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蘇維埃共和國懲治反革命條例

中華蘇維埃共和國懲治反革命條例是第二次國內革命戰爭時期,工農民主政權制定的懲治反革命分子的法規。1934年4月8日由中華蘇維埃共和國中央執行委員會頒布,共41條。它規定,凡圖謀推翻或者破壞蘇維埃政權及工農民主革命戰果,意圖保持或恢復地主豪紳資產階級的統治者,不論用何種方法,都以反革命罪論處。

列舉了各種反革命罪行的具體要件,規定了處罰的種類,以及適用本法的一些原則,如適用範圍、從重或加重與減免的條件和類推等。凡犯本條例所列舉各罪者,不論是中國人外國人,不論在中華蘇維埃共和國領土內或在領土外,均適用本條例以懲治之。 第二條 凡一切圖謀推翻或破壞蘇維埃政府及工農民主革命所得到的權利,意圖保持或恢復豪紳地主資產階級的統治者,不論用何種方法,都是反革命行為。(注)本條例所稱為對於蘇維埃或在蘇維埃境內的反革命犯罪,包括對於革命委員會或在革命委員會管理之下的一切反革命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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