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生命文化研究會

中華生命文化研究會

本會是以探索生命文化真諦,分享生命文化精髓,傳播生命文化科學套用價值為宗旨。通過組織廣大生命文化愛好者、研究者一起互相學習、互相探討,共同促進全世界範圍內對生命文化的傳播、認識和發展,提高生命文化的科學套用價值。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中華生命文化研究會
  • 宗旨:探索生命文化真諦等
  • 目標:弘揚中華傳統文化
  • 定位:國際性學術機構
中華生命文化研究會簡介,中華生命文化研究會活動,中華生命文化研究會衡陽分會活動,中華生命文化研究會領導到衡南縣柞市下鄉與理事修譜研討,第一章總則,第二章業務範圍,第三章生命文化研究會會員,第四章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第五章研究會分會組織構架,第六章資產管理、使用原則,第七章章程的修改程式,第八章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第九章附則,

中華生命文化研究會簡介

中華生命文化研究會由台灣懷恩生命文化集團和(香港)懷恩生命文化事業有限公司共同發起成立,是一個以弘揚中華傳統文化及生命文化為目標的國際性學術機構。本會由廣大中華傳統文化及生命文化的愛好者、學習者和研究者自願參與組成,屬公益性、學術性、志願性、服務性為一體的國際性社會團體。本會以探索生命文化真諦,分享生命文化精髓,傳播生命文化科學套用價值為宗旨;常年開展各種傳統民族文化研究、民俗民風調研、生命文化學術交流等活動。努力為中華生命文化在全球的傳播和發展做出新的貢獻。

中華生命文化研究會活動

中華生命文化研究會衡陽分會活動

懷恩生命文化事業暨中華生命文化研究會揭牌
中華生命文化研究會
2013年10月18日懷恩生命文化事業衡陽市分公司開幕暨中華生命文化研究會衡陽分會掛牌儀式。
懷恩生命文化事業衡陽市分公司開幕剪彩儀式
中華生命文化研究會

中華生命文化研究會領導到衡南縣柞市下鄉與理事修譜研討


中華生命文化研究會
中華生命文化研究會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本團體組織名稱
中華生命文化研究會(Chinalifecultureinstitute英文簡寫ClCS)
第二條研究會性質
本會由廣大中華傳統文化及生命文化的愛好者、學習者和研究者自願參與組成,具備正式註冊資格的國際性學術機構,屬公益性、學術性、志願性、服務性為一體的國際性社會團體。
第三條研究會宗旨
本會是以探索生命文化真諦,分享生命文化精髓,傳播生命文化科學套用價值為宗旨。通過組織廣大生命文化愛好者、研究者一起互相學習、互相探討,共同促進全世界範圍內對生命文化的傳播、認識和發展,提高生命文化的科學套用價值。
第四條 研究生命文化的現實意義
繼承、弘揚中國古文化遺產,傳承中華文化,促進生命文化的發展;讓人民民眾認識和運用好生命文化知識,促進人類社會的文明發展,科用與實踐生命文化,促進社會和諧發展。
第五條本會嚴格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執行國家各項方針、政策;自覺接受團體登記管理部門的管理、監督、指導。

第二章業務範圍

第六條本會業務範圍
(一)宏揚傳統文化發展,促進生命文化在全球範圍內的廣泛傳播;
(二)科學的、積極的研究和發展傳統文化和生命文化,巨觀了解全球生命文化動態;
(三)認真分析並收集對現代社會發展有實效的生命文化成果,蒐集、整理文獻資料和生命文化書刊。
(四)不定期的在國內外組織中國生命文化學術討論或報告會等非盈利的學術活動;
(五)正確引導生命科學發展,資助相關研究、弘揚生命文化人士,並不定期向社會提供捐助;
(六)編輯出版生命文化研究成果(論文、書刊、雜誌及生命文化名人錄等),並免費或象徵性收取成本費向世界各地發行;
(七)在全球範圍內組建生命文化研究分會,讓廣大民眾共同參與生命文化研究,使生命文化有更廣闊的發揮空間;
(八)設立對外服務性機構、使中華生命文化真正科學實效地服務現代社會;
(九)為社會各界提供諮詢服務,承辦生命文化科研成果推廣和文化產業項目開發;
(十)深入研究中華傳統文化和生命文化相關課題(如:宗族家譜,生命紀念,生命記錄,生命禮讚,周易命理,往生文化的研究);
(十一)成立下轄的各生命文化相關的專項研究所(如:宗族家譜研究所,周易命理研究所等);

第三章生命文化研究會會員

第七條本會的會員種類:個人、團體;
第八條申請加入本會會員須具備的條件:
(一)嚴格遵守所在的國家憲法、法律、法規和本會章程;
(二)有自願加入本會的意願;
(三)有良好的道德修養,無社會劣跡的人員;
(四)熱愛中華傳統文化,對生命文化有濃厚的興趣,有志於學習、研究生命文化的各界人士;
(五)以家族、公司、各級行政單位等為組織形式,熱愛中華傳統文化,對生命文化有愛好和興趣的團體,可成為團體會員;
第九條會員入會的程式: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準備本人身份證複印件,近期免冠一寸照四張);
(二)通過本會常務理事會考核確立具有對生命文化有愛好和興趣;
(三)交由理事會審核批准;
(四)批准通過,將頒發會員證或其他職務證書等;
(五)會員名單可在本會官方網站上進行認證;
第十條會員享有以下權利:
(一)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與本會組織的各項活動;
(三)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享有各種傳播途徑的國內外免費宣傳,且能免費入選向世界各地發行的《生命文化報刊》;
(四)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的決議;
(二)維護本會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四)向本會報告學習、研究情況,並提供相關資料;
(五)按時參加本會活動;
(六)本著熱愛傳統文化,所有會員有宣傳及傳承中華生命文化的義務
(七)會員如果兩年內不參加研究會各種活動,視為自動退會;退會者名單將定期在網上公布;
(八)會員申請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
(九)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並在網上公布;

第四章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二條本會的最高權利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中華生命文化研究會總會(以下簡稱總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最高執行機構;
第十三條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上的工作報告;
(四)決定最終事宜;
(五)決定其它重大事項;
第十四條會員代表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後方可生效;
第十五條會員代表大會每屆五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者延期換屆的,須由總會表決通過,報團體登記管理部門審查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六條總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最高執行機構,總會下設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在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七條本會實行會長負責制。總會設會長1人、副會長若干人、秘書長1人、副秘書長若干;名譽會長、名譽副秘書長若干人;常務理事會設常務會長1人、常務副會長若干人、常務理事(顧問)若干人;秘書處設秘書長1人,常務副秘書長若干人;
(一)總會每屆任期五年,可連選連任;
(二)會長由總會選舉產生後報團體登記管理部門備案後任職;
(三)理事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或由秘書處推薦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
(四)名譽會長、副會長、顧問由秘書處提名,經理事會過半數票通過;
(五)本會由秘書處主持日常工作,特殊情況下秘書長可代行會長職權;
第十八條理事會的權利和義務: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副秘書長,或聘請社會名流、學者、宗教人士、生命文化界權威人士任榮(名)譽會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和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人選,報會長任命;
(八)領導研究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它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總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總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電子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常務理事會由總會任命產生,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五、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總會負責(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總會人數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二條常務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總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遵守所在國家憲法、法律、法規;
(二)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有生命的研究成果或著作;
(三)本會的秘書長為專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七十周歲,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有良好的道德修養,無社會劣跡,未參加過任何邪教活動;
(六)具備完全的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總會的副會長、秘書長由會長提名,經理事會到會理事半數以上表決後,由會長任命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總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每屆任期為五年,因特殊情況需延長或縮短任期的,須經總會到會理事半數以上表決通過,報團體登記管理部門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總會的會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如遇特殊情況,可由副會長或秘書長擔任法定代表人,報團體登記管理部門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八條總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社團簽署檔案;
(四)處理團體內部其它事項;
第二十九條總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活動,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的人選,交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研究會其它日常事務。

第五章研究會分會組織構架

第三十條本會分會設以下職務:分會會長一人、分會副會長若干人、分會秘書長一人,分會副秘書長若干人;分會名譽會長、分會名譽副會長若干人;設常務理事(顧問)若干,理事若干人;
第三十一條分會會長、分會副會長及分會秘書長直接由總會任命,其他職務直接由分會會長任命,但需提交相關資料於總會報備;
第三十二條分會日常性工作自行安排,集體性活動需得到總會的審批;

第六章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三條本會所有經費由專人統一管理,理事會和會員代表監督使用。分會會費由總會控制,並監督使用。會費不得用於會員分配。經費來源如下: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資助或贊助;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條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以及會員大會表決意見,本會會員需要繳納會費;
第三十五條本會經費來源於社會捐贈、資助部分,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實業的發展,不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六條本會建立完善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匯集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七條本會配備專職的會計,會計人員不兼任出納,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八條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的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九條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團體登記管理部門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四十條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一條本會的專職工作人員工資、保險、福利待遇,可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七章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四十二條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總會表決通過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三條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十五日內,經主管部門審查同意,並報團體登記管理部門核准後生效;

第八章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四條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出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提出終止議項;
第四十五條本會終止須經過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團體登記管理部門審查同意;
第四十六條本團體終止前,須在團體登記管理部門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七條本會經團體登記管理部門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八條本團體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團體登記管理部門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團體宗旨相關的事業或捐助社會;

第九章附則

第四十九條本章程經二零一三年十月十八日中華生命文化研究會第一屆第一次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五十條本章程的解釋權歸本研究會的理事會。
第五十一條分會所未涉及到項,參考總會標準。
第五十二條本章程自中華生命文化研究會第一屆第一次會員大會表決通過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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