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藝術協會

中華藝術協會(CHINESE ART ASSOCIATION,簡稱為CAA。 )於2014年7月3日根據法定程式經政府批准成立,編號:2115297,是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由海內外華人藝術家,包括書法家、畫家、篆刻家、收藏家、工藝美術家、民間藝術家、藝術理論家、鑑賞家、經紀人等藝術工作者的傑出代表及愛好者、書畫研究團體、各大藝術院校、書畫產業機構等自願組成的國際型、非營利性藝術聯合社會法團。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中華藝術協會
  • 外文名:CHINESE ART ASSOCIATION
  • 成立於:2014年7月3日
  • 編號:2115297
總則,業務範圍,會員制度,

總則

第一條:本會中文名稱:中華藝術協會
本會英文名稱:CHINESE ART ASSOCIATION,簡稱為CAA。
第二條:中華藝術協會經政府批准成立,編號:2115297,是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由海內外華人藝術家,包括書法家、畫家、篆刻家、收藏家、工藝美術家、民間藝術家、藝術理論家、鑑賞家、經紀人等藝術工作者的傑出代表及愛好者、書畫研究團體、各大藝術院校、書畫產業機構等自願組成的國際型、非營利性藝術聯合社會法團。並必將成為中國規模大、具有廣泛國際、國內影響的藝術協會之一。
中華藝術協會設立中華藝術協會董事會,廣泛吸納各界優秀代表人士。下設若干專業藝術委員會開展各項活動,分別為:書法篆刻專業委員會、美術專業委員會、當代藝術專業委員會、民間藝術專業委員會、收藏專業委員會、工藝美術專業委員會、理論專業委員會、鑑定評估專業委員會、經紀人專業委員會、文化教育委員會、對外交流委員會、非物質文化委員會、編輯委員會等。日常辦事機構為秘書處,含辦公室、調研室、展覽部、活動部、會員部、國際交流部等。
本會依託中國畫都藝術研究院、中華藝術易網、人民美術館等,通過網路信息技術手段,不斷加強與社會各界的合作,與廣大藝術家及畫廊、拍賣行、收藏家、藝術團體建立起了良好業務聯繫,與多個國家和地區的華僑華人藝術家社會團體建立了友好關係,架起了藝術家與藝術市場之間的橋樑。
本會總部設在中國香港,並在中國首都北京、中國畫都濰坊、澳大利亞首都悉尼、加拿大溫哥華等多個國家和地區設立秘書處、辦事處或分會。
第三條:中華藝術協會的宗旨目的:以“弘揚中華藝術、促進國際交流、傳承華夏文化、構建和諧社會”為宗旨,自覺遵守憲法及相關法律法規,團結港澳台同胞及海外華人中的文化藝術團體和文化藝術工作者,以中華傳統文化藝術為研究對象,發掘、蒐集、整理、保護、傳承和弘揚中華優秀傳統文化藝術,服務全球華人藝術家,積極推動中華文化藝術的交流、發展與繁榮,並著力推動中華文化藝術走向世界,提高中華文化藝術國際影響力,為促進祖國統一、世界和平與發展貢獻力量。

業務範圍

第四條:中華藝術協會的業務範圍
主要包括:學術交流、藝術創作、業務培訓、專業展覽、刊物編輯、 國際合作、 諮詢服務、鑑定拍賣、形象策劃等文化藝術交流活動。
(一)組織、開展藝術理論研討、創作實踐和學術交流活動,承接各方面委託的有關藝術課題進行研究,提供諮詢服務。
(二)組織、舉辦各種傳統書畫、民間(民俗)工藝品(手工藝品)等展覽、比賽、評獎及筆會等活動。
(三)組織、開展書畫等藝術教學與培訓,制定人才培養方案,進行人才培養與推薦。
(四)開展書畫藝術的創作評審、藝術品鑑定、等級評定、資質認證與文化交流活動。
(五)編輯、出版書畫教材、雜誌、報刊、作品集、冊頁等。
(六)組織書畫電子音像製品、書畫藝術網路及書畫公共藝術的出版製作開發。
(七)組織舉辦各種學術講座、研討會以及各種傳統文化活動。
(八)代表書畫藝術界與外界聯辦展賽,進行對外交流、聯誼和有關合作事項。
(九)邀請港澳台專家學者來內地和外國學者來華講學或參加學術會議和文化交流活動;
(十)組織國內傳統文化名家及工作者出國(出境)訪問、講學,進行文化藝術交流;
(十一)組織對優秀的傳統文化研究成果和優秀人才的評獎活動;
(十二)建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及實體機構,為中外藝術家與企業家交流提供良好的平台;
(十三)對會員進行聯絡、協調、服務,在會務活動中對會員進行業務指導;
(十四)組織書畫家通過義拍、義賣進行社會慈善活動;
(十五)組織、開展本院業務領域內的其它活動。

會員制度

會員制是本會的基本組織形式,本會會員分為團體會員和個人會員。個人會員是指以個人名義加入研究會的會員;團體會員是指以單位名義加入研究會的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
第五條:申請入會,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加入本會的意願。
(二)遵守國家法律法規,擁護和遵守本會的章程。
(三)個人會員必須具備以下列條件之一:
1、具有較高的書畫藝術創作或鑑賞能力,在本會的業務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2、在理論研究上有較高水平和成就;
3、從事書畫教育、編輯出版、組織工作有一定成績或有突出貢獻;
4、 具有同等水平的書畫、美術工作者和熱心積極支持本會活動的從事本行業組織管理的工作者。
(四)團體會員必須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單位,管理嚴格,遵紀守法,具有良好信譽與業績,積極參加本會開展的各項活動,主要對象是各類合法的書畫藝術產業機構及與本會業務相關的企事業單位。
(五)經本會理事推薦,或由本會直接發函吸收為本會會員。
第六條:會員入會的程式:
(一)交入會申請書,並附本人1寸免冠照片2張和本人身份證複印件。
(二)填寫會員登記表並提供所需資料。
(三)由本會“專家評審組”審查通過,秘書長或會長簽批。
(四)由協會或協會授權的機構簽發證書。
第七條: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優先參加本會主辦、協辦的活動。
(三)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會內其它合法權益。
第八條: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
(二)執行本會的決議。
(三)維護本會合法權益。
(四)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五)按規定交納會費。
(六)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七)向本會推薦人才、訂閱會內刊物。
(八)維護本會聲譽,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
(九)積極參加(協助)本會開展相關活動。
第九條:會員有退會的自由,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證件;會員無故不參加本會組織的活動或連續一年不交納會費者,視為自動退會,本會將自動終止其服務(會期內未享受到的服務則視為自動放棄)。
第十條:凡嚴重違反本會章程或因違法犯罪、觸及刑律,損害本會名譽、形象、利益的,經理事會討論通過取消其會員資格,作除名處理。會員在使用本會授予的各種職務和榮譽時,必須嚴謹認真,不得私自更改,更不得在社會中進行招搖撞騙,一經發現,本會將取消其所有本會授予的榮譽和會籍資格,並在相關媒體予以公布。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的產生及罷免
第十一條:組織機構的職責: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決定終止事宜。
(四)決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二條:會員代表大會每屆五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三條:理事會的職權: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
(四)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五)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六)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七)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八)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九)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為了加強領導力,充實學術骨幹,本會視需要聘請部分老幹部、老前輩、大企業家、老藝術教育家、著名書畫家、老新聞工作者等擔任名譽會長、名譽理事、特聘顧問等若干榮譽職務,由理事會聘任。
第十四條: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熱心本會活動且身體健康者可適當放寬。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十五條:本會會長、常務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四)代表本會出席社會活動。
第十六條:本協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十七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員交納的會費;
(二)個人和社會團體的捐贈;
(三)政府、其它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的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開辦經濟實體;
(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十八條:本會經費管理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一)會員80元/年,一次性繳納3年會費;工本費60元,總計:300元整;
(二)理事120元/年,一次性繳納3年會費;工本費60元,總計:420元整;
(三)常務理事180元/年,一次性繳納3年會費;工本費60元,總計:600元整;
(四)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五)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六)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附則
第十九條:本章程自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本會終止活動須經理事會討論決定。
第二十條 本章程修改權屬會員代表大會,解釋權屬本協會的常務理事會。
2014年7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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