沿革
2022年12月1日,中華出版促進會教育新聞出版專業委員會正式成立。成立大會暨第一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線上方式舉行,全國40多所高校、60多位高校黨委宣傳部、出版社、期刊中心、學報編輯部負責人參會。
概況
促進會是全國性、專業性、非營利性的社會組織;中華出版促進會深入學習貫徹習近平文化思想,堅定文化自信秉持開放包容堅持守正創新,為全面建設社會主義現代化國家全面推進中華民族偉大復興提供堅強思想保證強大精神力量有利文化條件。其宗旨:堅持以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貫徹執行黨的出版工作方針、政策,團結、引領、服務廣大會員。依託出版等領域的平台,對外交流為重點,項目實施為支撐,民間交往為渠道,推動中國文化走出去戰略的實施,不斷提高中華文化的國際傳播能力,向世界介紹一個真實的中國;在新的歷史起點上繼續推動文化繁榮、建設文化強國、建設中華民族現代文明這一新的文化使命,不斷提升國家文化軟實力和中華文化影響力,實現中華民族的偉大復興努力奮鬥;促進會立足出版文化,十分重視跨行業合作,致力做好對外交流合作、出版文化服務、跨界合作工作。
章程
中華出版促進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團體的名稱是:中華出版促進會,英文名稱:China Publication & Promotion Association,縮寫:縮寫為CPPA。
第二條 本團體是由出版界和熱心對內推廣、對外傳播中華文化的相關單位及個人自願結成的全國性、專業性、非營利性的社會組織。
第三條 本團體的宗旨:堅持以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為指導,貫徹執行黨的出版工作方針、政策,團結、引領、服務廣大會員,依託出版等領域的平台,以對外交流為重點,以項目實施為支撐,以民間交往為渠道,推動文化“走出去”戰略的實施,提高中華文化的國際傳播能力,向世界介紹一個真實的中國,凝聚海內外力量,為建設社會主義文化強國、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努力奮鬥。
本團體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弘揚愛國主義精神,遵守社會道德風尚,自覺加強誠信自律建設。
第四條 本團體堅持中國共產黨的全面領導,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的規定,設立中國共產黨的組織,開展黨的活動,為黨組織的活動提供必要條件。
第五條 本團體接受業務主管單位中共中央宣傳部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民政部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六條 本團體的住所設在北京市。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七條 本團體的業務範圍:
(一)組織、支持會員及相關單位編輯、整理、翻譯、出版和向海外推廣介紹中國的出版物,依照有關規定,出版發行本會主辦的出版物;
(二)整合和發揮會員及相關單位的優勢,組織參與和承接出版及其他領域有關對外宣傳、對外文化交流的各類項目的開發與實施;
(三)組織會員及相關單位參與和開展與出版、文化等相關的境內外交流合作活動,提供多種形式的對外宣傳和交流平台;
(四)組織會員及相關單位加強與港澳台同業的交流,加強與國際同業的聯繫,建立健全出版國際行銷體系,推動建設中華文化對外傳播的服務通道;
(五)開展國際出版市場與業態調研,加強對外文化交流合作調研,為會員及相關單位赴海外拓展業務及項目投資提供信息、諮詢和策劃服務,接受委託開展相關評估分析工作;
(六)組織會員及相關單位學習、研究、掌握出版新模式、新技術、新動向,推動文化與科技融合發展,以高新技術提升中華文化國際傳播能力;
(七)組織會員及相關單位開展人員培訓工作,交流“走出去”經驗,促進“走出去”專業隊伍建設;
(八)根據出版業特點和本會特色,組織、支持會員及相關單位參與和開展社會公益活動;
(九)承辦政府及相關單位委託事宜;
(十)為實現本會宗旨開展的其他業務。
業務範圍中屬於法律法規規章規定須經批准的事項,依法經批准後開展。
第三章 會員
第八條 本團體的會員種類: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
從事出版傳媒、著作權貿易、對外文化交流以及其它領域對外交流合作等業務的企事業單位和相關社會團體,經申請並獲得批准,可成為本會的單位成員;
獲得中級以上出版專業技術職稱,或在出版業具有一定影響力,或對促進中國文化發展和傳播以及其它領域對外交流合作有較大興趣或貢獻的人士,經申請並獲得批准,可成為本會的個人會員。
第九條 申請加入本團體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團體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團體的意願;
(三)在本團體的業務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第十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理事會閉會期間,經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
(四)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一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團體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團體的活動;
(三)獲得本團體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團體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二條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團體的章程,執行本團體的決議;
(二)維護本團體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團體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本團體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三條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團體,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 1 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團體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四條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五條本團體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制定和修改會費標準;
(五)決定終止事宜;
(六)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 2/3 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七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 5 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 年。
第十八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團體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九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和常務理事;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和除名;
(六)決定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的設立、變更和終止;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團體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條理事會須有 2/3 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 2/3 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1次會議。情況特殊的, 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二條 本團體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 1/3。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 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 2/3 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 2/3 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1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五條 本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團體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理事長、副理事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 70 周歲;
(四)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 70 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五)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六)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六條 本團體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團體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每屆任期 5 年,連任不得超過 2 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 2/3 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八條 本團體理事長為本團體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況,經理事長委託,理事會同意,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後,可以由副理事長或秘書長擔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團體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本團體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條 本團體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 、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第三十條 本團體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所屬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所屬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各所屬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一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和提供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三條 本團體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四條 本團體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五條 本團體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六條 本團體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七條 本團體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進行財務審計。
第三十八條 本團體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條 本團體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四十條 對本團體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一條 本團體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 15 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二條 本團體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三條 本團體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四條 本團體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五條 本團體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六條 本團體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團體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經2022年1月第二屆三次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團體的理事會。
第四十九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組織體系
名譽理事長
國家新聞出版總署原署長(國家著作權局局長、黨組書記),清華新聞學院原院長,教授,博士生導師,第十七屆中央委員,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教育科學文化衛生委員會主任委員。
理事長
中華出版促進會理事長
蘇士澍、法定代表人、無黨派人士、第十屆全國政協委員、第十一、十二屆全國政協常委、全國政協書畫室副主任、中央文史研究館館員、中國書法家協會第七屆主席,中國書法家協會名譽主席,文物出版社名譽社長,編審。
副理事長
中華出版促進會常務副理事長兼秘書長謝愛偉,原國家新聞出版總署對外交流與合作司巡視員,總署港澳台辦公室主任,國家開發銀行原局長。
副秘書長
中華出版促進會駐會副秘書長李中南;
中華出版促進會副秘書長屈勇;
中華出版促進會副秘書長蘇塍;
中華出版促進會副秘書長兼《農家書屋》雜誌社社長劉曉偉;
中華出版促進會副秘書長張建國;
分支機構
中華出版促進會醫學出版專業委員會;
中華出版促進會全媒體人才專業委員會;
中華出版促進會本草中國工作委員會;
中華出版促進會鄉土文化工作委員會;
中華出版促進會教育新聞出版專業委員會;
中華出版促進會圖書出版專業委員會;
中華出版促進會數位化傳播發展工作委員會;
中華出版促進會期刊出版專業委員會;
國際工委
中華出版促進會根據業務開展需要,按中宣部、民政部管理規定,2023年11月30日經中華出版促進會常務理事會審議通過成立中華出版促進會文化出版合作國際事務工作委員會(以下簡稱“分支機構”),分支機構是由我國境內從事出版傳媒、文化創意、國際傳播和服務的文化出版領域相關機構和人員自願結成的全國性、行業性、非營利性的社會組織。分支機構接受登記管理機關、黨建領導機關、有關行業管理部門以及中華出版促進會的監督管理和業務指導。分支機構會員分布和活動地域為全國。
主任委員
中華出版促進會國際工委主任委員:李大偉;
副主任委員
(國有出版系統)(排名不分先後):
(民營出版系統)(排名不分先後):
中華出版促進會國際工委副主任委員王朝銀,山東金榜苑文化產業集團有限公司董事長;
中華出版促進會國際工委副主任委員吳興元,後浪出版諮詢(北京)有限公司董事長;
中華出版促進會國際工委副主任委員吳迪,
東北書局董事長;
中華出版促進會國際工委副主任委員顏小鸝,北京蒲公英童書館總編輯。