第八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 單位會員
1、 提交入會申請書;
2、 提交單位簽署加蓋公章的聯盟協定書、單位法人執照及單位介紹等資證材料;
3、 經聯盟理事會討論通過;
4、 由聯盟秘書處頒發相應單位會員證書。
(二)個人會員
1、 向聯盟提交單位簽署加蓋公章的申請書及個人資證材料;
2、 經聯盟專家委員會討論通過;
3、 由聯盟理事會秘書處頒發會員證書。
第九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 參加本聯盟的活動;
(二) 獲得本聯盟服務的優先權;
(三) 對本聯盟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四) 入盟自願、退盟自由。
第十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 執行本聯盟的決議;
(二) 維護本聯盟的合法權益和聲譽;
(三) 完成本聯盟交辦的工作;
(四) 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 向本聯盟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
第十一條 會員退盟應書面通知本聯盟,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延期一年未繳納會費或不參加本聯盟活動,視為自動退盟。
第十二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
第十三條本聯盟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會員大會每五年召開一次,會員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會員大會主要職責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理事會、監事會;
(三)決定聯盟的解散、分立、合併及終止事宜
第十四條 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團體開展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主要職責是:
(一) 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二) 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三) 決定任免副理事長、常務理事,理事及各分支機構主要負責人;
(四) 審議秘書處的工作報告和聯盟財務報告;
(五) 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六) 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換屆理事會每五年一屆。因特殊情況需要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七條聯盟設立秘書處,設立秘書長及常務副秘書長各一名,副秘書長若干。
第十八條 本聯盟辦公室行使下列職權:
負責協助理事長日常具體工作,管理聯盟檔案及印章
負責辦理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的設立的相關事宜
第十九條 本聯盟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常務副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 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 在本聯盟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 聯盟法定代表人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 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條 本聯盟的法定代表人為理事長。
本聯盟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聯盟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一條 本聯盟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 檢查會員大會、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二) 代表本聯盟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三) 任免辦公室主任、秘書長及常務副秘書長;
(四) 推薦下任理事長,交會員大會決議;
(五) 提名副理事長、監事長,交理事會決議。
第二十二條 本聯盟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 籌備召集和主持理事會;
(二) 指導和監督秘書處工作
第二十三條 本聯盟常務副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 主持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 指導和監督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 任免副秘書長及以下工作人員;
(四) 提名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決議;
(五) 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六) 處理其他日常事物。
第二十四條監事會
本聯盟設監事會,由三人組成,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向會員大會負責,其主要 職責:
(一) 選舉產生監事長;
(二) 出席理事會;
(三) 監督本聯盟及領導成員依照《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開展活動;
(四) 督促本聯盟及領導成員依照核定的章程、業務範圍及內部管理制度開展活動;
(五) 對本聯盟成員違反本聯盟紀律,損害本聯盟聲譽的行為進行監督;
(六) 對本聯盟的財務狀況進行監督;
(七) 對本聯盟的違法違紀行為提出處理意見,提交理事會並監督其執行。
第五章資產管理
第二十五條 本聯盟經費來源:
(一) 會費;
(二) 捐贈;
(三) 政府資助;
(四) 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 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六條 本聯盟按照會員大會表決通過的會費收取辦法收取會員會費。
第二十七條 本聯盟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二十八條 本聯盟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二十九條 本聯盟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條 本聯盟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接受會員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 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 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一條 本聯盟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二條 本聯盟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三條 本聯盟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 行。
第六章 終止程式
第三十四條 本聯盟完成終止、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提出終 止動議。
第三十五條 本聯盟終止須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三十六條 本聯盟終止前,須登記管理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 宜。清算期間,不得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三十七條 本聯盟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三十八條 本聯盟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聯盟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九條 本章程經2013年10月14日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聯盟的理事會。
第四十一條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分支機構
肺結節精準微創診治專業委員會
腫瘤冷凍消融與靶向治療專業委員會
急危重症專業委員會
頭頸專業委員會
肝病專業委員會
肝癌專業委員會
中西醫結合微創專業委員會
立體定向放療技術專業委員會
微創介入護理專業委員會
磁共振介入專業委員會
腫瘤預防與康復專業委員會
聯盟活動
主辦“放射性粒子消融及小微結節精準穿刺培訓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