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構簡介
中華日本哲學會由延邊大學已故的知名教授朱紅星先生、中國社會科學院劉及辰先生、東北師範大學華國學先生等發起創立,朱紅星先生為第一任理事長。1992年朱紅星先生病逝,選舉產生中國社會科學院丘成先生為理事長、延邊大學李宗耀教授為副理事長、長春地方志李君超先生為秘書長的第二屆理事會,法人代表為延邊大學的李宗耀教授。2002年5月延邊大學潘暢和教授任第三屆理事長兼法人代表、武漢大學的徐水生教授、山東大學的牛建科副教授任副理事長;吉林大學朴今波副教授任秘書長。2005年8月學會根據發展的需要,選舉中國社會科學院哲學所教授、博士生導師卞崇道先生為第四屆會長、延邊大學的潘暢和教授為副會長兼秘書長、武漢大學的徐水生教授、山東大學的牛建科副教授、中國社會科學院哲學所的王青副研究員任副理事長、法人代表仍為潘暢和教授。2011年9月北京外國語大學北京日本學研究中心郭連友教授被選舉為第五屆會長,延邊大學的方浩范教授為副會長兼秘書長,法人代表為方浩范教授。2015年8月,中國社會科學院哲學研究所王青研究員被選舉為第六屆會長,法人代表仍為掛靠單位延邊大學方浩范教授,山東大學李海濤博士被選舉為秘書長。
中華日本哲學會成立30多年來,積極開展日本哲學、哲學史的研究,多次在北京、延吉、杭州等地召開學術會,交流學術成果,加強中國、日本兩國哲學思想的交流和哲學家的交往活動,為日本哲學與文化的研究做出了重要貢獻。
學會每年編輯出版2期《中華日本哲學會通訊》,目前已出版48期。
組織結構
會長 王青
法人代表
方浩范
顧問
王守華 李金山 李甦平 陳應年
魏常海 畢小輝 劉金才 潘暢和
第六屆常務理事會(按姓氏筆畫)
王 青 牛建科 韋立新 方浩范 馮 雷 邢永鳳 劉岳兵
劉曉峰 李 萍 李彩華 李海濤 吳 震 吳光輝 吳偉明
張建立 范景武 林美茂 陳化北 婁貴書 郭連友 徐曉風
韓立紅 韓東育 崔世廣 龔 穎 趙曉靚
第六屆理事會(按姓氏筆畫)
刁 榴 王 青 王 鑫 王守華 王慧榮 牛建科 韋立新 方浩范 任 萍
馮 雷 邢永鳳 劉金才 劉岳兵 劉曉峰 劉文柱 朱麗君 朱坤容 孫 彬
李 萍 李今山 李光貞 李海春 李海濤 李彩華 李建華 李甦平 吳 震
吳光輝 吳偉明 趙曉靚 范景武 林美茂 金香花 房國錚 張 波 張建立
張 慧 陳化北 陳應年 唐永亮 唐利國 婁貴書 賀 雷 龔 穎 郭連友
錢昕怡 洪 軍 徐金鳳 徐曉風 曹 峰 韓立紅 韓東育 崔世廣 潘暢和
魏常海 山泰 幸(日) 高坂史朗(日) 尾關周二(日) 澤井啟一(日)
藤田正勝(日) 全成坤(韓)
秘書長
李海濤
副秘書長
唐永亮 賀 雷 張 波
組織章程
中華日本哲學會章程
(2011年修訂)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團體的名稱是:中華日本哲學會(Chinese Society for Studying Japanese Philosophies,縮寫:CSSJP)
第二條 本學會是全國性研究日本哲學、思想與文化的民眾性學術團體,由全國各地大專院校、科研機構及其它政府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中的專業或業餘愛好研究日本哲學、思想與文化的人員自願組成。本學會不以營利為目的。
第三條 本學會的宗旨是: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憲法、法律、法規和政策,遵守社會道德和學術規範;積極開展以日本哲學、思想與文化為對象的研究;加強與世界各國尤其是中、日、韓三國有關日本哲學思想研究的學術交流活動;聯絡會員的感情,維護本專業的共同利益,反映會員的學術要求,做好學術專業內組織協調工作;為我國的政府和民間對日交流提供積極的建議,為發展中、日兩國人民的友誼乃至東亞地區的和平,推進我國現代化建設貢獻力量。
第四條 本學會接受教育部的業務指導和民政部的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學會會址設在吉林省延邊朝鮮族自治州延吉市,掛靠單位是延邊大學。
第二章 基本任務
第六條 本學會的基本任務是:
(一)團結全國專業和業餘的日本哲學、思想與文化研究工作者,運用馬克思主義等科學的方法從事教學和研究工作;
(二)組織各種形式的學術活動,交流研究經驗和成果,組織專家評審委員會,評審、推廣與獎勵日本哲學、思想與文化研究的優秀成果;
(三)編輯、出版有關研究日本哲學、思想與文化的書刊,向報刊和有關部門推薦優秀的研究成果;
(四)積極開展國際間關於日本哲學、思想與文化研究的學術交流活動;
(五)承辦政府部門和其他社會團體等委託的研究課題及相關項目。
第三章 會員的權利和義務
第七條 凡承認並遵守本學會章程,從事日本哲學、思想與文化研究的團體和個人,由本人自願申請,經理事會批准後,即可成為本學會會員;經理事會討論並認為合適,可吸收團體會員;團體會員必須遵守本章程,但可自主進行學術活動,財務實行獨立核算。
第八條 經理事會討論批准,本學會可聘請關心本專業發展,熱心於本專業工作的專家、學者、知名人士和熟悉本專業業務的老同志為顧問或名譽會員。
第九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具有本學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獲得本學會組織的各項活動的優先參與權;
(三)對本學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四) 優先獲得本學會出版的刊物、資料;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但應辦理相應手續。
第十條 會員應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學會章程,執行本學會的決議,維護本學會的權益和聲譽;
(二)積極參加學會組織的各項活動,努力完成本學會理事會交辦的工作;
(三)認真開展日本哲學、思想與文化的研究,主動與學會保持聯繫,經常向學會提供本人和本單位有關方面的信息,並協助秘書處辦好本學會《通訊》;
(四)交納會費。
第十一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學會理事會。會員連續3年無故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學會學術活動的,本學會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二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學會組織
第十三條 本學會按照民主協商的原則組建。本學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會員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工作計畫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五)討論並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四條 會員代表大會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人數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五條 會員大會每屆4年,選出若干名理事,組成理事會。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時,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但延期換屆最長不得超過1年。
第十六條 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它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學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理事會選舉會長1人、副會長若干人、常務理事若干人、秘書長1人,組成常務理事會,任期4年;必要時可聘任名譽理事、名譽會長和顧問。
第十七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
(一)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四)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學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八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九條 常務理事會或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時,也可採取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條 在理事會閉會期間,常務理事會行使第十七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一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條 本學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學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得超過70周歲;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的學會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三條 本學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四條 本學會會長任期為一屆,時間為四年。副會長、秘書長任期為4年。副會長和秘書長的任期不得超過兩屆。
第二十五條 本學會原則上會長為學會的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況可由副會長或秘書長擔任法定代表人。本學會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條 本學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學會簽署有關的重要檔案。
第二十七條 本學會的常設辦事機構是秘書處。秘書長在會長的領導下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的主要負責人,提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討論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發展會員和聘請名譽會員,提請理事會審議;
(六)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及使用
第二十八條 本學會經費的來源是:
(一)政府部門撥款和補助(學術活動補助費);
(二)會員交納的會費;
(三)在國內外單位和個人的捐贈;
(四)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所取得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九條 本學會的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本學會的經費支出主要包括:
(一)本學會組織的年會和學術討論會等所需的費用;
(二)本學會常設機構的辦公費及有關開支;
(三)邀請專家、學者諮詢、講學的酬金;
(四)國際學術交流活動所需的費用;
(五)對本學會會員取得的優秀研究成果的獎勵費;
(六)其它必要的開支。
第三十條 本學會必須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賬目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一條 本學會須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二條 本學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三條 本學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四條 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本學會的資產。如有上述情況將按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
第三十五條 修改本學會章程的內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提交會員大會審議。
第三十六條 本學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部門審查同意,並報國家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方能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財產處理
第三十七條 本學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時,須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三十八條 本學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三十九條 本學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條 本學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一條 本學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學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二條 本章程於2011年9月11日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三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學會的理事會。
第四十四條 本章程自國家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