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蘇維埃共和國司法程式

中華蘇維埃共和國司法程式是第二次國內革命戰爭時期,工農民主政權頒布的重要訴訟法規之一,1984年4月8日,由中華蘇維埃共和國執行委員會公布,是為適應當時的戰爭環境,堅決迅速地鎮壓反革命,鞏固蘇維埃政權而制定的。

主要內容為:(1)區保衛局特派員、區裁判部、區肅反委員會、民警局、勞動法庭,均有捉拿反革命及其他應該捉拿的犯人之權;(2)區裁判部、區肅反委員會,有審訊和判決當地一切犯人之權;(3)縣、省兩級裁判部、肅反委員會、高初兩級裁判所,均有捉拿、審訊、判決與執行判決(包括死刑)一切犯人之權;(4) -切反革命案件,各級國家政治保衛局均有預審權,預審後,交法庭處置;(5)廢除上級批准制度,實行公訴制度;(6)實行兩審終審制;(7)除非在緊急情況下,其他機關沒有逮捕、審判處罰各種犯人之權;(8)過去所規定的司怯程式均予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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