術語定義
中長期授信是授信的一種類別,通常指一年以上的
授信。
辦理準則
銀行辦理中長期授信應以經營情形良好,財務結構健全及徵信資料完整之客戶為對象,並由客戶提供擔保為原則。
授信用途
中長期授信應以供客戶為創設、擴充或更新而購置土地建物、機器設備等
固定資產,或供中長期周轉所需資金為限。惟為購置專利權,支付設計費、技術服務費等所需之資金,亦得辦理,但不得以購置不必要之土地與房屋。
評估:
銀行辦理中長期授信案件,應依其計畫加以評估,分析其可行性,經濟效益,償還能力及該行業國內外景氣與市場情形等以為授信之依據。
授信額度
本項授信除另有規定外,以不超過客戶所需資金之七成為原則。如系供作中長期周轉資金時,則可參酌其所需經常性周轉資金核定之。
中長期授信 - 償還辦法
中長期授信應以分期償還為原則,其償還期限及金額,應參酌採購置固定資產之
折舊、攤提、貸款金額及該客戶償債能力等,逐案核定之。
還款開始時間:得視實際情況酌定寬限期,在寬限期間,客戶僅付利息,不還本金,但依約定寬限期間利息得滾入本金者,可從其約定。
償還利率
中長期授信之利率,由銀行依照有關法令並參酌其資金成本逐案洽定之。
擔保方式
(一)長期授信之擔保應以土地、建物及機器設備為主,中期授信之擔保除上述擔保品外,得提供其他擔保。
(二)有關上項擔保品之處理應依照《銀行擔保品處理準則》辦理。
撥款方式
中長期授信之撥款,應由銀行查核其工程進度或貸款實際使用情形後分批撥貸。必要時並得要求客戶,提供過渡時期擔保品在放款值範圍內撥貸。
授信管理
對中長期授信客戶,
銀行除應依照《授信追蹤考核准則》有關規定辦理外,應追蹤考核其實際營運(根據現金流量)與預估之現金流量相比較,分析其差別,以為今後授信額度之評估參考。
對中長期消費性貸款,得參酌本準則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