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關村國基條件科技資源共享服務創新聯盟(英文名稱: National Science and Technology Resources Sharing Service Innovation Alliance,縮寫:STRSA),是科技部指導建立並主管的全國性社會團體組織,於2022年01月10日正式成立,現有會員單位123家。聯盟以推動國家科技資源開放共享和產業發展為目標,廣泛團結和帶領全國各類科技平台和科技資源相關政產學研相關企事業單位,構建全國性科技資源一體化共享服務平台,通過開展政策研究、標準制定、學術交流、評估評價、宣傳推廣、產業扶持、資源供需對接等工作,推進國家科技資源利用效益最大化、科學研究智慧型化、關鍵科研儀器國產化、科技資源服務產業化和科技資源標準國際化發展,提升科技資源服務科技創新核心能力,營造全社會推動科技資源開放共享的良好生態,為國家科技發展提供有力支撐。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中關村國基條件科技資源共享服務創新聯盟
- 外文名:National Science and Technology Resources Sharing Service Innovation Alliance
- 登記單位:北京市民政局
- 社團地址:北京市海淀區學院路35號世寧大廈808室
- 聯盟目標:推動科技資源共享服務和產業發展
業務範圍,主要負責人,會員單位,聯盟章程,
業務範圍
開展科技資源開放共享及服務創新有關的政策宣傳、理論研究、平台搭建、學術交流、技術服務、專業培訓、信息諮詢、資訊發布、宣傳服務、對外交流以及承辦國家部委等政府部門的委託任務。
主要負責人
聯盟理事長:於貴瑞 中國科學院院士、中國生態系統研究網路(CERN)和國家生態系統觀測研究網路(CNERN)綜合中心主任
聯盟監事長:王志強 中國標準化研究院高新技術標準化研究所所長
執行秘書長:肖小平 國家科技資源共享服務工程技術研究中心秘書長
會員單位
喀斯瑪(北京)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國科知源科技有限公司、中國疾病預防控制中心、上海市研發公共服務平台管理中心、北京航空航天大學、中國地質大學(北京)、北京科技大學、南京大學、中國科學院計算機網路信息中心、中國農業科學院農業信息研究所、中國計量科學研究院、北京市科學技術情報研究所、北京金碼頭電子商務有限公司、上海牽翼網路科技有限公司、有研科技集團有限公司、中國標準化研究院、甘肅省科學技術情報研究所、北京科天科技有限公司、中國地震台網中心、天津市科技創新發展中心、國家海洋信息中心、中國極地研究中心、中國科學院國家天文台、中國科學院國家空間科學中心、貴州省信息技術創新服務中心、江西省科技基礎條件平台中心、國家信息中心、江蘇師範大學、中國農業大學、防災科技學院、北京大學、北京師範大學(分析測試中心)、江南大學、西安電子科技大學、泰靈佳科技(北京)有限公司、廣州儀速安電子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埃克斯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全式金生物技術有限公司……
聯盟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團體定名為:中關村國基條件科技資源共享服務創新聯盟(以下簡稱本團體),英文名稱:Zhongguancun National Science and Technology Resources Sharing Service Innovation Alliance,縮寫:STRSA。
本團體會員分布和活動地域為全國。
第二條 本團體依照《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的規定,由全國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創新企業等科技資源單位,相關科技資源共享服務平台管理或依託單位等自願聯合發起成立,是經北京市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核准登記的非營利性社會團體。
第三條 本團體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遵守社會道德風尚,恪守公益宗旨,積極履行社會責任,自覺加強誠信自律建設,誠信守信,規範發展,提高社會公信力。負責人遵紀守法,勤勉盡職,保持良好個人社會信用。
第四條 本團體的宗旨是: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創新、協調、綠色、開放、共享”新發展理念,以推動國家科技資源開放共享和產業發展為目標,通過對科技資源共享服務的體系建設、服務創新等方面的管理和服務,廣泛團結社會各界力量,共同推進國家科技資源利用效率最大化、科學研究智慧型化、關鍵儀器國產化、科技資源服務產業化發展,提升科技資源服務科技創新核心能力,促進中關村國家自主創新示範區的建設與發展。
第五條 本團體堅持中國共產黨的全面領導,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規定,設立中國共產黨的組織,開展黨的活動,為黨組織的活動提供必要條件。本聯盟暫不具備單獨建立黨組織的條件,通過建立聯合黨組織的方式,開展黨的工作。本團體邀請黨組織負責人參加或列席本團體管理層會議。黨組織對本團體重要事項決策、重要業務活動、大額經費開支、接收大額捐贈、開展涉外活動等提出意見。
第六條 本團體的登記管理機關為北京市民政局,業務指導單位是北京市人民政府中關村科技園區管理委員會。本團體接受登記管理機關、業務指導單位、黨建領導機關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七條 本團體的辦公住所:北京市海淀區學院路35號世寧大廈505-506室。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八條 本團體的業務範圍:開展科技資源共享服務有關的政策宣傳、理論研究、平台搭建、學術交流、技術服務、專業培訓、信息諮詢、編輯內部刊物、宣傳服務、對外交流、承辦委託。具體內容為:
(一)開展科技資源共享服務有關的政策宣傳:開展科技資源開放共享和創新服務有關的戰略和政策宣傳,協助政府主管部門和行業管理部門宣傳國家科技資源開放共享方針政策、法規制度及有關實施細則,研究探索科技資源共享服務政策理論、制度機制和產業發展,為各級政府及管理部門相關政策措施制定提出諮詢意見和建議;
(二)理論研究:圍繞科技資源共享經濟、區域協同、現代化治理、產業服務等各領域各方向開展研究,協助有關部門開展行業考察、調查和研究,調研科技資源共享服務總體狀況,及時反映各界意願和要求,研製促進科技資源共享和服務的相關對策和方法,研究科技資源相關產業發展戰略,為國家職能管理部門和業務領域發展提供有效的理論和決策支撐;
(三)平台搭建:受有關部門委託或行業發展需要,搭建政府與社會、資源與市場的紐帶和橋樑,聯絡、協調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創新企業等科技資源單位,以及各級各類科技資源共享服務平台,開展科技資源共享服務相關供需對接、政策指導、宣傳推廣、產業支撐及相關服務,實現對科技資源信息、服務、項目、成果的系統化、智慧型化管理和服務,推進國家科技資源共享服務平台化、標準化、規範化發展;
(四)學術交流:受有關部門委託或業務發展需要,開展各類理論研討、專家講堂、學術交流、學術論壇等學術產業交流活動,掌握研究動態,分享知識經驗,推動科技資源共享服務領域發展;
(五)技術服務:受政府有關部門委託,開展科技資源共享服務領域技術研發、技術推廣、技術諮詢等技術服務工作,研究科技平台及科技資源共享服務領域團體標準的制定、發布和實施,組織研究成果等展示展覽活動,推動科技資源共享服務產業新技術、新產品示範套用和市場推廣,推進科技成果轉化及產學研協同創新;
(六)專業培訓:依據科技資源共享服務的實際需要,開展培訓,提升相關領域專業技術人員的研究能力和水平,為建設具有高素質專業化的研究隊伍做好支撐工作,推動科技資源共享服務領域高質量發展;
(七)信息諮詢:搭建科技資源信息高端交流服務平台,追蹤調研國內外行業發展新發展、新問題,整合科技資源共享服務資源,開展信息交流溝通和諮詢服務,相關單位提供產業資訊、戰略研究、政策宣講等信息諮詢服務,並協調有關部門為科技資源開放共享和科技資源服務業發展排憂解難;
(八)編輯內部刊物:依照有關規定編輯、出版、發行聯盟會刊、期刊、報刊和行業研究報告等內部刊物,強化科技資源共享服務行業成果匯聚和宣傳推廣;
(九)宣傳服務:建立各類宣傳推廣平台和融媒體渠道,採用線上、線下等多種手段和渠道開展宣傳活動,開展重要政策宣講、優秀會員展示、重要成果宣傳、合作交流推廣等全方位宣傳服務,開展各類有益於科技資源共享服務領域發展的公益事業;
(十)對外交流:積極開展科技資源共享服務國際交流與合作,拓展國際交流合作渠道和空間,服務國際科技組織建設,推動國家科技資源開放共享先進理念、領先科技的國際化發展;
(十一)承辦委託:承接政府委託的其他工作。
業務範圍中屬於法律法規規章規定須經批准的事項,依法經批准後開展。
第三章 會員
第九條 本團體由單位會員組成。
第十條 申請加入本團體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團體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團體的意願;
(三)在本團體的行業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第十一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二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團體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團體的活動權;
(三)獲得本團體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團體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三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團體的決議;
(二)維護本團體的合法權益和聲譽;
(三)完成本團體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繳納會費;
(五)向本團體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四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團體,並交回會員證。會員一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團體活動,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五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
第十六條 本團體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其主要職責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監事;
(三)審議理事會、監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重大變更和終止事宜;
(五)制定和修改會費標準;
(六)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七條 會員大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會員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八條 會員大會每屆5年。召開會員大會30日前,應將會議準備材料送至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審查,確認符合開會條件後方可召開。召開會員大會後將會議紀要及有關材料報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按規定辦理登記手續。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九條 理事會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領導本團體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
第二十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四)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的設立和辦公住所的變更;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團體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研究制定重要內部管理制度;
(十)接受監事會提出的對本團體違紀問題的處理意見,提出解決辦法並接受其監督;
(十一)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
第二十三條 本團體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團體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四條 本團體的法定代表人為秘書長。
本團體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時擔任其他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理事長任期不超過兩屆。
第二十五條 本團體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代表理事會全面領導本團體建設發展;
(二)主持決定本團體發展戰略等重大事項;
(三)召集和主持召開理事會;
(四)檢查會員大會、理事會決議和年度工作計畫落實情況。
第二十六條 本團體副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協助理事長工作。
第二十七條 本團體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交理事會決定;
(五)制定並落實內部管理制度;
(六)代表本團體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七)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二十八條 本團體設監事會,由三人組成,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向會員大會負責。其主要職責是:
(一)選舉產生監事長;
(二)出席理事會;
(三)監督本團體及領導會員依照《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開展活動;
(四)督促本團體及領導會員依照核定的章程、業務範圍及內部管理制度開展活動;
(五)對本團體會員違反本團體紀律、損害本團體聲譽的行為進行監督;
(六)對本團體的財務狀況進行監督;
(七)對本團體的違法違紀行為提出處理意見,提交理事會並監督其執行。
第五章 資產管理
第二十九條 本團體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條 本團體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制定或者修改會費標準,應當召開會員大會,應當有2/3以上會員出席,並經出席會員1/2以上表決通過,表決採取無記名投票方式進行。
第三十一條 本團體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二條 本團體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三條 本團體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四條 本團體的資產管理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和有關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政府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收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五條 本團體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六條 本團體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七條 本團體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終止程式
第三十八條 本團體完成宗旨、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三十九條 本團體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並報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審查同意。
第四十條 本團體終止前,須在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及有關單位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得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一條 本團體經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二條 本團體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團體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七章 附則
第四十三條 本章程經2021年7月5日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四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團體的理事會。
第四十五條 本章程自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