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中醫藥研究促進會中醫綠色療法專業委員會是由全國中醫藥專家學者、中醫藥科技工作者、中醫綠色療法推廣工作者自願結成的全國性社會團體,中國中醫藥研究促進會所屬的二級學會。
建設宗旨,組織架構,主要業務,專項活動,組織章程,
建設宗旨
為了更好地促進中醫綠色療法等中醫適宜技術的普及、推廣和發展,整合全國中醫綠色療法的推廣資源,促進世界各國(地區)在中醫綠色療法的交流與合作。讓中醫綠色療法更直接與國際接軌,把滿足人民民眾對中醫綠色療法的需求作為工作的出發點,保持和發揚中醫綠色療法的特色優勢,積極促進中醫綠色療法的普及與提高,讓中醫綠色療法更好地為國民健康和成長服務。
組織架構
學會設有11個部門:辦公室、學術部、國醫大師研究工作組、繼續教育與科學普及部、國際交流部、科技評審部、中醫綠色療法志願者推廣發展部、會員服務部、研究與評價辦公室、期刊管理辦公室、信息部。
主要業務
(1)建立線上線下國內外中醫交流平台 ;
(2)聯合中醫藥領域的培訓機構、基層醫療機構做好中藥貼敷在內的中醫綠色療法宣傳及公益活動,通過公益巡講讓更人知道如何帶孩子不生病少生病,生病少打針少吃藥,為國家減負,為民解難;
(3)團結中醫綠色療法各大派系更好發展中醫藥健康產業 ;
(4)加強中醫綠色療法人才隊伍建設。為現有中醫綠色療法等人才提供儘可能的支持,同時,大力培養中醫綠色療法職業技能人才,並為這些專業人才提供必要支持,讓中醫綠色療法為更多的民眾服務;
(5)積極回響國家中醫藥管理局關於開展“中醫中藥進社區、進農村、進家庭”三進工程號召,通過大、中型中醫綠色療法健康伴你行公益活動加強對社會公眾中醫保健預防知識的普及與教育,推動中藥貼敷等中醫適宜技術的普及和推廣。
專項活動
為全面落實黨中央、國務院印發的《健康中國2030規劃綱要》,圍繞“共建共享、全民健康”的戰略主題,在中國中醫藥研究促進會的領導下,中國中醫藥研究促進會中醫綠色療法專業委員會,擬在全國範圍內開展“中醫綠色療法健康伴你行”公益系列活動。目的是提升我國基層醫療隊中醫藥及中醫藥適宜技術的臨床套用能力,努力開創以中藥貼敷綠色療法為主,特色基層醫療的新局面。通過中醫綠色療法技術的系統培訓和專業化推廣,傳承和發揚中華中醫藥文化,提高基層醫療人員的中醫藥服務能力,降低醫療風險,減少抗生素和口服藥對大眾身體的傷害。
組織章程
第一條本會的名稱是:中國中醫藥研究促進會中醫綠色療法專業委員會
第二條簡稱:中醫綠色療法專業委員會。
英文譯名為:Chinese Association for Research and Advancement of ChineseMedicine,Green therapy committee of Chinese medicine,英文縮寫CRACM,GMGTC,以下簡稱本會)。
第三條 本會的性質:中國中醫藥研究促進會中醫綠色療法專業委員會是由全國中醫藥專家學者、中醫藥科技工作者、中醫綠色療法推廣工作者自願結成的全國性社會團體,中國中醫藥研究促進會所屬的二級學會,聯合國內中醫藥專家學者開展中醫綠色療法的學術交流、技術研究、行業合作,同時促進中醫綠色療法在國內國際的推廣套用。該專業委員會是政府與民間、國內與國際的中醫綠色療法學術橋樑,是中醫藥專家學者相互學習的課堂,是展示國內中醫綠色療法最高技術水平的學術平台,是中醫綠色療法專業領域的全國性學術組織。
第四條 本會的宗旨是:本專業委員會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法律和法規,貫徹執行黨和政府有關中醫藥事業的方針和政策,崇尚社會道德風尚,團結全國中醫藥工作者,促進中醫綠色療法與現代醫學的結合及學術發展與交流;促進中醫綠色療法技術的中西醫結合與治療方法的繼承;促進現代科學新技術與新方法在中醫綠色療法的創新與套用;促進中醫綠色療法的理論思想及治療方法的創新;促進中醫綠色療法科研成果的轉化;促進中醫綠色療法與其他學科的交叉發展;促進中醫綠色療法的慢性病管理。堅持“百花齊放、百家爭鳴”方針,貫徹民主辦會原則,充分發揚學術民主,堅持繼承與創新並重和實事求是、理論結合實際的科學態度。弘揚“尊重知識、尊重人才”的風尚,積極倡導“獻身、創新、求實、協作”的精神,為社會主義物質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設服務。依法維護中醫綠色療法研究工作者的合法權益,為廣大中醫綠色療法學術研究工作者服務。
第五條 本會按照《中國共產黨章程》規定,建立黨的組織,強化黨的領導,加強黨的建設。黨組織是本會治理結構中的有機組成部分,本會在發展中堅持黨的建設同步謀劃、黨的工作同步開展,確保黨組織發揮政治核心作用,以黨建促會建。
第二章 業務範圍
本會的業務範圍:
(一)開展中醫綠色療法的研究工作及學術交流,組織學科的調研工作,組織重點課題的研究和科學考察,促進學科間與學術團體間的聯繫與協作,推動學科發展;
(二)通過在全國不斷的學術研究及大量的臨床驗證,逐步進行中醫綠色療法診療技術體系的標準統一,制定出我國首部中醫綠色療法標準化技術體系;
(三)編輯出版中醫綠色療法學術研究專著、期刊、文獻資料和音像製品;
(四)開展中醫綠色療法學術傳承及技術培訓工作,全面推廣中醫綠色療法學術研究成果,不斷提高中醫綠色療法學術研究工作者的理論水平和業務能力;
(五)積極開展中醫綠色療法學術研究工作和中醫綠色療法學術傳承的科學普及和宣傳活動;
(六)組織開展中醫綠色療法學術研究決策論證等,向有關部門提出促進中醫綠色療法學術研究發展的政策建議,接受委託承擔中醫綠色療法學術研究項目評估、標準制定、成果鑑定、專利保護、中醫中藥文獻和標準的編審等技術諮詢、技術服務,組織舉辦中醫綠色療法學術研究成果展覽,大力推進中醫綠色療法學術研究成果的轉化和套用;
(七)評選和獎勵優秀中醫綠色療法學術研究成果、學術論文、科普作品及取得優異成績的會員和學會工作者,發現、培養和推薦優秀中醫綠色療法學術研究人才;
(八)對會員進行愛國主義、國際主義和社會主義醫德教育,向有關部門反映中醫綠色療法學術研究工作者的合理化建議和要求,依法維護中醫綠色療法學術研究工作者的正當權益,舉辦為會員服務的事業和活動;
(九)承擔政府有關部門交辦或委託的任務。
第三章 會員
第六條 本會的設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以下統稱會員)
第七條 凡擁護本會章程並具備下列條件之一者,可申請為本會會員:
(一)長期從事中醫藥工作者;
(二)獲得主治醫師、主管技師以上及相應技術職稱(資格)者;
(三)相關學科人員,在繼承祖國傳統醫藥學方面取得一定成績者;
(四)熱心中醫藥事業並積極支持本會工作的企業與社會各界人士以及從事有關中醫藥醫療、保健的企事業單位(個人)。
第八條必要時,根據工作需要聘請名譽(特邀)會員。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承認並遵守委員會管理辦法,自願向委員會綜合中心秘書處提交申請表;
(二)綜合中心秘書處初審申請表並上報領導單位;
(三)秘書處審議通過;
(四)簽署相關協定並繳納年費;
(五)成為委員會會員。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三)優先參加本會組織的活動,並優先選派出席有關的國內、國際學術會議;
(四)享有本會有關獎勵的權利;
(五)免費獲取本會編輯出版的學術資料和科普資料,免費獲取本會的年度活動計畫表;
(六)推薦專業會員加入全國性學術組織和本會專家諮詢、專項評審、專項鑑定等各類專家庫的權利;
(七)團體會員可優先得到技術諮詢;
(八)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
(二)執行本會的決議、決定;
(三)維護本會合法權益;
(四)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接受本會的委託,協助開展有關學術和科普活動;
(五)按規定交納會費;
(六)參加本會組織的各項學術、諮詢和科普宣傳等有關的社會公益性活動;
(七)為本會事業發展自願捐贈或接受本會委託依法募集資金;
(八)會員參與由本會組織的對中醫藥工作發展戰略、政策、重大決策的論證、諮詢等活動;
(九)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工作證。會員1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委員領導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中醫綠色專業委員會代表大會,全國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會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委員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審議、通過提案和決議;
(五)決定終止事宜;
(六)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5年(會員代表大會每屆最長不超過5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委員會領導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會組織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本會聘請中醫藥領域資深、德高望重、在本學科中成績突出、經驗豐富、為委員會建設與發展做出重要貢獻的專家和管理工作者為高級顧問。
本會根據學術活動需要,設立若干中醫綠色療法志願者推廣單位,作為委員會領導下的分支學術組織,是非法人學術組織,其名稱冠以“XX省中醫綠色療法志願者推廣單位”,不再另定章程。志願者推廣單位應由本專業知名中醫組成,可由各團體會員單位和各專業委員會推薦,經本會領導一致審查批准,其主任由委員會民主選舉產生。
第七條 本會的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中醫藥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七)熱愛中醫藥事業和學會工作,責任心強。
第十八條 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秘書長、副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會組織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十九條 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秘書長、副秘書長每屆任期5年。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秘書長、副秘書長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全省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或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會組織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條 經主任委員提議,本屆法定代表人由秘書長擔任。
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一條 本會主任委員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全國會員代表大會;
(二)檢查全國會員代表大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二十二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等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等主要負責人,交理委員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二十三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撥款或有關部門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四條 本會按照國家或省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二十五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二十六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二十七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
第二十八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九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會組織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一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二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專業委員會領導一致同意表決後,提交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三十三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全國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會組織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三十四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委員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三十五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全國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三十六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三十七條 本會經社會組織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三十八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會組織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三十九條 本章程經2019年11月03日第一屆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中國中醫藥促進會中醫綠色療法專業委員會。
第四十一條 本章程自社會組織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